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建房最新规定
新时代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新时代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住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调剂等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基本原则宅基地申请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规划原则: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管制要求,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适度集中的要求进行规划引领控制,优化单体设计方案,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
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它专项规划控制区的,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二)节约集约原则: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应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在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基础上,尽量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科学统计宅基地用地需求,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鼓励通过采取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退出、流转的方式,参照城镇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镇中心村集中、集聚;鼓励建设多(高)层建筑。
(三)严格管控原则: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面积法定”的要求,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居住权。
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申请条件,并按程序进行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1. 引言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供农村居民居住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使用的土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保障农村居民的权益,制定了本《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宅基地的管理方式,包括宅基地的定义、使用权取得、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管理。
2.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划拨给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自建房屋用地、传承用地和其他附着用地。
- 自建房屋用地:指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自行建设住房用地。
- 传承用地:指农村居民将宅基地以后代传承的方式继续使用的土地。
- 其他附着用地:指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依法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附属用地。
3. 使用权取得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农业户口;- 年满十八周岁;- 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在所在乡镇居住满三年;- 无不良记录,没有被判刑、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为;- 确实需要宅基地,并具备相应的建设能力。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使用条件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需遵守以下使用条件:- 宅基地仅供农村居民用于居住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来满足住房需求;- 不得将宅基地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不得将宅基地转租、出售、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应按照乡镇政府的要求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 使用期限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原则上为70年。
使用权期满后,若仍有居住需要的,可以继续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续期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续期费用。
6. 管理责任宅基地管理主体是乡镇政府,其主要责任包括:- 制定宅基地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监督宅基地使用情况,防止违规使用;- 定期核查宅基地使用权,并对满足续期条件的农村居民进行续期审批;- 解决宅基地纠纷和矛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近年来,我国农村自建房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规范农村自建房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新规政策。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些新规政策的内容和影响。
**1. 背景**自建房问题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纷纷向城市迁移,许多农民选择在农村自建房居住。
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农村自建房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土地使用权不明确、建筑质量不达标等。
这不仅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还给农村环境造成了破坏。
因此,出台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势在必行。
**2.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的内容**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新规政策规定农村自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和登记。
这意味着农民需要提供相关的土地证明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登记。
这样一来,土地使用权就能够得到明确,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建筑规划和设计要求**:新规政策规定农村自建房必须符合一定的建筑规划和设计要求。
农民在自建房时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布置和设计,确保房屋的合理布局和结构安全。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因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隐患。
**建筑质量检测和验收**:新规政策要求对农村自建房的建筑质量进行检测和验收。
农民在自建房完成后,必须请相关的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质量检测,并顺利通过验收才能正式居住。
这样可以杜绝因建筑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发生。
**3. 新规政策的影响**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的出台对农村地区产生了积极影响:**保障农民权益**:通过土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得到了合理保护,确保了农民在自建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提升农村建筑质量**:新规政策要求农村自建房符合建筑规划和设计要求,并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这对提升农村建筑质量起到了推动作用,有效避免了因自建房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安全隐患。
**规范农村环境**:通过规范农村自建房行为,新规政策有效遏制了农村乱建现象,保护了农村环境的整洁和美观,提高了农村地区的居住环境。
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有哪些手续和流程?
