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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计相关规范摘要

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A.《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档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B.《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2.2.2 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2.2.3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m。

消防间距控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规定:

第3.3.8条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

第5.2.1条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 4.2.1条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防火间距应接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第4.2.1条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米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名称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一、二级三级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 12 6 三级12 14 8 四级14 16 10

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

《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

第8.0.5.8条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8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

道路无出入口高层 5.0 3.0 2.0

多层 3.0 3.0 2.0

有出入口-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 4.0 2.0 1.5

多层 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5.0.3条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古树名木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规定:

第3.4.4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以及其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竖向设计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3.2.2 各种场地的设计坡度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各种场地的设计坡度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7.0.4条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8.0.2条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3.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3.1.3 场地竖向设计的原则

6.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沿海或受洪水泛滥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m,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7.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8.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9.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应大于0.15m。

道路、停车场(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

第4.1.6条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第4.1.7条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

注: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

第4.1.8条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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