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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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是唐朝时期的法律体系,由唐太宗李世民颁布实施,其原
则包括:
1. 重视程度:唐律依法定罪犯罪的轻重程度划分相应的处罚,
对重罪重判,对轻罪轻判。

2. 罪与不罪的明确:唐律强调要对罪与不罪进行准确的判断,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合理、公正的评判。

3. 刑与法之衡量:唐律强调要将刑罚与法律相协调,对犯罪行
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衡量,以确定相应的刑罚。

4. 依法独断:唐律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或无法套用现有法律
条文处理的案件,法官可以依法独断进行合理的判决。

5. 重视人权保护:唐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措施,如规定倡查法,减刑法等,重视人权保护。

6. 舆论与刑罚:唐律规定犯罪行为对社会舆论产生的影响与刑
罚大小有关,对于对社会声誉产生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将予以重罚。

这些原则体现了唐朝时期的法治思想和司法理念,对后世的法
律制度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唐代法律适用原则(2篇)

唐代法律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在当时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

唐代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唐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遵循的基本准则。

本文将从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背景、内容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背景1. 唐代法律的起源与发展唐代法律起源于西周时期的礼法制度,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变革,形成了以法家思想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汉武帝时期,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主流,法律体系也逐渐儒家化。

唐代在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吸收了各民族的法律文化,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唐代法律体系。

2. 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背景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形成,与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密切相关。

首先,唐代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法律文化的融合为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其次,唐代统治者重视法治,注重法律的适用,使得法律适用原则得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此外,唐代科举制度的推行,使得法官选拔更加公正,也为法律适用原则的贯彻提供了保障。

三、唐代法律适用原则的内容1. 以律为本,以例为辅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强调以律为本,即以《唐律疏议》为基本依据。

同时,也注重以例为辅,即在律文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适用。

这一原则体现了唐代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 依法断罪,不徇私情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强调依法断罪,不徇私情。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徇私舞弊。

这一原则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类推适用,罪疑从轻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允许类推适用,即在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适用。

同时,对于罪疑的案件,应当从轻处理。

这一原则体现了唐代法律的宽容和人性化。

4. 重证据,轻口供唐代法律适用原则强调重证据,轻口供。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重视证据,不得仅凭口供定罪。

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5. 延长审限,慎于定罪唐代法律适用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延长审限,慎于定罪。

中国法制史2008年1月-2014年4月论述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2008年1月-2014年4月论述题及答案

1、试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P27一、矜老恤幼原则。

对儿童、老人及痴呆者犯罪,除故意杀人外,一般均可依法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西周时已对犯罪主观状态的故意与过失有所区分,对惯犯与偶犯的不同危害性有所认识,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对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

三、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在行刑时,有可轻可重的余地时,应从轻;在遇到赦免的机会时,应从重罪之上进行赦免,体现疑罪从轻原则;并要求对疑案,应征求大众的意见,当大家都认为案件仍有可疑情形时,应赦免其罪,体现众疑从赦原则。

四、世轻世重原则。

西周统治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社会状况采取不同治理方法,对新征服的国家,应用轻典去治理,以安抚人心,巩固统治;对社会较稳定的国家,就应以常刑对待;对待社会动荡的乱国,要运用重典去达到社会的治理。

2、试述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铸刑书(鼎)”事件及其历史意义。

P45/46/47郑国铸刑书: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于鼎”,既预示着法的权威与神圣,也是用鼎这一载体表明法的稳固与彰明。

晋国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时,公之于众,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历史意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

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

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3、试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P56一、事皆决于法:在这一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在立法上越发细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一切均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唐朝法律适用原则(2篇)

唐朝法律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律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

唐朝法律适用原则是在长期法律实践中形成的,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法律观念和价值取向。

本文旨在探讨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主要内容,以期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

二、唐朝法律适用原则概述唐朝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为罪”是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核心。

这一原则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以法律条文为依据,不得以法律之外的理由定罪。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明确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2. 罪刑法定“罪刑法定”是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又一重要内容。

这一原则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不得随意扩大刑罚的适用范围。

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滥用刑罚,保障人权。

3. 罪责自负“罪责自负”是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这一原则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责任主体,不得将责任归咎于无辜之人。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4.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方法。