农村申请宅基地建房有哪些手续和流程?一、农村自建房需满足哪些条件一、农村自建房需满足哪些条件1、农村居民年龄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农村居民建房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3、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4、农村居民建房须“一户一基”。
5、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村自建房申请宅基地审批手续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农村村民未经审批在农用地上建住宅,将面临两个后果:一是住宅本身属于违建,遇征收时原则上不予补偿;二是建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占地,当地国土部门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83条之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国土部门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房屋较终可能面临被司法强拆的厄运。
二、农村自建房需要哪些条件一、农村自建房需要哪些条件1、农村居民年龄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2、农村居民建房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德政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规〔2024〕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现将《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2024年10月9日德宏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房需求和建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村住房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以下简称宅基地建房)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建房,是指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
前款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村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规定和市场监管、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环保等行业监管要求,办理相关审批和建设手续。
第四条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实行州级抓总、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
州级政府部门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协调解决宅基地建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宅基地建房管理的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县级政府部门对宅基地建房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保障财政预算,细化制定县级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协管员等制度,依法做好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审批等工作,落实村级协管员岗位待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责,设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窗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督促指导各村制定宅基地建房管理相关制度,落实协管员制度,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依法做好有关信访件的受理答复,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召开村级协管员会议,加强协管员管理。
在宅基地上建房的规定
在宅基地上建房的规定在宅基地上建房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旨在解决农民住房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了规范宅基地建房行为,加强土地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宅基地的使用者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农户在宅基地上建房前,需要与所在村委会签订《宅基地使用权合同》,明确使用方式、面积、期限等事项。
同时,农户还需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土地使用证等。
其次,根据宅基地建房规定,建房者必须按照村委会的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这包括建房的位置、面积、高度、建筑风格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农村地区的建筑风貌整齐、协调。
同时,建房者还需遵守防火、防震、环保等相关建筑规范,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第三,关于宅基地建房的面积规定,通常根据家庭人口数量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每户农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如果家庭人口较多且需要扩建,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批准。
此外,宅基地建房还需符合农村的城乡规划,不能违反宅基地用途审批的限制。
在建房前,农户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规划审批申请,并接受审查。
只有通过审查并获得建设许可证的农户,才能正式开始建房工程。
最后,宅基地建房还需要按照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遵守土地使用权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农户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30年,到期后可以续期。
但是,农户不能擅自出售、转让或者抵押宅基地,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宅基地上建房的规定对于保障农民的住房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建房行为的规范,可以防止乱建房、破坏环境的现象发生,保证农村地区的环境整洁和人居安全。
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因此,宅基地上建房的规定应该被全面贯彻执行,为农民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推动农村的繁荣和进步。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规定。
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条例草案,并非实际的法律法规。
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法律法规。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随着城市化的加速,越来越多人选择在农村自建房屋,但是由于缺乏规范,很多自建房屋都存在违规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自建房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近日国家出台了新的规定,加强了农村自建房屋的管理,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
1. 自建房屋需符合规划要求自建房屋需要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占地面积、建筑用途等。
在进行自建房屋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土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并且按要求进行建设。
否则就会被认为是违法建筑,需要进行拆除或者改造。
2. 禁止乱搭乱建乱搭乱建是指在没有经过规划和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在农村土地上盖房子或进行结构改造,这样的建筑可能会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威胁到地区安全。
因此,国家严格禁止农民乱搭乱建,而且会进行严格的执法,并对违反规定行为做出严格惩罚。
3. 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为了保证自建房屋的安全,国家规定需要对新建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主要检查方面包括建筑材料的质量、房屋的可靠性、防火性能、安全通道等。
在检查合格之后才能够正式使用,如果发现安全问题,责任人需要尽快进行整改。
4. 保留一定的安全距离自建房屋需要与周围的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这是为了防止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具体距离根据当地的规定而定,一般来说需要保证至少有一定的距离。
5. 严格管理房屋出租如果自建房屋需要出租,需要进行严格管理,确保租客可以安全居住,同时也要遵守相关的土地和房屋出租政策。
出租者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向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租土地、建设房屋及出租等的证明材料。
同时还需要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总之,国家加强农村自建房屋的管理,是为了保障农村自建房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让农村自建房屋更加规范化和有序化。
农民们在进行自建房屋前,应该熟悉相关政策,遵守规定,确保自己的权益。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使农村自建房屋真正成为人们安居乐业的温馨之家。
农村建房国家建筑标准
农村建房国家建筑标准
