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药物制剂的配伍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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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药物制剂的配伍变化

发表时间:2013-02-22T16:26:16.903Z 来源:《医药前沿》2012年第36期供稿作者:唐蓉晖[导读] 物理配伍变化:药物配伍时发生了物理性质的改变,如果得不到符合要求的制剂则属于禁忌

唐蓉晖(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江苏连云港 222062)【摘要】目的探讨近年来药物相互作用,产生的药物制剂的配伍变化。方法内容将包括一些药物成分在制剂、贮存以及应用过程多方面的相互影响,以及合理解决的办法。结论在药剂的应用和产生工作中,经常遇到由于成分配伍不当而造成严重的制品质量事故,因此有必要讨论药物及制剂要配伍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关键词】药物制剂配伍变化【中图分类号】R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2)36-0014-02 1 配伍变化的类型

配伍变化可大致分为疗效学配伍的变化与物理学配伍变化:①疗效的配伍变化药物合并使用后,在机体内一种药物对其中一种药物的体内过程或受体作用产生影响,而使其药理作用性质和强度、副作用、毒性等有所改变。药物的这些相互作用有些用利于治疗,如磺胺类药物与甲氧苄氨嘧啶合并使用,疗效显著加强。而有些则不利于治疗,如异烟肼与麻黄碱或阿托品合并应用使用使副作用加强。药物配伍后在体内相互作用产生不利于治疗者属于疗效的配伍禁忌。②物理化学的配伍变化药物配伍后产生物理化学下的改变,如物理状态,溶解性能、物理稳定性及化学稳定性的变化,这样也可必然影响其作用和疗效。

1.1 物理配伍变化:药物配伍时发生了物理性质的改变,如果得不到符合要求的制剂则属于禁忌。例如含树脂的醇性制剂在水性制剂中析出树脂,含共熔成分多的制剂失掉干燥均匀的结聚状态。吸湿性较强的固体粉末(如活性炭、白掏土等)与剂量较小的生物碱药物配伍时,能因后者被吸附而在机体中不完全释放。微晶的药物(如醋酸可的松)在水溶液中由于某些物质的溶解能逐渐使之聚结成大晶型等。物理配伍变化一般属于外观上的变化,如果条件改变还可能恢复制剂的原来形式。

1.2 化学配伍变化:是指药物之间发生了化学反应,使药物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质变而失效。化学作用的产生一般表现在产生沉淀、变色、润湿或液化、产生气体、爆炸或燃烧等现象上,但亦有许多药物的分解、取代、聚合、加成等化学反应难以从外观看出来。应注意并不应把有意进行的化学反应看做是配伍禁忌。应当着重指出,配伍禁忌往往是物理与化学因素的相互影响而造成的,其结果也必然影响到疗效。所以在分析配伍禁忌处方时决不可单独考虑一方面而疏忽另一方面,特别是药理和疗效方面。许多药物配伍制成某些剂型后,在贮存及应用过程中发生物理的或化学的变化,而降低了它的稳定性。如青霉素G钠或钾盐与药物水溶液配伍时青霉素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化,不过由于条件不同(如pH值、温度等)有时分解快些,有时分解慢些,只有在一定时间内变化的量达到一定程度后才不能用于临床。另外发生配伍上的变化也不都是不利的。临床上经常利用药物之间拮抗作用来解决药物中毒。如有机磷轻度毒时采用与有机磷作用拮抗的阿托品来解毒。有利用拮抗作用消除另一药物副作用,如麻黄素治哮喘时,用巴比妥当类药物对抗其中枢神经兴奋作用。因此判断药物配伍变化是否会影响制剂质量及治疗效果,需要对具体问题体分析。

2 配伍与疗效的变化(药物相互作用)

由于药物及制剂品种迅速增加,并且联合用药的机会越来越多。联合用药不但在体外可产生变化,有些药物在体内也发生相互作用而影响作用和疗效。相互作用主要是指药物联合使用后在机体内相互影响使疗效发生了变化。相互作用不但在药物之间而且与内源性物质及食物之间亦会发生。相互作用不一定同时应用中,而可能发生于一种药应用后的一个时间内。引起药物相互作用的因素很多,主要有以几方面:①胃肠道内或机体内药物间物理化学反应;②药物动力学方面:影响药物吸收过程;影响药物分布过程;影响药物代谢过程;影响药排泄过程。③影响药物在受体上的作用等。

药物在相互作用中能使其一种或二种的作用性质、强度、持续时间、副作用、毒性等有所改变。影响药物的作用主要有二个方面;一方面协同作用:即两种药物合并使用能使药物作用增加。协同作用又可分为相加作用和增强作用。相加作用为两药物作用等于两药作用之和。增强作用现为大于两药作用之和。如氯丙嗪能延长和加强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如巴比妥类)和镇痛剂的作用。当合并用药时这些药只需常用剂量的1/4到1/2。增强作用不能认为都是有利的,如巴比妥类药物同时使用,使作用减弱或消失。如缩瞳剂毛果芸香碱与抗胆碱药阿托品的并用。如吗啡与阿托品使用于治疗胃溃疡绞痛,胆绞痛等内脏绞痛,这些都不是配伍禁忌所引起的。

3 处理原则与方法 3.1 处理原则:

处理的主要原则应该是:了解用药意图,发挥制剂应有的疗效,何证用药安全。在审查处方发现疑问时首先应该与处方医师联系,了解用药的意图,明确对象及药的途径作为配发的基本条件。例如患者的年龄、性别、病情及其严重程度,用药途径等。对患者有合并病的病人审方时应注意禁忌症。然而,配伍禁忌是相对的。必须根据具体对象与条件来判定。在明确用药意图和病人的具体情况后,再结合药物的物理、化学和药理等性质分析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和作用,对成分剂量、发出量、服用方法等各方面加以全面的审查,确定克服方法,必要时还须与医师联系,共同确定解决方案,使药物能在具体条件下,较好地挥发疗效并使病人服用方便。

3.2 处理方法疗效的配伍禁忌,必须在了解医师用药意图后共同加以矫正和解决。但物理的或化学的配伍禁忌的处理,一般可在上述的原则下按下法进行: 3.2.1 改变贮存条件:有些药物在病人使用过程中,由于贮存条件如温度、空气、CO2、水分、光线等影响会加速沉淀、变色或分解,故应在密闭及避光的条件下,贮于棕色瓶中,发出的剂量不宜多。

3.2.2 改变调配次序:改变调配次序往往克服一些不应产生的配伍禁忌。

3.2.3 改变溶媒或添加助溶剂:改变溶媒是指改变溶媒容量或改变成混合溶媒。此法常用于防止或延缓注射剂的析出沉淀或分层。

3.2.4 调整溶液pH值:[H+]的改变能影响很多微溶性药物溶液的稳定性。

3.2.5 改变有效成份或改变剂型:在征得医师的同意的条件下,可改换有效成分,但改变更换药物的疗效应力求与原成分相类似,用法也尽量与原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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