这一原则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依法定罪量刑。

这一原则有助于防止主观臆断,确保法律的公正。

5.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唐朝法律适用原则强调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在适用法律时,不仅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还要对犯罪者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犯罪的危害,从而预防犯罪。

三、唐朝法律适用原则的具体体现1. 刑法适用原则在刑法适用方面,唐朝法律强调罪刑法定、罪责自负和以事实为依据。

例如,《唐律疏议》规定:“凡犯罪,必先验其事实,然后定其罪名。

”这一规定体现了唐朝刑法适用原则的严谨性。

2. 民法适用原则在民法适用方面,唐朝法律强调公平、合理和公正。

例如,《唐律疏议》规定:“凡民事,必先求其公平,然后定其是非。

”这一规定体现了唐朝民法适用原则的合理性。

3. 诉讼程序适用原则在诉讼程序适用方面,唐朝法律强调公正、公开和及时。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唐律疏议量刑原则是明清时期唐律的量刑原则。

唐律是指唐朝朝廷所制定的律法,最早出现于唐朝。

其主要原则和思想家们提出的现代刑法理论有很大的不同,它强调廉洁、公道、公正以及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以及国家的安全等原则,并以统一的刑罚原则来指导判断量刑。

在唐律疏议量刑原则中,主要从八个方面来考虑: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被害人关系、犯罪人责任、犯罪动机、被害人承受情况、总体情况和配合情况等。

针对不同犯罪,可以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合理加权来确定可以实施的刑罚范围,从而达到相对公平正义的效果。

主要内容第一,唐律疏议量刑原则采用了惩戒原则,即假定犯罪者有能力遵守法律,而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量刑的原则是以改正犯罪者的行为,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注重犯罪的性质,根据严重程度不同判决不同的刑罚,以此来维护社会的正义,保护公共利益。

第二,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将刑罚和犯罪情节结合起来。

根据犯罪人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断犯罪刑罚,而不单独以犯罪本身作为量刑依据。

它强调从惩罚措施中综合考虑犯罪情节,采取灵活可变的量刑方式,以确定犯罪刑罚的合理程度。

第三,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将被害人关系作为量刑的依据,强调以被害人的利益为中心,充分考虑刑罚的伤害力。

若被害人的财产或道德上受损不轻,则相应的刑罚也应当比较重,以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恢复社会正义。

第四,唐律疏议量刑原则将总体情况作为量刑的依据,充分考虑犯罪者的行为影响和范围,以此来确定犯罪人的刑罚。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更重视的是犯罪的总体情况,它更关注社会影响,而不仅仅考虑犯罪本身,也不仅考虑被害人受到的损失。

结论从以上分析可见,唐律疏议量刑原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量刑原则,它从犯罪者的责任、犯罪情节、犯罪性质、被害人关系以及总体情况等多个方面充分考虑,以此来指导判断量刑,使犯罪者受到公正、合理、有效的惩罚,而不受地域、国籍、社会地位等影响。

唐律疏议量刑原则不仅保证了量刑的公正、公平,同时也有利于犯罪者的改造,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安全,为推行廉洁、公平、公正、安全的法治奠定了基础。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

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

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

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

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这里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也就是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

二者都不可缺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至高无上的只有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

其实这也就强调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

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但我认为,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包括法定刑和法外刑。

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1、十恶重惩原则。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

浅析唐律中的罪刑法定摘要: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于我国古代刑法是否存在罪刑法定的争议颇多,本文笔者以唐律中的罪刑法定为切入点发掘出中国古代刑法存在罪刑法定,是我国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罪刑法定唐律疏议罪刑法定是现代西方国家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最早来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之后在法国大革命中被明文规定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中,是刑法文明进步的结晶和标志。

关于罪刑法定作为现代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已毫无争论,但是其是否作为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学界争议颇多。

笔者在拜读了前人的相关成果后,认为中国唐律就存在过罪刑法定,而且被唐以后的历代封建刑法所沿袭,成为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唐律罪刑法定的思想源泉纵观中国大历史,凡是贯彻罪刑法定比较得力的王朝大都能够长治久安,反之则昙花一现。

