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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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01-04国电电力燃料成本管理办法(071024-报高

RM-01-04国电电力燃料成本管理办法(071024-报高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燃料成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直属及控股各火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各发电企业”)的燃料成本管理,确保各项燃料成本费用的合理支出,根据公司《成本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市场营销部是燃料成本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燃料成本采取总额控制、分项核定、事中监督、事后考核的原则,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发电企业,参股发电企业的燃料成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燃料成本内容第五条燃料成本下设五个科目,分为原煤价款、运输价款、燃油价款、厂外杂费和厂内杂费及其它。

各发电企业的燃料成本必须在公司规定的科目范围内据实列支,不得超出公司规定的燃料成本科目。

第六条燃料成本五项科目中最多包含24个分项科目。

其中:原煤价款2项,运输价款5项,燃油价款1项,厂外杂费6项,厂内杂费及其它10项,详见附表。

(一)原煤价款1.原煤车板价款:指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按照与供煤单位共同确定的原煤车板价格与供应数量,购买企业按照两项乘积支付的价款。

2.原煤平仓价款:指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按照与供煤单位共同确认的原煤平仓价格与供应数量,购买企业按照两项乘积支付的价款(二)运输价款1.铁路运输价款:指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和国家规定的铁路运输价格,购买企业按照两项乘积应当支付的价款。

2.公路运输价款:指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公路运输价格,购买企业按照两项乘积应当支付的价款。

3.水路运输价款:指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和双方合同约定的水运价格,购买企业按照两项乘积应当支付的价款。

4.海上运输价款:指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和双方合同约定的海运价格,购买企业按照两项乘积应当支付的价款。

5.水陆联运价款:指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供应数量和双方合同约定的陆地运输价格与水上运输价格或水陆平均价格,购买企业按照两项乘积之和或两项乘积应当支付的价款。

发电公司燃料管理办法

发电公司燃料管理办法

发电公司燃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保证发电、供热燃料的稳定供应,有效地控制燃料成本,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根据《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燃料管理实行“两级集中采购、三级责任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燃料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法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四条燃料是指火电企业发电、供热所需燃煤、燃油、燃气及生物质燃料的总称;燃料管理工作范围包括:燃料计划、订货、采购、调运、入厂验收、储存、盘点、掺配、入炉耗用、燃料费用及统计核算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火电企业及燃料公司。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六条公司燃料领导小组是负责公司燃料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计划、人资、财务、安生、燃料、监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燃料公司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一)审议燃料基本制度;(二)研究确定燃料采购工作重大事项;(三)审议公司燃料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事项。

燃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燃料物资部, 负责落实燃料领导小组的决策,做好燃料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公司燃料物资部是公司燃料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公司系统燃料工作,对燃料管理工作行使管理职能。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燃料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制定和修订公司燃料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

(二)负责与国家有关部委及大型煤炭生产、运输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协调燃料供应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组织煤炭市场分析,研判煤炭供应趋势,提出采购策略建议。

(四)负责指导公司燃料采购工作,组织燃料计划编制和下达,组织开展全国和区域煤炭订货,协调跨区域煤炭调运工作等。

(五)负责指导公司燃料库存管理工作,组织燃料库存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六)负责公司年度燃料管理指标的预算编制和下达,评价和考核工作。

发电公司燃煤发电燃料管理办法

发电公司燃煤发电燃料管理办法

发电公司燃煤发电燃料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燃煤发电燃料的管理,提高发电效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发电公司进行燃煤发电的情况。

2. 燃煤发电燃料包括煤炭、燃煤油和其他与燃煤发电有关的燃料。

3. 发电公司应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燃煤发电燃料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燃料资源采购1. 发电公司应根据发电需求和环境因素,合理采购燃煤发电燃料。

2. 燃料采购时,应注重燃料的品质、灰分含量、硫分含量等指标,以保证燃煤发电的效率和环境友好。

3. 发电公司应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采购合同,并及时对燃料质量进行检验,确保采购的燃料符合要求。

三、燃料储存与管理1. 发电公司应建立燃料储存库,保证燃料的安全储存和管理。

2. 燃料储存库应定期清理和检修,确保库容和设施完好。

3. 发电公司应监测燃料的库存情况,根据需求及时补充,避免因燃料短缺造成发电中断。

四、燃煤发电过程中的控制1. 发电公司应定期检查设备,确保燃煤发电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2. 合理控制燃料的投入量,根据发电负荷和环境要求进行调整。

3. 发电过程中,应注意监测燃料的燃烧效率和排放情况,做到合理利用资源和减少环境污染。

五、燃料消耗统计与分析1. 发电公司应建立燃料消耗的统计与分析制度。

2. 定期统计燃料的消耗量和能源转化效率,并进行数据分析,寻找提高发电效率和降低成本的方法。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发电公司燃煤发电燃料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2. 发电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被依法处以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发电公司所有。

以上为《发电公司燃煤发电燃料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实际情况,发电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进行具体的制度制定和执行。

