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洪府函〔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为全面贯彻落实《南昌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持续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我市建筑工地绿色生产、文明施工水平,依据《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经市政府2019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的;(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六)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的。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2019年5月10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正文:----------------------------------------------------------------------------------------------------------------------------------------------------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乌鲁木齐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减少粉尘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预拌砂浆发展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和范围(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区(新市区)辖区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2年9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预拌砂浆生产要求(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认定证书,经认定的预拌砂浆产品方可进入建设工程市场。
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具体规定,按照《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城市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预拌砂浆技术规程》(XJJ040-2009)(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应有独立的试验室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出厂的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青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青政发〔2012〕36号)为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污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规划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黄砂(含机制砂)、袋装水泥等材料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在建设工程现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使用预拌砂浆:(一)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抹灰施工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调整使用预拌砂浆。
以上建筑工程散装预拌砂浆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二)市政道路、公用管(涵)线、园林绿化等砂浆使用量少且施工作业线长的工程,在严防粉尘污染的条件下,可以利用移动搅拌器具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及人行道路面搅拌砂浆。
(三)铁路、地下轨道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场站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和备案证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四、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预拌砂浆。
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投标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
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日常监理。
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预算使用量的,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一、前言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施工质量,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制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方案旨在规范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砂浆的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道路施工、桥梁工程等。
三、实施原则1. 安全第一:在任何情况下,安全都是第一位的原则。
在搅拌砂浆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质量优先:砂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施工工程的质量,因此在搅拌砂浆时,必须严格按照配合比和搅拌工艺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砂浆的质量。
3. 环保节能:在搅拌砂浆时,要注重节能减排,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四、实施要求1. 使用预拌砂浆:在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减少现场搅拌对环境的影响,提高施工效率。
2. 配合比严格执行:使用预拌砂浆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配合比进行搅拌,不得随意更改。
3. 搅拌设备维护:对于搅拌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4. 操作规程规范:搅拌砂浆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五、实施措施1. 制定搅拌砂浆操作规程:明确搅拌砂浆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操作规范。
2. 加强培训: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搅拌砂浆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培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 设立监督检查岗位: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岗位,对搅拌砂浆的操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操作规范。
4. 定期检查设备:定期对搅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六、总结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实施,才能有效地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和工程质量,促进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
希望全体施工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本方案的要求,共同努力,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和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执法检查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和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和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执法检查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禁止现场搅拌和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河池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市本级范围内组织开展禁止现场搅拌和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08年4月21日至31日。
二、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欧孟华为组长,法制办主任谢盛林、建规委科长唐斌、散装水泥办公室执法员苏宇珩为副组长,市经委科长刘怡、市政局监察员覃江、发改委科长覃鹏猛、国税局科员谭奋宁、地税局莫国良科员为组员的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禁止现场搅拌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工作。
三、检查对象和办法(一)检查对象:1、禁止现场搅拌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重点检查公务员小区、河池市工业园区、翡翠城市花园7#9#11#12#楼、金河公司职工住宅楼、金城江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宿舍楼、河池市特种水泥厂2#住宅楼、盛和苑1#2#商住楼、云霄山庄、华锡金城江矿山机械厂迁建工程、河池市饮食公司综合楼、佳家绿城花园6#楼、东江镇政府所在地及周边全部工程、六圩镇政府所在地及周边全部工程等13家;2、永固混凝土公司。
(二)检查办法:实地检查。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工程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推进全市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配合,确保这次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巡查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巡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鄂建文[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巡查情况的通报(鄂建文[2012]8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要求,督促部分城市加大力度推进“禁现”工作,迎接商务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检查。
9月中旬,省厅组织两个组对武汉、襄阳、宜昌、黄石、十堰、荆门、咸宁7个城市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情况进行了巡查指导。