因为盛世的出现是和法制的相对健全是分不开的,法制是推动盛世出现的条件,又是盛世的外在标志。

从来没有无法制的盛世,从来没有盛世而法制衰微的现象。

这是因为历代贤君皆熟知以法治国,垂拱而治之道。

但是,皇权的至高无上阻碍了早在西晋就已经成熟的罪刑法定理论的实践,只有在贤明的君主自觉执法时,才能使罪刑法定的真正内涵,在实践中得以顺利实施。

纵观中国大历史,真正具有这种法治韬略的贤明君主只有唐太宗李世民。

唐太宗亲自参加了隋末农民大起义,从隋朝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得出,法律制定后,君主官吏是否沿革执法,直接关系国家的兴亡。

他深刻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认为”自古帝王躲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

①所以,他力主罪刑法定,认为:”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又说”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之公道。

”②在法律实践中,唐太宗以身作则执法如山,创造了实行罪刑法定的有利社会条件,出现了一批清廉、公正的司法官员,为”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奠定了法制基础。

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包括:(1)区分公罪与私罪。

《唐律》规定官吏因公事而犯罪的为“公罪”;对非因公事而犯罪的为“私罪”。

“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

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

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3)合并论罪从重。

《唐律》规定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

也就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

即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

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减免刑罚。

《唐律》规定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

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

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5)类推原则。

《唐律》规定,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

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6)老幼废疾减刑。

《唐律》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1)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2)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

3)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7)累犯加重。

对于盗窃、强盗犯罪按累科、累论加重处罚。

《唐律》规定,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

其他犯罪均以此类推。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唐律》中规定了贵族官员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集中表现为议、请、减、赎、当等方面。

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2023年揭阳市普宁市高分冲刺试卷含解析

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2023年揭阳市普宁市高分冲刺试卷含解析

全国法律硕士《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2023年揭阳市普宁市高分冲刺试卷第1题:单选题(本题1分)在组织他人卖淫的过程中,通过强奸迫使其卖淫的,应当()。

A.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B.强奸罪定罪处罚C.以组织卖淫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D.定组织卖淫罪但是适用强奸罪的法定刑第2题:单选题(本题1分)在清朝末期,设立的专门修律的机构是( )A.资政院B.修订法律馆C.宪政编查馆D.考查政治馆第3题:单选题(本题1分)在法律推理中,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是()。

A.归纳推理B.演绎推理C.辩证推理D.类比推理第4题:单选题(本题1分)关于法的本质的社会控制论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A.梅因B.韩非C.康德D.庞德第5题:单选题(本题1分)首次规定“八议”制度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汉律》B.《曹魏律》C.《北魏律》D.《北齐律》第6题:单选题(本题1分)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应构成()。

A.非法经营罪B.侵占罪C.盗窃罪D.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第7题:单选题(本题1分)下列权利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A.请求权B.支配权C.物上请求权D.隐私权第8题:单选题(本题1分)“格”这一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

A.曹魏B.东魏C.西魏D.北魏第9题:单选题(本题1分)甲系公司经理,有一子一女。

甲弟乙(单身)38周岁时与甲签订收养协议,收养甲5周岁的女儿丙,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

两年后乙结婚,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甲不同意。

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乙无权解除收养关系B.甲、乙之间的收养协议适用民法典C.甲不具备送养人条件,故收养无效D.乙不具备收养人条件,故收养无效第10题:单选题(本题1分)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标的物被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

A.由债权人承担B.由债务人承担C.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D..由提存机关承担第11题:单选题(本题1分)根据我国继承法,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试题(题库版)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试题(题库版)

司法卷一:中国法制史考试题(题库版)1、问答题论唐朝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1)区分公、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依年龄不同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3)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

比汉代的“亲(江南博哥)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的更加系统完备(4)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5)共犯罪区分首从原则:唐律规定二人以上为共同犯罪,要区分首从,首犯依法处断,从犯减一等处罚。

(6)关于数罪的处理:“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7)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8)化外人有犯原则:“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2、填空题解放战争时期的《五四指示》颁布于()年的5月4日。

正确答案:19463、名词解释卫正确答案:是指锦衣卫,是由皇帝的护卫亲军发展而来的特务机构。

4、名词解释保辜正确答案:是唐朝规定的在被伤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期限,责令加害者为伤者治疗,期满之日视被害人是否已故或其伤情,来决定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5、单选“春秋经义”作为断案的依据是在()A.战国B.秦朝C.春秋D.汉朝正确答案:D6、单选《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专门审理违抗、破坏土地改革案件的机构是()。