03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制度

03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制度》(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国电集生〔2011〕899号各部门,分(子)公司,研究院,基层企业: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节能管理工作,推动所属各单位节约能源,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降本增效,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集团公司对节约能源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制度(2011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节能管理工作,推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节约能源,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降本增效,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集团公司节能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依靠技术进步,优化电源结构,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强化管理,开展能耗指标创优活动,加快建设“安全和谐型、节能环保型、综合经营型”企业,使集团公司的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条各单位要将节能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做到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四条集团公司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企业及其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节能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设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朱永芃副组长:于崇德成员:张宗富王宝乐陈斌许兴洲王忠渠夏才清贾彦兵孙少平阳光马晓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方面的精神和要求,对公司系统的节能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集团公司火电企业燃料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

集团公司火电企业燃料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

附件:集团公司火力发电企业燃料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火力发电企业燃料标准化管理评价体系,促进燃料管理的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不断全面提高火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火电企业)燃料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燃料标准化管理评价(以下简称燃评)是指通过对火电企业燃料管理全过程、全方位工作的评价,发现影响燃料管理的问题,从而为改进燃料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和依据。

第三条燃评的工作目标是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法律法规要求和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断创新管理机制,推广管理创新经验;促进火电企业燃料管理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燃评的基本任务是建立科学的燃料管理评价体系,评价燃料管理工作情况及管理水平,指出燃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差距,推动系统燃料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有火电企业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机构)和各火电企业。

- 1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方式第六条燃评的查评内容、依据和评分方式均应严格遵循集团公司《火力发电企业燃料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试行)》,查评内容按燃料管理全过程和全方位分为十五个部分(评价体系分值分配表见附表1,评价标准表见附表2):1.制度体系建设;2.燃料计划管理;3.燃料采购管理;4.燃料合同管理;5.燃料调运管理;6.入厂验收管理;7.煤场储存管理;8.入炉管理;9.燃油管理;10.统计核算;11.指标管理;12.培训管理;13.安全文明生产管理;14.廉政建设;15.上次检查整改情况。

“加分项目”和“减分项目”的标准分不计入“总标准分”和“应得分”中,所打分数只计入“实得分”中。

第七条燃评采用企业自查和专家查评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评价与日常工作相结合,按照查评、整改、提高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八条企业自查是由火电企业按照燃评标准组织本企业内部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的自我评价。

RM-01-01国电电力燃料采购与经营管理办法(定稿070914-上交)

RM-01-01国电电力燃料采购与经营管理办法(定稿070914-上交)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燃料采购与经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采购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燃料采购计划,有效控制燃料成本,不断增强国电电力的盈利能力,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料是指公司直属及控股各火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各发电企业)发电、供热所需的燃煤、燃油的总称。

第三条各单位的燃料采购工作,必须在公司市场营销部的直接组织与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电电力本部、公司直属及控股各火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各发电企业”),参股发电企业的燃料采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发电企业应对照本办法,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煤炭采购的计划管理第五条公司燃料采购计划要严格按照公司《燃料管理制度》进行编制。

以适应锅炉燃烧要求、优化煤比结构为前提,合理选择煤种、煤质;以国有重点和大中型煤炭企业为供应主渠道,市场采购为辅助渠道,合理安排煤炭资源和运力,综合平衡煤炭订货计划,保证本企业煤炭供应的长期稳定。

第六条各单位上报的年度煤炭采购计划由公司市场营销部会同安全生产部审核后,经主管领导同意上报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列入年度煤炭订货计划。

第七条各单位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本单位下年度煤炭订货计划与供煤单位、运输单位商定后上报公司市场营销部。

年度煤炭订货计划报表的内容应包括统配煤、地方煤和小窑煤的数量、质量要求、运输方式及月度分配计划。

第八条煤炭年度需求计划与电力生产计划同步编制,并分解到各月份,编制和分解的依据是:(一)下年度发电量、供热量、供电煤耗、供热煤耗和综合厂用电率计划。

(二)预计发电量较下年度发电量计划增减导致的煤炭需求量变化。

(三)燃煤的平均发热量:以锅炉设计要求为依据,以本年度1~9月份入炉煤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热值为参考。

”(四)新增机组的机组容量、投运时间、耗煤量。

(五)国家规定的允许损耗:1.铁路运输损耗不超过1.2%;2.水路运输损耗不超过1.5%;3.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1%;4.水陆联运的煤炭,如果经过二次铁路或二次水路运输,运输损耗仍按一次计算,但换装损耗按换装次数累加;5.煤场库存损耗不超过日平均库存量的0.5%。

RM-00-00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制度

RM-00-00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制度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直属及控股火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各发电企业”)的燃料管理,确保燃料供应,控制燃料成本,有效提高国电电力整体经营效益,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燃料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国电集团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燃料管理工作,公司各发电企业的各项燃料计划、统计、分析工作,由公司统一对外披露和归口上报国电集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燃料是指各发电企业发电、供热所需的燃煤、燃油的总称。

第四条根据国电集团专业化组织、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公司指导下,各发电企业独立完成燃料订货、结算和经营工作。

