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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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金杜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债券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系经《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计委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的批复》(计基础[2002]2704号)、《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3]30号文)和《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网公司章程>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3]268号)等文件批准,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基础上组建,于2003年5月13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发行人目前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00000000037908)。

根据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输电(有效期至2026年1月25日);供电(经批准的供电区域);对外派遣实施所承包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及经营管理;与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讯、咨询服务;非职业培训、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进口;在国(境)外举办各类生产性企业。

金杜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必要的批准,其设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需要予以终止的情形。

二、本次债券发行的批准与授权1、2009年2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09年第7次党组会议,同意公司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报总额为800亿元的国家电网公司企业债券,分四次发行,每次发行200亿元左右。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拟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公司或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工作底稿。

第二条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报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必备文件。

第三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六条提交国家发改委的法律意见书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二)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三)与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四)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五)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第二部分企业债券审核对照表第三部分企业债券审核指标第四部分企业债券发债申请概要情况单和企业债券发债申请联系人表模版第五部分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指引第六部分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第七部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文模版第八部分信用承诺书模版第一部分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试行)一、审核总体框架1-1材料完备性审核:对照申报材料目录,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注意不同类型债券申报材料存在差异。

1-2材料内容完整性审核:审查材料要素的完整性,如文件的核心内容、相关机构的公章日期、必要且在有效期内的授权书文件、需有律师鉴证的重要材料复印件等。

1-3材料合规性审核:审核工作的重点,实质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法律、企业债券相关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1-4材料一致性审核:申报材料及支持性文件互相印证审核,尤其是需要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审计报告等,是否出现自相矛盾或不一致的内容。

1-5材料连续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因为修改发行方案、担保方式、改变资金使用安排、跨期变更名称等原因未及时修改主要申报材料而导致申报内容衔接不完整的情况。

1-6材料严谨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大量错漏,申报材料做到文字格式和顺序保持一致、编码符合写作规范、数字单位不乱用、图表列示清晰、引用数据客观公正等。

二、办文相关材料及大致顺序2-1偿债保障措施相关文件1发行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平台债)、2政府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且发行人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红头文件(中小企业集合债)、3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产业债及中小企业集合债)、4主承销商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能力的专项意见、5第三方担保函、6抵质押资产协议及与之相关的授权文件和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7BT回购协议、8政府关于回购资金安排的说明文件、9政府关于明确偿债配套土地情况和安排的通知或批复(附地块红线图)、10银行流动性支持协议、11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12关于信用信息报告中存在的不良贷款、欠息记录的银行和企业说明文件、13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关于发行人资产、收入结构及偿债来源的专项意见。

企业发债法律意见书

企业发债法律意见书

企业发债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鉴于贵公司计划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就此,我作为您的法律顾问,向您提供以下发债法律意见:1.授权:首先,贵公司需要确保其章程或公司协议授予其发行债券的权力。

如果授予的权力不明确或不足以支持此次发行,则您可能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或修订。

2.法律依据:您需要确认贵公司所在的法域内有关发债的适用法律和法规,以确保贵公司的债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您需要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便明确了解相关的发债法规和程序。

3.信息披露:债券发行有关当局要求发行人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以保护债券投资者的权益。

您应制定一份详细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并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明确。

4.注册和批准:贵公司可能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注册发债计划,并获得必要的批准。

您应确保在债券发行之前获得所需的所有注册和批准文件。

5.合同和文件:贵公司需要起草和签署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合同和文件,如发行文件、承销协议、债券条款和条件等。

这些合同和文件应该由双方共同商定,并经过您的法律顾问的审查和批准,以确保贵公司的利益得到妥善保护。

6.税务事项:债券发行可能涉及复杂的税务事项,例如利息所得税、增值税等。

您需要咨询会计师和税务顾问,以了解和遵守相关的税务规定,并确保税务合规。

7.法律风险:债券发行涉及一定的法律风险,如市场风险、法律诉讼风险等。

您需要评估和管理这些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降低和防范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发债涉及到众多的法律事项和规定,您应当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帮助,以确保贵公司的债券发行合法合规,并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以上只是一般性的法律意见,应根据贵公司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调整具体执行。

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好!此致XXX(您的名字)。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100字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100字

三一文库()〔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8100字〕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企业债权网上发行法律意见书

企业债权网上发行法律意见书

企业债权网上发行法律意见书一、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企业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债权网上发行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法律意见书旨在为企业债权网上发行提供专业、详细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二、发行主体资格1. 发行企业应具备法人资格,且具备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

2. 发行企业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分工,有效制衡。

3. 发行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经营稳健性。

三、发行程序1. 制定发行方案:发行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债权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价格、还款计划等。