农村建房的国家建筑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 住宅层数和高度: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3. 退缩要求:农村建房应满足退缩要求,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
4. 间距和布局:房屋之间的前后距离不小于10米,房屋之间的左右横向间距不小于米,房屋只允许在屋前外挑,阳台挑出不超过米。
5. 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6. 禁止翻建、扩建原旧住宅的情形:已取得新的住宅建设用地;原住宅不合法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者相关退缩规定;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
以上是农村建房国家建筑标准的主要内容,仅供参考。
请注意,各地的具体执行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建房前最好咨询当地政府或专业人士的建议。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旨在规范农村自建房的建设和使用,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农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与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相关的参考内容。
1. 自建房用地管理:新规政策要求农村自建房的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地政策,严禁擅自占用耕地、水域或自然保护区等土地资源进行建设。
同时,要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推动土地集约利用,引导农民有计划、有序地进行自建房建设。
2. 自建房建设规范:新规政策规定农村自建房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规范和标准,确保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居住质量。
建设过程中要注意节约能源、环保节地,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新技术,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
3. 自建房产权保障:新规政策明确了农村自建房的产权归属,妥善解决了农民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抵押等方面的权益保护问题。
同时,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自建房的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房屋产权的合法、有效。
4. 自建房集体建设:新规政策鼓励并支持农民通过集体建设的方式进行自建房建设,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政府要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济补贴,引导农民加强合作,共同建设具有集体性质的自建房项目,提高农村自建房的整体建设水平。
5. 自建房安全监督:新规政策要求加强对农村自建房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检查,遏制低质量、违法违规建设现象的发生。
政府要建立健全自建房监管制度,加强对自建房工地、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确保自建房的安全可靠。
6. 自建房物业管理:新规政策强调加强农村自建房的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成立农村自建房物业管理组织,为农民提供便利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房屋和小区的正常秩序。
7. 自建房环境卫生:新规政策要求农村自建房周边的环境卫生必须得到保护和改善。
政府要加强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加强对农村自建房的环境卫生检查,倡导农民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和卫生改善中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
农村自建房新规政策自建房政策是指国家对农村自建房的规范、管理和补贴政策。
为了加强农村自建房的管理,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国家对自建房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首先,农村自建房要符合法律法规,严禁违法建设。
政府要加强对自建房的审批和监管,对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确保农村自建房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其次,鼓励和支持农村自建房。
政府对于自建房项目给予补贴和贷款支持,帮助农民解决住房问题。
鼓励农民利用自己的土地资源和劳动力,通过自建房改善居住条件,并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第三,加强农村自建房的规划和设计。
政府要对农村自建房的规划、设计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自建房的布局合理、结构稳固。
同时,鼓励农民借鉴先进的建筑技术和理念,提高自建房的品质和舒适度。
第四,加强农村自建房的环境保护。
政府要推动自建房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材料和技术,降低能耗和环境污染。
鼓励农民在自建房周围建设绿化带和园林景观,增加农村自建房的美观性和生态环境。
第五,加强农村自建房的监测和维护。
政府要建立自建房的档案和登记制度,定期对自建房进行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同时,鼓励农民加强自建房的维护和保养,延长自建房的使用寿命。
第六,加强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和服务。
政府要加强对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自建房的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同时,鼓励农民通过组织自建房合作社等形式,加强自建房的管理与合作。
总之,农村自建房政策的出台旨在促进农村的发展和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
政府要加强自建房的管理和监管,鼓励和支持农民自主建房,并提供相应的补贴和贷款支持。
同时,要加强自建房的规划、设计、环境保护、监测维护和管理服务,促进农村自建房的可持续发展。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政策,才能更好地推动农村自建房发展,并造福农民。
农村建房安全有什么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农村建房是农村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农村建房市场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农村建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保障农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农村建房安全规定。
以下将从土地使用、建筑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等方面,对农村建房安全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土地使用1. 宅基地审批:农村居民建房需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申请宅基地。
2. 用地规模:宅基地面积应合理,根据家庭人口、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3. 用地类型: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类型应严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4. 用地规划:宅基地应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村庄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
三、建筑设计1. 建筑设计原则:农村建房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
2. 建筑结构:农村建房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建筑结构,如砖混结构、框架结构等。
3. 建筑高度:农村住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层高不超过3.5米。
4. 防火要求:农村建房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5. 防雷要求:农村建房应设置防雷设施,确保安全。
四、施工管理1. 施工队伍:农村建房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
2. 施工许可:农村建房施工前,需向当地政府申请施工许可。
3.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4. 施工材料:农村建房施工材料应选用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劣质、过期材料。
5. 施工过程:农村建房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五、质量监督1. 设计审查:农村建房设计文件应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
2. 施工监理:农村建房施工过程中,应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确保施工质量。
3. 验收合格:农村建房竣工后,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
202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规定(最新)
202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1、对宅基地的规定如下:(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东莞入户条件最新政策2024规定1.学历入户(1)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年龄未满40周岁;(2)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未满45周岁;(3)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未满50周岁;(4)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我市连续3年社保,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5)省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毕业两年内的人员。