第五条各发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接受计划、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违法、违纪和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发电企业,参股发电企业的燃料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部、市场营销部是公司燃料管理的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公司各发电企业燃料工作的归口管理。

(一)安全生产部负责厂内燃料的全过程管理,制定并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参与燃料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市场营销部负责燃料采购过程管理,核定入炉标煤单价和燃料统计上报工作,制定并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八条各发电企业是燃料供应管理的主体,设立燃料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燃料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发电企业成立以厂长(总经理)为组长,燃料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燃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指导企业燃料管理工作,研究和决策燃料全过程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燃料采购管理第十条公司燃料的采购原则是:以满足电力生产需求、保证燃料供应、合理控制燃料成本为原则,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燃料采购计划;鼓励与煤炭企业签订中长期煤炭采购协议,保证煤炭供应的长期稳定。

第十一条各发电企业年度燃料需求计划依照发电量、供热量、供电煤耗、供热煤耗、入炉煤热值、库存数量、到货率、新机增量、运力计划和国家规定的允许损耗进行编制,并报公司市场营销部审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上报国电集团。

最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对标实施细则(第12号)

最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对标实施细则(第12号)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对标实施细则(2010年第12号)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2010年第12号《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对标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经理:2010年3月22日规章制度控制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对标实施细则(试行)1.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三步走”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实现持续增长和发展,切实通过标准化管理和对标管理实现全面加强燃料管理、增强竞争力的目标,全面提升企业燃料管理水平,依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对标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拥有火电业务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区域燃料公司和基层火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

受委托管理的发电公司燃料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3.组织机构及职责3.1组织机构3.1.1集团公司成立燃料管理对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分管燃料管理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燃料管理对标工作小组,组长由燃料管理部主任担任,综合管理处负责燃料对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3.1.2分子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燃料管理对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燃料管理对标工作小组,由燃料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对标工作小组负责管理、组织、协调本单位燃料管理对标工作。

3.1.3发电企业成立由分管燃料副总经理担任组长的燃料管理对标领导小组,燃料相关部门、财务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燃料管理对标工作小组,由燃料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燃料管理对标日常工作。

3.2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对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责3.2.1领导和组织开展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对标工作。

3.2.2制订燃料对标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并不断完善燃料管理对标指标体系。

3.2.3统一建立集团公司系统燃料对标管理信息平台,发布对标信息。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燃料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燃料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管理,保证燃料供应,控制燃料成本,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考评办法》及《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火力发电企业。

第二章考评办法第三条公司根据所属火力发电企业年度工作情况,评选燃料管理优秀企业及燃料管理先进个人,并推荐至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

第三章考评内容及考评等级第四条燃料管理考评内容:火力发电企业包括制度建设、计划合同管理、调运管理、接卸管理、验收管理、耗用与存储管理、结算与成本管理、信息统计管理、廉政建设、其它等十个方面。

考评满分为100分,并按项目分解打分,每一项最低分为0分。

燃料管理工作有创新,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

燃料管理工作出现问题,给企业造成一定影响,给予适当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第五条考核评价等级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评价的得分为90分级以上的,确定为良好;得分为70分及以上的,确定为合格;得分为7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

火力发电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1.煤场盘亏数量较大;2.发生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3.因管理失误,对企业造成较大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四章燃料管理优秀企业必备条件第六条获得燃料管理优秀企业称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国电集团和公司的燃料管理办法、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

2.燃料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健全,考核期内未发生由燃料工作人员负主要责任的违法违纪事件。

3.燃料采购、调运、验收、接卸、储存、耗用、结算等关键环节工作顺畅,程序严谨。

4.考核期内未发生由于主观原因造成的缺煤停机和燃料质量原因引起的非计划停运事件。

5.全年入厂入炉煤热值差不超过0.4MJ/kg(因反季节储煤造成影响热值差的在考核中单独核定)。

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燃料供应体制的改革,加强电力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转变经营机制,保证发电、供热燃料的稳定供应,提高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燃料工作应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电力企业由燃料管理部门统筹管理本单位燃料工作并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管理、统筹协调质量和价格。

第三条电力燃料的供应和管理要逐步形成宏观能调控、微观能搞活、各级燃料公司责权利相一致的运营机制,并按照部颁企业达标和一流企业要求,搞好燃料供应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网(省)局、华能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火电厂,其它火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燃料计划与调运第五条电力燃料以国家订货和定点供应为主,市场采购为辅。

部直供电网的煤炭订货以及燃油季度平衡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统一归口管理。

各电力集团公司负责网内分省的燃料计划编制、平衡及订货,省电力公司负责省内直属火电厂燃料计划编制及订货。

第六条燃料年度计划一般与电力生产计划同步编制,订货数量应依据国家下达的预期电量并参照上一年燃料订货基数确定,在国家平衡分配运力的基础上酌情增加新增电量所需煤炭,不足部分进入市场采购。

第七条凡需国家和部组织增补的煤炭计划,均由网(省)局(含计划单列单位)统一向部燃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部燃料主管部门统一落实煤源和运输,并凭部下达的增补计划表办理货款结算。