A.人民法院B.人民法庭C.农民法庭D.农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B7、多选以下哪些属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的宪法性文件:()A.《中华民国宪法》B.“五五宪草”C.《训政时期约法》D.《五权宪法》正确答案:A, B, C8、多选下列对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划分不正确的是:()A.省、府(直隶州)、县三级B.府、直隶州、县三级C.省、府、直隶州、县四级D.省、州、县三级正确答案:B, 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明代地方司法机关。

明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

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

史·3.2唐朝法律制度

史·3.2唐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灭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因而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

它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唐初高祖李渊提出“立法务求宽简,取便于时”的思想。

唐太宗即位后也明确指出:“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主要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

唐初立法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因此,贞观修律时,删除旧律中死罪92条,改重为轻的条款“不可胜纪”①,使《贞观律》与《开皇律》相比,大为宽简。

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划一。

唐太宗要求立法者“宜令审细,毋使互文”,即立法必须划一。

唐初立法还强调“法令不可数变”,即要求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唐朝法律形式由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六种变为律、令、格、式、典五种。

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代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

1.律。

律是唐代的基本法典,如《唐律疏议》。

2.令。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3.格。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

唐代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

“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

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

“永式”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1.《武德律》。

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2.《贞观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经过11年的努力,制定《贞观律》。

唐对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3篇)

唐对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犯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在中国历史上,唐朝是我国法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唐朝对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分析其特点、适用原则以及法律后果。

二、唐朝对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概念在唐朝的法律文献中,共同犯罪被称为“共犯”。

根据《唐律疏议》的解释,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犯一罪,各以本罪论”。

这表明唐朝对共同犯罪的认识已经较为明确。

2. 法律适用原则(1)共同犯罪人地位平等。

唐朝法律规定,共同犯罪人地位平等,不论其身份、地位、年龄等因素,均以本罪论处。

(2)共同犯罪人责任分担。

唐朝法律规定,共同犯罪人应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揭发。

唐朝法律规定,共同犯罪人之间应互相揭发,互相追究刑事责任。

3. 法律后果(1)刑罚加重。

唐朝法律规定,共同犯罪人应当加重刑罚。

具体加重程度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等因素确定。

(2)株连。

唐朝法律规定,共同犯罪人之间,若有一人被判处死刑,其他共同犯罪人亦应受到株连,一同被处死。

三、唐朝对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特点1. 明确的法律概念。

唐朝对共同犯罪的法律概念已经比较明确,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

2. 严格的适用原则。

唐朝对共同犯罪的适用原则较为严格,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加重的刑罚。

唐朝对共同犯罪的刑罚较为严厉,体现了对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

4. 株连制度。

唐朝实行株连制度,对共同犯罪人进行严厉打击,以儆效尤。

四、唐朝对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的影响1. 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唐朝对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有效遏制了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

2. 为后世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

唐朝对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3. 提高了法律的权威。

唐朝对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提高了法律的权威。

从唐律的主要刑法原则看“失礼入刑”

从唐律的主要刑法原则看“失礼入刑”

从唐律的主要刑法原则看“失礼入刑”作者:刘凯云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5期【摘要】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呈现出“失礼入刑,互为表里”[1]一特征。

而这在以“十恶”为中心的重刑原则,以“八议”为中心的轻刑原则,同罪异罚的刑法原则和以矜老恤幼为中心的恤刑原则中有着显著体现。

【关键词】唐律刑法原则“失礼入刑”一、“失礼入刑”西周时期开始就存在“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而入刑”[ 《汉书·陈宠传》。

]的礼刑关系,这种思想也影响着唐代。

礼是本,是制定法律的指导;而刑罚是对于礼的维护,起到的是辅助的作用,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礼,这逐渐形成唐律“ 德本刑用”的特色。

王立民先生在他的著作中曾经提到关于唐律礼与法之间的关系要点,其中就包括法是对于礼的维护,制定的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礼教,正是所谓“失礼入刑”的具体解释。

就是用法来维持封建专制和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唐礼,一旦出现了违背礼的情况就通过刑罚予以惩戒,进而维护统治稳定。

