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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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者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3)公民对被选举的代表享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还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2.言论自由作为近现代宪法上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资产阶级干革

命的产物。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宪法最早规定了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同样重视言论自由,我国建国以来的历部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写入宪法之中。

3.言论自由人作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护个人不受诽谤或者对权利的其他分割;

2)维护社会道德水准的需要;

3)当国内发生暴力或者骚乱行为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4)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国家安全的需要;

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表现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

1)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

2)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

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4.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式,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如新闻法、出版法、诽谤法、广播法等。宪法学将各国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为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

1)预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说、出版等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在表达以前要受一定的国家机关的干预和审查,前者只有通过后者的审查才能实现其表达言论的意愿。

2)追惩制是事后限制,即所有的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的审查,都事先被假定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达言论后构成违法的才依法定程序予以

制裁的制度。英国、美国等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种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展,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指的是公民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

2.在英美等国家,出版自由的观念根深蒂固。英国在1695年的时候就取消了出版领取许可执照的制度;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剥夺出版自由。”我国的历部宪法都专门规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

3.但是,出版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对于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追惩制、登记制和审批制。英美等国实行追惩制,我国则实行登记制和审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审查,只在出版后构成违法才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2)后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闻审查,经批准并登记后才能出版的制度。

3)从禁止出版的范围看,有伤风化的出版物为各国所普遍禁止。

(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各国宪法大多赋予公民以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者道德或者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国的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1989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我国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规定:

1)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2)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具有如下特点:

1)它是由公民自发举行的,而非由国家机关组织进行;

2)它是在露天公共场所公开举行的,而非在室内秘密进行;

3)它的目的是表达某种意愿,而非为了娱乐。

3.由于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较为激烈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客观上往往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因而,世界各国法律对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都给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三种:

1)申报制,即仅须在集会、游行、示威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过相关机关批准的制度;

2)批准制,即集会、游行、示威须取得有关机关许可方能举行的制度;

3)追惩制,即在集会、游行、示威前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也无须向任何机关报告,只有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违法行为时才依法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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