2.留学生入户(1)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龄未满45周岁;(2)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未满50周岁。
3.资格证入户(1)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我市连续3年社保,年龄未满30周岁的人员;(2)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3)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4)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
4.职称入户(1)初级职称,年龄未满40周岁;(2)中级职称,年龄未满45周岁;(3)高级职称,年龄未满50周岁。
温馨提示:本项申请人需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
5.表彰入户(1)中华技能大奖;(2)全国技术能手;(3)广东省技术能手;(4)东莞市技术能手;(5)东莞市“首席技师”;(6)“莞邑工匠”称号。
2024年农村宅基地20个核心问题
2024年农村宅基地20个核心问题基于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法律政策文件,我们系统梳理了关于农村宅基地的20个核心问题,涵盖了宅基地的权属界定与申请程序规定、使用与流转规则、确权登记及产权改革动向,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农民权益保障措施。
通过对这些要点的解析,旨在为大家提供全面而详尽的政策解读,切实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宅基地的权属归谁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属于村民所有。
三、农民对宅基地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对宅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四、什么是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2023年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建房的最新政策)
随着乡村振兴的实施,新农村建设一直都在进行当中,农村发展的同时,也出台了很多的规定,比如农村自建房就有许多的规定。
首先是一户一宅原则,其次农村宅基地面积各地是有标准的,最后国家不允许耕地建房等,一经发现,都是要进行拆除的。
但农村自建房若是宅基地超过面积的,也可以不用拆除,缴纳费用即可,而对于农村自建房面积,以及宅基地超标收费标准,很多人都不清楚,那么具体2023年农村自建房每户规定多少平方?超出多少收费?怎么收?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2023年农村自建房能建多少平方?《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标准,不同的地区宅基地面积标准不一样,2023年各地农村自建房面积标准如下:1、江西省2023年《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占用宅基地每户不超过180平方米;确需占用耕地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每户不超过240平方米。
2、河南省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人均耕地一亩以下地区每户不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一亩以上地区每户不超过167平方米;山区、丘陵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3、湖南省宅基地面积标准涉及占用耕地每户最高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每户最高不超过18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每户最高不超过210平方米。
4、湖北省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改建房屋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5、湛江市根据《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湛府规〔2023〕4号)规定,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宅基地每户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每户120平方米以下;山区每户150平方米以下。
2023年农村自建房超出多少收费?2023年农村一户一宅自建房面积,按照阶梯累进式办法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占面积越多,收费越多。
不同地区收费标准有所差异,个别地区最新标准如下:1、汨罗市川山坪镇根据《川山坪镇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川发〔2023〕2号)规定,超出面积1-30㎡部分,5元/㎡;超出面积30-60㎡部分,8元/㎡;超出面积60-100㎡部分,10元/㎡;超出面积100-150㎡部分,12元/㎡;超出面积150㎡以上部分,15元/㎡。
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规定(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规定)
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如下:1、征收宅基地的安置费和土地补偿按照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来进行计算;2、附属物按照当地政府下发的补偿方法给予等价补偿;3、农村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农村草房一平米补偿1900元;农村砖瓦房一平米补偿2400元;农村砖砼结构房屋一平米补偿2800元;农村二层及两层以上楼房一平米补偿3300元;4、农村房屋附属物补偿:一般是按照等价方式进行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国家征用宅基地拆迁补偿形式有:1、货币补蚂局毕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腊裤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闷芹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补偿费用包括:(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宅基地确权政策新规2023年2023宅基地政策新规定是:宅基地开始实行一户一宅制度,灵活的利用闲置宅基地,宅基地是可以进行流转的镇携并。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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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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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建房最新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
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政策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很多说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概念。
一、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什么意思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居住房屋对本集体土地的占用、使用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农村宅基地是具有一定的权限的,在我国主要是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它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的住房要求,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
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二、农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吗?1、什么是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农户或是个人占有集体所有土地,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住宅基地的土地。
准备建设房屋,已经建设房屋以及建设过房屋但是已经无法使用的土地都属于宅基地。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每一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因特殊情况需要另外申请宅基地的,需要满足申请条件,并严格按照申请程程序来办理。
2、宅基地使用年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具有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权利。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农村居民可以对自己的宅基地行使占有、使用等权利。
宅基地所属类型不同,这种使用权行使年限也不相同。
农村宅基地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宅基地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这种宅基地有使用年限限制,法律规定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七十年。
另外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这种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时间限制。
宅基地的使用权不等于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