二、以“十恶”为核心的重刑原则“十恶”制度雏形的正式确立是在《北齐律》中,称为“重罪十条”。

隋朝《开皇律》进一步修改確立“十恶”制度,而唐律以《开皇律》为蓝本,将“十恶”制度规定于《名例律》。

所谓“十恶”就是指十类被视为严重侵犯了礼教的犯罪行为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这些行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封建君主专制的行为,一类是侵犯家庭伦理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唐律予以严惩,缘坐范围之大并且不列入可以减免刑罚的特权范围之内。

正因为“十恶”是唐礼要求的最低限,因此对于“十恶”的限制也是最为严格的,同时对于违背者的刑罚也是最为苛刻的,这也是“重刑”的体现,借此来维护唐礼。

三、以“八议”为核心的轻刑原则“八议”制度来源于周朝的“八辟”。

《礼记》中曾经讲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而“八辟”可以说是“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习题卷11)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习题卷11)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习题卷11)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7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汉朝对三人以上无故群饮者,处以什么惩罚A)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B)罚金四两C)罪至大辟2.[单选题]八议中的贤者是指( )A)皇亲国戚B)皇帝故旧C)德行修养高的圣贤D)才能卓越者3.[单选题]“决事比”由哪个朝代发展而来( )A)秦B)汉C)唐D)宋4.[单选题]标志着清代会审制度更为系统、完备化的法律是()A)《大清律例》B)《大清律集解附例》C)《秋审条款》D)《大清会典》5.[单选题]北洋政府试图重新确立中国传统伦理的地位和影响,1919年北京政府内务部通令()A)发布《通令尊崇孔圣文》B)颁布特别法C)颁布《易答条例》D)将10月20日确定为孔子圣诞节6.[单选题]下列代表封建贵族利益的是()A)儒家B)墨家C)道家D)法家7.[单选题]中国古代最早实行盐、铁、酒专卖的是()A)秦朝B)汉朝8.[单选题]《唐律。

斗讼》中的“六杀”除了谋杀、误杀、故杀、过失杀以外,还包括()A)斗杀和戏杀B)贼杀和戏杀C)斗杀和情杀D)奸杀和劫杀9.[单选题]“天坛宪草”的立法精神秉承于( )A)《中华民国约法》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C)《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0.[单选题]唐代流刑最高为( )A)一千里B)一千二百里C)二千里D)三千里11.[单选题]清代考核官吏的“四格”项目中,行政官吏对政务的勤勉程度及政绩称为()A)守B)政C)才D)年12.[单选题]元朝"充警迹人,红泥粉壁”制度中,对犯人的考核期限为多久A)三年B)四年C)五年D)六年13.[单选题]中国法制近代化经历了曲折的渐进过程,贯穿着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法律传统的交汇与碰撞。

关于中国法制近代化在修律中的特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修律大臣俞廉三上陈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认为民律修订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B)1911年《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在吸纳近代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的同时,仍然保留了部分不必科刑的民事条款C)1910年颁行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国家司法审判实行四级三审制D)1947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列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14.[单选题]《天朝田亩制度》规定的“两”是()A)行政单位B)军事单位C)司法机关D)基础群众组织15.[单选题]商朝的监狱称为()A)钧台B)天牢16.[单选题]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和 ( )A)《具律》B)《盗律》C)《杂律》D)《厩律》17.[单选题]清末修律正式启动是在()A)1904年B)1903年C)1905年D)1911年18.[单选题]清廷预备立宪的直接导火线是()A)甲午战争B)日俄战争C)英法战争D)中法战争19.[单选题]不动产的典当制度正式载入律例是()A)唐朝B)宋朝C)明朝D)清朝20.[单选题]唐朝关于定罪星刑的基本法典为A)律B)令C)格D)式21.[单选题]唐朝《选举令》规定:“诸职事官,年七十以上,听致仕。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唐初法治指导思想: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

《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

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

修改内容: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

(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法制史简答题

法制史简答题

法制史简答题法制史简答题一1论述中国法律的起源和特点起源:1、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因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的矛盾不可调和,而产生国家。