现将巡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巡查组采取听取“禁现”工作汇报,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走访调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抽查在建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对7个城市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进行了巡查和指导,并就发现的问题与当地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主体交换了意见,对下一步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了建议和要求。
通过巡查了解到7个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
至2012年9月,武汉、黄石、襄阳、十堰、荆门市共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10家,拥有搅拌机15台,干混砂浆运输车27辆,干混砂浆背罐车10辆,干混砂浆罐354个,企业设计产能达到324万吨,1-9月实际生产使用干混砂浆21万吨。
二、主要做法(一)加强组织领导。
武汉、黄石、荆门市政府高度重视砂浆“禁现”工作,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政策,研究制定出台了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
住建部门根据政府的要求,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为砂浆“禁现”工作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加大宣传推广。
7个城市积极做好国家和省有关砂浆“禁现”政策的宣传,。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建筑工地数量不断增加,而建筑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也越来越多样化。
其中,砂浆作为建筑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其使用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在现场搅拌砂浆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如噪音扰民、污染环境等。
为了保障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有必要制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
二、政策目标本政策旨在通过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减少噪音污染和环境污染,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
三、政策内容1.禁止在城市区域内进行现场搅拌砂浆作业。
2.建设部门应当对在施工现场使用砂浆进行监管,并要求施工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砂浆配送。
3.施工方应当采用预制混凝土或就地取材的方式,避免在现场进行砂浆搅拌作业。
4.如确实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砂浆搅拌作业的,应当采用封闭式搅拌设备,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
5.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对违反禁令的行为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
四、政策实施1.建设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2.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政策的落实。
3.建筑企业应当积极响应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在现场进行砂浆搅拌作业。
4.居民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其他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违反禁令行为。
五、政策效果1.减少噪音污染和环境污染,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
2.促进建筑企业技术升级和管理水平提高,推动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
3.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形象。
六、政策评估1.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及时修正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2.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和检查,确保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3.居民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促进政策的落实和完善。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建质安[2008]419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安[2008]419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工作落到实处,市建委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以下简称禁现专项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全市禁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市建委副总工程师兼质量安全处处长翟家常副组长: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主任杨勇成员单位: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领导小组下设禁现专项检查办公室,指导各区(县)及各有关单位专项检查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杨勇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
二、禁现专项检查的范围及内容(一)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中心区2007年7月1日后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建质安[2007]564号)规定,禁止了现场搅拌砂浆,使用由专业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并且在施工现场禁止堆放黄沙、水泥、石膏等(其它在建项目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二)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预(概)算和招标投标时,是否按规定将使用预拌砂浆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三)设计单位是否按文件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预拌砂浆品种、等级;监理单位是否按文件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四)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使用公布名录的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禁现专项检查的职责分工和检查方式按照市、区(县)两级管理的原则,禁现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京建材〔2007〕897号_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7〕8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关于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32号)精神,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现就北京市建设工程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的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中心城区的范围为原规划市区范围(东至定福庄、北至清河、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并增加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
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工程以及其他地区内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上述工程已经设计采用现场搅拌砂浆但尚未进行施工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二、2007年9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作为市建设系统进行文明安全工地评比和工程质量评优的一项考核内容。
三、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当列入预拌砂浆项目及费用。
建设工程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根据招标文件及北京市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京造定〔2007〕4号)相关规定,将预拌砂浆增加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88J1-4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及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
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五、市和区县建委在进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应当对工程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查验,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预拌砂浆设计的,要求其进行设计变更。
商改发[2007]205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一中府通2015.1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6日文号:中府通〔2015〕1号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五桂山、翠亨新区和南朗镇、港口镇、沙溪镇、大涌镇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逐步实现全面禁止施工现场(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搅拌砂浆。
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工地,一律使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预拌砂浆。
本通告中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即湿拌砂浆;或由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的干混砂浆。