凡由部办理增补计划的煤炭,均作为国家分配和合同到货不足的补充,不经批准不能用于电厂退役机组。

第八条各网(省)局应按照供货合同、发电厂月发电(供热)计划及燃料库存搞好月度燃料供需平衡,调剂余缺,提高运输计划准确性,满足电厂安全、稳定和电网经济运行以及完成发电(供热)计划的需要。

凡以发电燃料名义办理的各类运输计划,都必须将燃料直接运送到厂,不得中途变更,挪做他用。

第九条燃料调运工作要及时掌握燃料的供、耗、存、卸、运输及发电设备检修等动态情况,依此适时实施燃料调运,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中国国电集团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办法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精神,做好合同能源项目管理工作,促进集团公司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围绕集团公司“转型企业、挖掘潜力、提高质量、创造一流”的中心任务,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设备经济环保性能,加快实现国内一流的综合性电力集团的战略目标。

第二条充分利用、发挥集团公司管理优势和高科技企业的资源优势,用好用足国家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有关的财政、税收、融资等扶持政策,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改善企业技术经济指标,优化企业资产结构。

第三条各分(子)公司要积极支持、协调、指导区域内所属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第四条各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认真研究相关的产业政策,在做好对标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挖掘节能潜力,合理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技术指标全面提升。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安全生产部是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论证、筛选、确定、方案审查、招标组织以及项目后评估,组织协调各方认真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为项目融资、收益确认、收益支付方式、资产划分等提供指导意见和支持。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要统筹安排区域内发电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负责区域内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初审、筛选工作。

每年上报年度技改计划时,要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独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八条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科环集团)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单位。

负责已确定项目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安全质量保障和其它技术服务,按合同约定回收投资收益。

第九条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科院)作为检验评估机构,参与项目的评估和方案审查,负责项目性能测试和经济技术指标评价工作。

第十条企业作为合同能源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上报、方案编制、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协调管理工作。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企业及分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doc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企业及分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doc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企业及分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

国电集气[〔XXXX〕年度及月度(根据管理要求可选择周计划)。

年度计划包括燃料(煤、油)需求计划、订单计划、储存计划、标准煤单价计划等。

月度计划包括采购计划、消耗计划、储存计划、标准煤单价计划和市场购煤限价计划。

周计划包括采购计划、标准煤炭单价计划等。

(2)系统可以根据发电量、供热、煤耗和厂用电率等指标计算标准煤量。

(3)每个计划都有查询、增加、修改、保存、删除、传递审批和流程跟踪功能。

(4)系统可以根据矿井类型、时间、计划数量等信息,对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组合和查询。

根据任务进度和时间进度,以数据和图形显示查询结果。

(5)根据集团公司的燃料管理要求,该计划必须经相应的上级批准后才能生效。

(6)系统支持计划口径数据的同比和环比功能,形成分析图表。

1.2供应商管理具有供应商信息维护和评估功能。

根据集团燃料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供应商信息结构,建立供应商信息维护功能。

通过电厂侧系统与集团系统之间的接口程序,实现集团系统供应商信息库的信息补充功能,维护集团信息系统供应商信息库的唯一性。

然后,集团系统供应商信息库与子(子)公司和发电厂侧系统同步。

供应商评估功能支持用户自定义评估条件,可根据供应能力、煤种、供应数量、供应比例、计划交货率、质量偏差率、标准煤对工厂的单价优势、信誉等指标进行评估和评分。

并可根据上述主要指标进行排序,生成评估报告。

在分公司系统中收集、发布和共享供应商信息和评估结果。

1.3合同管理本功能模块可实现燃料、运输、服务等合同的起草、审批、备案和统计分析功能,满足集团公司对燃料合同审批和管理的要求(年度跨省合同由分子公司提交集团审批,年度跨省和现货采购合同由分子公司审批)。

通过合同审批管理控制合同签订、结算、支付等关键环节,防范风险。

能够对合同的数量和质量等主要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合同的数量和质量之间的差异),与工厂的验收情况进行比较。

火电厂燃料管理制度

火电厂燃料管理制度

燃料管理制度目录燃料管理总则 (2)燃料计划管理制度 (5)燃料订货与合同管理制度 (6)煤炭价格管理制度 (8)煤炭调运管理制度 (9)煤炭接、卸及排空管理制度 (10)燃煤数量验收管理制度 (12)燃煤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3)燃煤存储与耗用管理制度 (22)燃料结算管理制度 (24)燃油管理制度 (25)燃料信息管理制度 (27)燃料监察管理办法 (28)配煤掺烧管理制度 (32)燃料经济活动分析管理制度 (37)燃料供应预警管理办法 (43)燃料管理总则1 范围1.1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燃料管理的机构、职责、内容、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燃料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DL/T800-2001 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原电力部《大型电站锅炉燃烧管理若干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制度》《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燃料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燃料管理若干文件规定》3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3.1 公司设立燃料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燃料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相关领导、副总师组成。