2、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质变的过程。

3、习惯法的产生伴随着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奴隶制习惯法同事产生。

4、法源于礼5、刑起于兵特点:1、礼法结合2、形成时具有早熟性3、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4、刑事法规发达但民事法规相对落后5、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2简述夏朝刑事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皋陶之刑:昏、墨、贼出现了赎刑制度3夏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1、习惯法2、制定法,禹法3、誓(1)战争时期发布的紧急命令(2)最早的军法记载于《尚书甘誓》4商代的主要法律有哪些1、严格军法,保证伐夏2、刑法:a沿用五刑,死刑更加残酷b徒刑,流刑c已出现鞭,杖之刑3、行政法:依法治吏,“三风十衍”4、商代的主要法律有哪些民法a物权:土地所有权归王,之外的物归家庭b婚姻:一夫一妻c继承:兄终弟及,无弟子继,商后期出现了嫡长子继承制。

5什么是宗法制,它的原则特点是什么宗法制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的,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制度。

基本原则是: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兄长。

特点:1、以血缘为依据,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

2、嫡长子继承制(身份继承,财产男女均分)6请分析礼与刑的关系从形式上看:刑是礼制的一部分从内容上看:互为表里,出礼则入刑反映的内容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相同点:两者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西周社会完善的法律体系,不同点;礼,积极,主动的规范,禁恶于未然形,消极处理,惩恶已然1、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做出正面的指导,明确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里的功能重在教化2、刑则是相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也必然为刑所不容,所以,谓之“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已渗透在社会层面。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3

所谓“贡举非其人”,是指 “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 也即名不符实;而“应贡举 而不举”是指“才堪利用, 蔽而不举”一人徒一年,二 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 及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 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 二年
官吏忠于职守 官吏为政清廉
监临主 司受赃 请求及许 请求罪 官吏事 后受贿 官吏出使 受财 官员向部 属借贷及 卖买得利
死 刑 撤销官职
绞刑 斩刑
没 官 法外 刑
没官是指犯罪人的财产 充公归官或由官府处分, 相当于没收财产
类推是对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按 照法律上最相类似的条款与成例定罪量刑的制度
类 推 制 度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即对作“出罪”判决案件, 以律文及成例中规定的更重 的都未入罪,情节轻的行为 判无罪或判为轻罪是正确的 主人把夜 无故入人 家者打得 折断肢体 依贼盗律269 条 规定主人把夜无 故入人家者登时 杀死,勿论的事 例类推
维护封建经济基础
有关的职务犯罪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良贱不婚及历史沿革
长孙无忌的解释是“人各有耦,色类倾同,良 贱疏殊,何宜配合。” 因“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 后世” 其维护的是宗族利益和各阶层间相对稳 定的秩序。
良贱不婚法律的历史沿革
秦汉时期的习惯规范: “民而婿婢谓之臧,女而归奴谓之获”。良人如果 同贱人通婚,将会作贱民。因此,当时的情况 是:“富贵之男娶得富贵之妻,女亦得富贵之男”。 据统计当时不合等级婚制在西汉和东汉分别是14% 和1%。
义绝是唐律规定的解除婚姻的条件。义绝指夫妻任何一方如对另 一方的亲属有殴、杀、奸等犯罪,或妻有“欲杀夫”的行为,婚姻 关系必须解除。依《户婚律》规定,妻子没有义绝的行为而丈夫出 之者,“徒一年半”,双方有犯义绝行为而不离婚者,“徒一年”。 1夫殴打妻之祖父母、父母; 2夫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 妹; 3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 母、兄弟、 姑、姊、妹互相杀害 4妻打骂夫的祖父母、父母; 5妻杀伤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 姊、妹; 6妻与夫的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7妻欲害夫。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7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7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7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38,分数:38.00)1.关于《大业律》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A.《大业律》是隋炀帝修订的B.《大业律》的体例为12篇√C.《大业律》在内容上删除“十恶条款”,减轻了某些犯罪的处刑D.《大业律》并未真正实施,反而“轻刑其名,酷刑其实”与《开皇律》相比,《大业律》的体例由12篇增至18篇。

2.以下哪部法律文献标志着古代法典体例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______A.《北齐律》B.《开皇律》√C.《大业律》D.《贞观律》《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杂律、捕亡、断狱共12篇500条。