二、实施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型号和数量,并将此纳入工程概算;(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预拌砂浆产品标准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其使用品种及型号;(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一项必审内容,未按要求注明预拌砂浆品种及型号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拌砂浆使用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五)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进场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现场监督,对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以及未按施工合同要求正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2014-05-05 上午 09:39:56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3357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汕头、中山、惠州、清远、湛江等10个城市为第一批,按照商务部商改发〔2007〕205号文规定的期限,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二)江门、肇庆、梅州、韶关等4个城市为第二批,从2015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 本 市 限期禁 止工程 施 工使 用 现 场搅 拌 砂 浆 的通 知
沪 建交 联 [07 86号 20 ]8 各有关 单位 : 为贯 彻落 实商 务 部 、 安部 、 设 部 、 通部 、 检 总局 、 保 总局 《 于 在部 分 城 市 限期 禁 止现 场搅 拌 砂 公 建 交 质 环 关 浆工作 的通 知》 进一 步提 高建设 工 程 质量 , 少施 工 扬尘 污 染 , 据 相关 规定 , , 减 依 就本 市 限期 禁止 工 程施 工使 用
动, 从小 培 养青 少 年 的节 约和 环保 意 识 , 到 以教 育 达 影 响学生 、 以学 生影 响家庭 、 以家庭影 响社 会的效果 。
互动的管理模式 ,逐步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水电气
等支 出预算 的审计 和监 督 。 过定 期抽 查 、 通 单位 自查 等 形式 , 建立 科学 的能耗 督查 和行 为节 能 考评 机 制 , 定 期组 织节 能 示 范评 选 ,对 成绩 突 出的单 位 和个 人
十、 发挥 政 府表 率作 用
分 阶段 实施 节 能改 造项 目。尽快 提 出并 实施 食 堂 节 约用 气 的改造 方案 。 强公 务 车节油 方 面 的督 查 , 加 在
控制车辆编制数和车辆配备标准的基础上 ,核定公 务车节能标准 , 进一 步推广车辆定点维修 、 保险等 , 实现一 车一 卡 定点 加油 制度 。
现场搅 拌砂 浆事 宜通 知如 下 :
一
、
限期 禁止 工程 施工 使用 现场 搅拌 砂浆 。
自本通 知颁 布之 日起 , 凡在 本市 进 行 工程 招标 和 编制 施 工 图设 计 文件 的建设 工 程 , 当在招 标 文件 、 工 应 施
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简述
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简述【1】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简述现场搅拌砂浆是指在工地上使用搅拌设备将水泥、砂子等原材料混合制成砂浆的过程。
然而,近年来,由于现场搅拌砂浆产生的噪音、空气污染和交通阻塞等问题日益突出,相关政府部门纷纷出台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
【2】背景和原因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是为了解决现场搅拌砂浆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现场搅拌砂浆的设备噪音较大,对周边的居民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搅拌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和颗粒物,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引发呼吸道疾病等健康问题。
现场搅拌砂浆所需的原材料和设备也会占用较多的道路资源,导致交通拥堵,给城市运输带来不便。
【3】政策内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明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范围和条件,例如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和时间段。
其次是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的措施和操作规程,如使用预拌砂浆等替代品。
再次是对政府部门责任的划分,明确执法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措施。
最后是对违反禁令者的处罚和纠正措施的规定,以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
【4】政策影响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对于减少噪音、改善空气质量和优化城市交通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减少了现场搅拌砂浆所产生的噪音,改善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减少了粉尘和颗粒物的排放,改善了空气质量,减少了居民患呼吸道疾病的风险。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还能减少道路交通拥堵,提高城市运输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5】个人观点和理解个人认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是一项积极的举措,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现场搅拌砂浆所带来的噪音和空气污染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可以有效减少这些问题。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还能优化城市交通,提高运输效率,对于改善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具有积极影响。
然而,政策的执行还需加强,对于违法现象需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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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AAA18G-0213-2008-00064
主题分类:房屋土地城建附加码:00012517X/2008-00087
发布机构: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文日期:2008-05-12
名称: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号:建质安[2008]419号主题词:
内容概述
为确保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工作落到实处,市建委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
内容全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质安[2008] 419号签发人:张连选
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工作落到实处,市建委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以下简称禁现专项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全市禁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市建委副总工程师兼质量安全处处长翟家常
副组长: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主任杨勇
成员单位: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领导小组下设禁现专项检查办公室,指导各区(县)及各有关单位专项检查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杨勇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
二、禁现专项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一)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中心区2007年7月1日后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建质安[20 07]564号)规定,禁止了现场搅拌砂浆,使用由专业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包
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并且在施工现场禁止堆放黄沙、水泥、石膏等(其它在建项目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二)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预(概)算和招标投标时,是否按规定将使用预拌砂浆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三)设计单位是否按文件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预拌砂浆品种、等级;监理单位是否按文件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四)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使用公布名录的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禁现专项检查的职责分工和检查方式
按照市、区(县)两级管理的原则,禁现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建委负责全市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禁现专项检查的抽查与指导;各区(县)建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禁现专项检查的自查工作。
四、禁现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全市禁现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5月19日至25日为各区(县)自查阶段。
按照通知规定内容,各区县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要认真开展自查,并于5月25日将自查情况填报《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汇总表》上报市禁现专项检查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8年5月26日至6月5日为市建委组织监督抽查阶段。
五、禁现专项检查要求:
(一)禁现区域内区(县)建委要高度重视禁现专项检查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并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5月19日前将组织机构及工作方案报市禁现专项检查办公室。
(二)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要立即整改,落实各项措施。
(三)各有关区(县)在自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市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总站要抽调专人组成监督抽查小组,督促抽查各区县禁现情况,对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汇总表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下载附件:【建质安[2008]419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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