其职责是:1)研究并决定公司燃料供应战略规划;2)研究并决定公司年度燃料订货数量、矿点分布及价格。

3)研究并决定公司月度燃料采购数量、矿点分布及价格。

4)协调燃料资金调度具体问题。

5)听取燃料管理工作小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公司燃料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6)领导小组实行季度例会制度,在公司季度经济分析会之前召开,经领导小组组长提议或工作小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3.2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分管燃料的副总经理担任组长,协管燃料的副总师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燃料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计划营销部、财务部、燃料储运部、质检中心、运行部、监察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燃料管理部。

RM-02-01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厂内燃煤

RM-02-01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厂内燃煤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厂内燃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燃料管理水平,规范燃料过程管理,堵塞漏洞,控制燃料成本,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及控股的火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各发电企业”)。

各发电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厂内燃煤管理是指燃煤的数量和质量验收、采制化、接卸、储存与耗用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各发电企业应成立以厂长(总经理)为主任的燃料管理委员会,协调和指导燃料管理工作,集体研究和决策燃料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燃料管理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工作程序和标准,形成闭环管理。

第五条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服务生产为宗旨的指导思想。

对厂内燃料管理工作的计量、采制化、储存与耗用、混配与掺烧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将标煤单价、检斤率、检质率、运损率、储损率、索赔率、热值差、亏吨、亏卡、煤堆整形、烧旧存新等纳入企业对有关部门的考核;公司将对企业的标煤单价、热值差、亏吨和缺煤停机事件等进行考核。

第六条应选派业务熟练、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综合素质高的人员从事燃煤验收和质量检验工作,制定岗位人员工作标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要严肃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燃煤数量、质量验收及采制化管理第七条各发电企业是燃煤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开展入厂煤数量和质量验收工作,保证入厂煤数量验收的准确性、公正性、合法性。

入厂煤检斤率、检质率必须达到100%。

第八条应加强对采样、制样、化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进行技能考核。

燃煤质量验收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按公司要求定期实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燃煤数量验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标准的计量设备。

火力发电厂节能评价标准(修订)

火力发电厂节能评价标准(修订)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节能评价标准(修订)标准说明节能评价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手段,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管理水平和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节能评价标准(2009版)》(以下简称《评价标准》)以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制度和现场规程、实践经验为依据,针对节能降耗的所有工作活动及能耗指标进行逐项评价。

《评价标准》得到了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系统内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评价标准》的内容共分为9个部分,第1部分为节能管理,主要对节能管理的基础工作进行评价,目的是为了规范节能管理工作内容;第2部分为能源计量管理及其相关指标。

第3至第7部分为与供电煤耗有关指标,包括煤、油、电指标,为了便于现场查评,将其分成了5个部分进行评价;第8部分为水耗,主要目的是通过水耗的指标查评,促进企业的节水工作;第9部分为与电厂节能有关的大宗消耗材料,包括酸碱耗、补氢率、磨煤机钢耗等。

《评价标准》总分为5000分,各指标分值权重是综合了节能降耗管理方面的重要性及指标在发电成本中的影响程度而确定的。

节能评价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能耗指标和各要素采用量化评价,用得分率来衡量火力发电厂的节能工作状况。

