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设计相关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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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计相关规范摘要
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的限制
A.《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
4.2.1 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档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4.2.2 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B.《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2.2.2 临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础、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他构筑物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
2.2.3 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0.7倍,不得小于5m。
消防间距控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规定:
第3.3.8条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
第5.2.1条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 4.2.1条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防火间距应接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第4.2.1条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米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名称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一、二级三级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10 12 6 三级12 14 8 四级14 16 10
道路与建筑物的间距
《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规定:
第8.0.5.8条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8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
道路无出入口高层 5.0 3.0 2.0
多层 3.0 3.0 2.0
有出入口-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 4.0 2.0 1.5
多层 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5.0.3条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2.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古树名木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规定:
第3.4.4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以及其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竖向设计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3.2.2 各种场地的设计坡度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各种场地的设计坡度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7.0.4条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8.0.2条城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地块的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3.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2003》规定:
3.1.3 场地竖向设计的原则
6.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沿海或受洪水泛滥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m,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7.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8.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9.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应大于0.15m。
道路、停车场(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
第4.1.6条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第4.1.7条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
注: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
第4.1.8条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其直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不应小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的1/2。曲线缓坡段的水平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