《开皇律》标志着古代法典体例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

3.《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______的罪名A.十恶√B.八议C.官当D.重罪十条《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十恶”罪名。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4.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______A.一断于法B.明刑弼教C.明德慎罚D.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5.以下哪部法律代表唐朝立法的开端______A.《武德律》√B.《贞观律》C.《开皇律》D.《永徽律梳》《武德律》为高祖武德年间制定颁布,是唐朝立法开端。

它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其篇目“一准隋开皇之律”,也分为12篇,除对流刑和居作的刑制作了一些修改以外,没有太多变化。

6.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是以下哪一部______A.《唐律疏议》√B.《武德律》C.《贞观律》D.《开皇律》《永徽律梳》在元代以后被称作《唐律疏议》,它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最具社会影响力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法制史论述题

法制史论述题

简论西周时期礼的内容及礼的性质和作用。

(1)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西周时期,在周公主持下,以周族原有习惯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将夏、商以来所通行的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各种行为规范,特别是其中的礼仪制度加以全面的整理、增删,形成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这项立法活动被称为“周公制礼”,周公制礼活动使周礼在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2)西周时期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抽象的精神原则指导着具体的礼仪形式,而具体的礼仪形式体现着抽象的精神原则。

抽象的精精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就是强调男女有别,长幼有序;每个人都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亲属。

因此,“亲亲”实际是一条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

而“尊尊”则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绝对服从与尊敬,严守社会等级秩序,严禁违法僭越。

所以,“尊尊”实际是一条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的君臣贵贱秩序。

“亲亲”的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

同时,忠高于孝。

具体的礼仪形式包括五个方面,称为“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3)西周时期,周礼具有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无论是抽象的精神原则还是具体的礼仪形式,都对社会成员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很明显地具有规范性。

周礼经过西周初年掌握实际政权的周公制定,为后世各代君主所认可和遵循,所以毫无疑问具有国家意志性。

西周时期一切对礼的违反,都会导致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强制性也明显地体现在西周礼制之中。

法制史:《唐律》的五刑与刑罚原则

法制史:《唐律》的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唐律承⽤隋《开皇律》中所确⽴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私曲者”,即在执⾏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不是为了追求私利⽽犯罪。

所谓私罪包括两种:⼀种是指“不缘公事私⾃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关,如盗窃、强*等。

另⼀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职权,徇私枉法。

适⽤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年徒刑。

唐律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公务、⾏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

(2)⾃⾸原则。

⼀是严格区分⾃⾸与⾃新的界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能到官府交待罪⾏的,叫做⾃⾸。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做⾃新。

唐代对⾃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是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法挽回的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不可⾃⾸。

三是规定⾃⾸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四是⾃⾸不彻底的叫“⾃⾸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不尽”。

⾄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

此外,唐律规定,轻罪已发,能⾸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能⾃⾸余罪的,免其余罪。

(3)类推原则。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即对律⽂⽆明⽂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照以解决重案。

(4)化外⼈原则。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属⼈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属地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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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包括:
(1)区分公罪与私罪。

《唐律》规定官吏因公事而犯罪的为“公罪”;对非因公事而犯罪的为“私罪”。

“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

《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

对共犯罪区分首犯与从犯,“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

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

(3)合并论罪从重。

《唐律》规定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

也就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

即两罪轻重不等,只科重罪,不计轻罪;二罪相等,从一罪处刑。

如一罪先发而且判决,后又发现他罪,若二罪相等,维持原判,若后罪重于前罪,则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4)自首减免刑罚。

《唐律》规定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

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

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5)类推原则。

《唐律》规定,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

凡应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6)老幼废疾减刑。

《唐律》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别三种情形实行减免刑罚:1)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2)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

3)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7)累犯加重。

对于盗窃、强盗犯罪按累科、累论加重处罚。

《唐律》规定,前后三次犯应处徒刑的罪,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以上一种刑罚的流刑二千里。

其他犯罪均以此类推。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

《唐律》中规定了贵族官员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集中表现为议、请、减、赎、当等方面。

(9)同居相隐不为罪。

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其犯罪,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他们隐)。

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刑减凡人三等处理。

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删。

此外,卑幼对尊长,奴婢对主人,即使预备犯罪也按真罪处理。

(11)化外人有犯。

《唐律》规定,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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