根据电厂的设备或系统状况计算出应得分;实得分与基础分之比为得分率。

得分率计算公式为:得分率=实得分/基础分×100%。

实得分=全厂指标实得分+各机组指标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基础分=全厂指标基础分+各机组指标基础分的加权平均值;《评价标准》引用的国家、行业有关的政策、法规、标准、规定以及集团公司现行的相关管理制度有:《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电力工业节能技术监督规定》(电安生[1997] 399号)《火力发电厂按入炉煤量正平衡计算发供电煤耗的方法(试行)》(电安生[1993] 457号)《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急计基础[2000]1268号)《火电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国电发[2001]476号)《火电厂节约用油管理办法》(国电发[2001]477号)《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结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81]生技字52号)《火力发电厂高压加热器运行维护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GB 17167-2006 《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11—2007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DL/T 1030-2006 《煤的工业分析自动仪器法》GB/T 《煤炭质量分级第3部分:发热量》GB/T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GB/T 7119-2006 《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18916[1].1-2002 《取水定额第1部分:火力发电》GB/T 3485-1998 《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 8117-2008 《汽轮机热力性能验收试验规程》GB 10184—1988 《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GB 12145-199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JB/T 8190—1999 《高压加热器技术条件》DL/T 461—2004 《燃煤电厂电除尘运行维护导则》DL/T 467—2004 《电站磨煤机及制粉系统性能试验》DL/T 468—2004 《电站锅炉风机选型与使用导则》DL/T —2001 《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第2部分:锅炉本体检修》DL/T —2001 《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第4部分:制粉系统》DL/T —2001 《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第5部分:烟风系统检修》DL/T —2001 《火力发电厂锅炉机组检修导则第8部分:空气预热器检修》DL/T 520—2007 《火力发电厂入厂煤检测实验室技术导则》DL/T 552—1995 《火力发电厂空冷塔及空冷凝器试验方法》DL/T 933-2005 《冷却塔淋水填料、除水器、喷溅装置性能试验方法》DL/T 561—19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69—2007 《汽车-船舶运输煤样的人工采取方法》DL/T 581—1995 《凝汽器胶球清洗装置和循环水二次过滤装置》DL/T 956-2005 《火力发电厂停(备)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 607—1996 《汽轮发电机漏水、漏氢的检验》DL/T 610—1996 《300MW级锅炉运行导则》DL/T 712—2000 《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DL/T 742—2001 《冷却塔塑料部件技术条件》DL/T 776—2001 《火力发电厂保温材料技术条件》DL/T 783—2001 《火力发电厂节水导则》DL/T 838—2003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 892—2004 《电站汽轮机技术条件》DL/T 932—2005 《凝汽器与真空系统运行维护导则》DL/T 936—2005 《火力发电厂热力设备耐火及保温检修导则》DL/T 1051-2007 《电力技术监督导则》DL/T 1052-2007 《节能技术监督导则》DL/T 5142-2002 《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开展创建星级发电企业活动的意见》(国电集生[2005]136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指导意见》《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国电集生[2007]514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管理办法》(国电集财[2005]274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制度》(国电集生[2004]47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国电集燃[2009]367号)《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制度》(国电集燃[2009]444号)火力发电厂节能评价标准序号评价指标评价内容评价方法标准分扣分标准扣分备注1节能管理340管理体系40(1)节能管理机构及节能责任制落实检查企业有关节能管理的文件及制度,现场检查各级节能人员管理职责的划分情况5未成立节能领导小组扣5分;无生产副厂长(副总经理)为组长的节能领导小组扣3分;领导小组责任不明确扣2分5未建立三级节能网络扣5分;未每年核定调整节能网成员扣3分;三级节能网络未落实工作职责扣2分3未设立节能管理责任人扣3分;没有对节能管理责任人明确节能职责扣2分(2)节能管理和节能监督法律法规、标准制度查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度3节能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等不全扣3分(3)企业内部节能管理制度检查本厂《节约能源实施细则》、《节能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等。

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约用油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约用油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清洁生产·资源能源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约用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电厂节约用油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

第三条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应把节油工作作为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领导。

各公司的生产技术部门是该公司所属各火力发电厂节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火力发电厂的节油工作。

第四条应从电厂设计、设备选型、施工、检修及运行等全过程加强节油管理,使节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二章技术措施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小油枪点火技术对现有的点火燃油系统进行改造。

减少锅炉点火用油。

第六条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型燃烧器及其它稳燃技术,对锅炉燃烧器等部件进行改造,提高锅炉在低负荷下的稳燃能力,减少助燃用油,力争使锅炉的稳燃性能分别达到以下指标:(-)燃用烟煤的锅炉其不投油助燃的最低稳定负荷应为额定工况的40%-50%;(二)燃用贫煤的锅炉其不投油助燃的最低稳定负荷应为额定工况的45%-50%;(三)燃用无烟煤的锅炉其不投油助燃的最低稳定负荷应为额定工况的50%-55%;对特殊锅炉如UP直流锅炉等,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不投油最低稳燃负荷率。

第七条积极鼓励开发、研制新型的无油或少油锅炉点火技术(如等离子点火技术等),并尽快推广使用。

第八条积极创造条件,对所属燃油机组进行论证、评估,推进以煤代油的改造工作,大幅度降低火力发电厂用油。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九条应全面实施检修作业的标准化,提高机组检修质量,提高机组运行可靠性,降低机组非计划停运和降出力次数。

第十条逐步推行机组状态检修,以减少机组大、小修次数,节约机组,或火、停炉用油。

第十一条加强运行管理,积极采用有利于节油的机组启、停方式。

(-)有条件的机组冷态启动时,应投入锅炉底部蒸汽加热,并利用邻炉输粉,以减少锅炉点火初期的用油。

中国国电集团企业火电集团公司和分(子)企业燃料管理方案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标准

中国国电集团企业火电集团公司和分(子)企业燃料管理方案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标准

国电集燃〔2013〕87号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电企业和分(子)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第一部分业务规范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属火电企业和分(子)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保证系统建设质量,特制订此建设规范。

1 电厂侧系统功能要求正常情况下,所有数据以系统自动采集、计算值为准,当数据出现偏差,需要修订时,必须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留有修订与管理痕迹。

1.1 计划管理此功能模块能够实现燃料管理各项计划的制订、审核、审批管理,按设定管控节点流转,并记录各节点的管理意见。

计划经审定后作为后期计划实施结果分析的标杆。

根据各项计划的审批权限,在部门、企业内部或报分(子)公司审批。

(1)计划分为年度、月度(周计划根据管理需求可选)。

年度计划包括燃料(煤、油)需求计划、订货计划、存储计划、标煤单价计划等。

月度计划包括采购计划、耗用计划、存储计划、标煤单价计划、市场煤采购限价计划。

周计划包括采购计划、标煤单价计划等。

(2)系统能根据发电量、供热量、煤耗、厂用电率等指标计算标煤量。

(3)各计划具备查询、增加、修改、保存、删除、传递审批和流程跟踪等功能。

(4)系统能够按照矿别、时间、计划量等信息按任务进度、时间进度进行组合查询计划兑现情况,并以数据和图形展示查询结果。

(5)根据集团公司燃料管理要求,计划应设置为经相应上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执行。

(6)系统支持计划口径数据的同比、环比功能,形成分析图表。

1.2 供应商管理具有供应商信息维护和评价功能。

按集团燃料管理信息系统中供应商信息结构建立供应商信息维护功能,通过电厂侧系统与集团系统的接口程序,实现向集团系统供应商信息库增补信息功能,保持集团信息系统供应商信息库的唯一性,再由集团系统供应商信息库同步到分(子)公司和电厂侧系统中。

供应商评价功能支持自定义评价条件,可根据供应能力、煤种、供应量、供应占比、计划兑现率、质量偏差率、到厂标煤单价价格优势、信誉等指标进行评价打分,并能按以上主要指标进行排序,生成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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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保证燃料供应,控制燃料成本,提高集团公司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火力发电企业三级管理,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分(子)公司)及直属、全资、控股火力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各火力发电企业)。

参股发电公司的燃料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燃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燃料管理机构设置:集团公司的燃料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集团分(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燃料管理机构或在相关部门配置专职管理干部和专业管理人员,各火力发电企业设立燃料管理部门。

第五条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是集团公司燃料归口管理部门,履行集团公司燃料管理职能。

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燃料(煤炭、天然气、燃油)供应和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

2.负责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煤炭供应和煤炭价格方面的突出问题以及有关建议。

3.负责与国家有关部委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指导分(子)公司和火力发电企业协调与煤炭产、运、销各方的关系。

4.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公司系统年度煤炭需求计划和煤炭资源配置计划;组织分(子)公司和火力发电企业开展全国和地方煤炭订货工作,并组织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工作。

5.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系统跨区域煤炭调运协调工作。

6.负责管理集团公司系统的煤炭采购合同、价格以及年度燃料管理指标的测算、汇总、下达,制定实施燃料管理考核制度。

7.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燃料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规范火力发电企业燃料采购、运输、验收、储存、耗用、结算等环节的管理。

8.负责集团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燃料管理信息收集与分析、公司系统层面燃料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工作。

9.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燃煤机组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的煤炭来源审核工作。

10.研究集团公司系统燃料供应和燃料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建议。

第六条集团分(子)公司负责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料供应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在集团公司领导下,负责所在区域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料管理工作和燃料供应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向集团公司上传所在区域火力发电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方面的信息,研究分析本区域煤炭供应和煤炭价格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制度及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区域燃料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组织完成本区域各项燃料管理工作任务。

3.负责与当地各级政府、运输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指导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协调与煤炭产、运、销各方的关系,协调处理煤炭供应中存在的问题。

4.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煤炭需求计划,提出资源获取和配置意见方案。

5.负责组织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煤炭订货工作,指导完善商务谈判方案,并组织谈判。

6.负责组织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煤炭采购计划的编制和煤炭调运工作、本区域煤炭资源对外调运的协调实施工作以及授权范围内的煤炭价格协调和审批工作。

7.负责对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燃料管理指标测算、汇总、燃料成本控制、考核工作。

8.负责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燃料计划、信息报送、经济活动分析、人员培训等基础管理工作,组织区域内火力发电企业完成集团公司确定的各项燃料管理指标。

9.负责所在区域煤炭市场形势分析,跟踪区域内各级政府政策动态,收集整理煤炭生产、运输、销售、价格以及主要煤炭用户、采购数量、价格等方面的重要信息。

10.负责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燃煤机组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的煤炭来源初审工作。

第七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对本单位燃料供应和燃料管理工作负责。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燃料管理制度,落实集团分(子)公司对燃料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是本企业燃料供应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2.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煤炭需求计划,提出重要供应商的选择意见,并衔接煤炭订货数量。

负责制订并具体实施市场煤炭采购方案,保证煤炭供应,控制燃料成本。

3.根据发电生产需要组织好日常的煤炭调运工作,优化调运结构,实施均衡调运。

4.负责本单位煤炭计量、采制化验收管理和燃料基础管理工作。

按规定配置、维护计量和采制化设备。

5.加强对燃料管理全过程的智能化系统建设,控制人为因素的影响,提高现代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6.负责到厂煤炭车船的接卸、排空组织工作,提高车船周转效率。

7.负责煤炭储存、耗用管理,降低储存损失,防止自燃、流失、失窃,控制入厂、入炉煤热值差。

8.负责入厂煤炭结算工作,对亏吨和质价不符的来煤进行商务索赔,维护企业正当利益。

9.负责燃料管理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和燃料经济活动分析工作。

收集整理并向分(子)公司、集团公司上传有关信息。

10.负责燃料厂内费用的管理控制工作。

第三章煤炭计划、订货和合同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系统的煤炭采购以国家和地区组织的订货为主,市场采购为辅。

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年度煤炭计划的综合平衡和煤炭资源配置计划编制。

集团分(子)公司负责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煤炭年度计划的汇总平衡。

各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年度和月度煤炭计划编制。

第九条煤炭计划制订的原则:1.满足电力生产需要的原则;2.满足锅炉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3.符合资源和运力平衡要求的原则;4.燃料综合成本最低的原则。

第十条煤炭年度需求计划与电力生产计划同步编制。

煤炭年度需求计划编制的依据:下年度发电量、供热量、供电煤耗、供热煤耗、综合厂用电率、煤炭的平均发热量、定额内损耗、其他耗用、库存煤量等。

第十一条集团分(子)公司负责协调落实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月度煤炭供应计划,火力发电企业负责编制本企业的月度煤炭供应计划,落实煤炭资源,跟踪相应的运力配置。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统一组织各分(子)公司及所属火力发电企业与全国重点计划供应商开展商务谈判,签订订货合同。

第十三条各产煤省份的省内煤炭订货由所在区域分(子)公司组织所属火力发电企业参加,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派人指导订货工作,由火力发电企业与供煤单位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第十四条市场采购煤炭合同由集团分(子)公司审批,各火力发电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煤炭供应情况和煤炭市场情况,提出采购意见。

第十五条煤炭采购必须签订书面订货合同,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煤炭订货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燃料价格管理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统一管理和控制集团公司系统所属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料价格,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全国订货重点计划煤炭价格,以及向全国订货重点计划供应商采购的市场煤炭价格由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审批。

第十八条区域订货重点计划煤炭价格由集团分(子)公司组织区域内有关火力发电企业与煤炭供应企业协商确定,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九条非重点计划供应商供应的市场采购煤炭价格由集团分(子)公司组织相关火力发电企业与煤炭企业按集团公司发布的煤炭价格指导意见协商确定,报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备案。

煤炭采购价格确定后,如果价格、质量等主要条款需要调整,必须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价格的确定按流程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燃油、燃气价格以及各种运价、杂费等,执行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国家有关部委没有规定的按照燃料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煤炭调运管理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煤炭调运工作的指导和跨区域调运工作的协调,协助集团分(子)公司做好集团公司重点监控电厂、告急电厂的煤炭调运工作。

第二十二条集团分(子)公司负责组织所属火力发电企业做好本区域及跨区域煤炭调入、调出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火力发电企业负责本单位煤炭调运工作,建立与煤矿、铁路和地方政府部门等单位的有效联系,确保煤炭调运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当火力发电企业出现煤炭供应紧张状况时,应及时向集团分(子)公司、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进行书面报告,并执行集团公司电煤预警及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章煤炭验收管理第二十五条各火力发电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工作流程及工作标准。

第二十六条进厂煤炭验收的设备配置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要求,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

计量、检质验收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进厂煤炭的数量验收1.铁路进厂煤炭采用轨道衡验收,发生亏吨时,应与铁路部门共同做好商务记录,经车站或铁路驻厂员审核盖章后,及时向矿方索赔亏吨煤款和运费。

2.汽运进厂煤炭使用地中衡验收,以火力发电企业过衡数量为准。

3.船舶进厂煤炭通过水尺计量或电子皮带称计量验收,验收中发现货物明显不足的,需要求航运部门出具证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索赔。

第二十八条进厂煤炭的质量验收1.进厂煤炭的采样、制样按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应由两人以上同时作业,采样、制样、化验过程建立严密的编码制度。

2.进厂煤炭的采样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煤样的制备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对存查煤样和分析煤样按规定封存。

3.进厂煤炭的各项测试项目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当进厂煤炭化验结果与矿方化验结果有较大争议时,双方可共同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第三方煤质检测机构检测,第三方检测结果双方应予以认可。

第七章煤炭接卸管理第三十条各火力发电企业负责与运输单位的衔接和协调,与运输单位签订货车(船)接卸协议,接卸协议应明确影响正常接卸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一条未经分(子)公司或火力发电企业同意的计划外煤炭车(船),应予以拒卸。

第八章煤炭储存与耗用管理第三十二条各分(子)公司负责根据本区域煤炭供应、运输、耗用、季节特点等因素变化核定所属火力发电企业警戒煤量,保持煤场的合理经济库存。

第三十三条各火力发电企业应按照正平衡计算标准煤耗。

入炉煤计量装置要保持完好准确,入炉煤应每班进行原煤采样化验。

第三十四条火力发电企业每月组织煤场盘点,向集团分(子)公司提报盘点报告,集团分(子)公司将盘点结果汇总后报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

当煤场库存出现非正常盈亏时,集团分(子)公司组织核查分析,并向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提交分析报告。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九章燃料费用和结算管理第三十五条燃料费用结算必须在合同主体之间,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结算,发票凭据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各火力发电企业进入燃料成本的各项开支必须符合集团公司关于燃料费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燃料信息管理第三十七条燃料信息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统计法》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燃料信息管理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

第三十八条各火力发电企业燃料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种燃料管理信息数据库,做好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所有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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