2. 审核与批准:发行企业应将发行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

3. 披露信息:发行企业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债券发行相关信息。

4. 发行与交易:发行企业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场所进行债权发行和交易。

四、信息披露1. 发行企业应披露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信息。

2. 发行企业应披露债权发行方案、发行条款、还款计划等信息。

3. 发行企业应定期披露债券存续期内的重大事项,确保投资者权益。

五、偿债保障措施1. 发行企业应设立偿债基金,确保按期还本付息。

2. 发行企业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提高偿债保障程度。

3. 发行企业应制定风险控制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六、法律责任1. 发行企业应对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 发行企业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发行协议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监管部门应对发行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七、结论企业债权网上发行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发行企业应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遵循严格的发行程序,充分披露信息,设立偿债保障措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第二部分企业债券审核对照表第三部分企业债券审核指标第四部分企业债券发债申请概要情况单和企业债券发债申请联系人表模版第五部分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指引第六部分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第七部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文模版第八部分信用承诺书模版第一部分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试行)一、审核总体框架1-1材料完备性审核:对照申报材料目录,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注意不同类型债券申报材料存在差异。

1-2材料内容完整性审核:审查材料要素的完整性,如文件的核心内容、相关机构的公章日期、必要且在有效期内的授权书文件、需有律师鉴证的重要材料复印件等。

1-3材料合规性审核:审核工作的重点,实质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法律、企业债券相关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1-4材料一致性审核:申报材料及支持性文件互相印证审核,尤其是需要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审计报告等,是否出现自相矛盾或不一致的内容。

1-5材料连续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因为修改发行方案、担保方式、改变资金使用安排、跨期变更名称等原因未及时修改主要申报材料而导致申报内容衔接不完整的情况。

1-6材料严谨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大量错漏,申报材料做到文字格式和顺序保持一致、编码符合写作规范、数字单位不乱用、图表列示清晰、引用数据客观公正等。

二、办文相关材料及大致顺序2-1偿债保障措施相关文件1发行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平台债)、2政府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且发行人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红头文件(中小企业集合债)、3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产业债及中小企业集合债)、4主承销商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能力的专项意见、5第三方担保函、6抵质押资产协议及与之相关的授权文件和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7BT回购协议、8政府关于回购资金安排的说明文件、9政府关于明确偿债配套土地情况和安排的通知或批复(附地块红线图)、10银行流动性支持协议、11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12关于信用信息报告中存在的不良贷款、欠息记录的银行和企业说明文件、13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关于发行人资产、收入结构及偿债来源的专项意见。

8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

8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拟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公司或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工作底稿。

第二条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报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必备文件。

第三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六条提交国家发改委的法律意见书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第七条发行人报备文件报送后,报备文件的任何修改和国家发改委的反馈意见律师应予关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应及时通知律师。

上述变动和意见如对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慎审阅,并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发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按照贵公司的要求,我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一份法律意见报告,报告如下:一、发行人赋予与发行有关的各类文件和材料已获得合法授权和批准经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各类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发行人已获得合法授权和批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其中包括:(一)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明确允许发行公司债券,且董事会和股东会对此作出了决议,这意味着发行人已经充分遵守了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条款。

(二)发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发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法律上是充分合法的。

(三)发行人的公司证照发行人已取得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等三证在内的相关证照,符合法律规定,均为有效证件。

(四)认证文件发行人已准备了相应的认证文件,包括行业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商业银行授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文件证明发行人的资信情况。

基于以上材料的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发行方面的各类文件和材料未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且合法授权和批准,可以为本次发行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

二、发行人的公司债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债券发行需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规范,其中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本所律师对此进行了审查,确认发行人所发行的公司债券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一)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和要求,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债券发行计划、发行公告、发行文书等要素,以及必须明确债券的发行规模、利率等发行细节。

(二)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让、购买等进行了规范,强调了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发行人和投资人的相关利益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国家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基于以上分析,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债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发行人已充分履行了相关流程和要求,为发行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锦天城企业债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企业债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企业债法律意见书尊敬的锦天城企业,根据贵公司的要求,我们对锦天城企业发行的债券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一、债券法律框架在中国,债券发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管。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券发行人必须为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合法实体,具备诚信和信用能力。

同时,债券发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和公开发行,并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和及时。

二、债券发行过程合规性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锦天城企业在债券发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合规性:1. 公司身份合法性:锦天城企业需要确保其为合法成立并注册的公司,且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发行主体资格。

2. 债券发行申报和审批:锦天城企业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债券发行的申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审批。

3. 信息披露合规性:锦天城企业需要确保在债券发行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内容准确、完整和及时,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债券计划使用资金的详细说明等。

同时,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信息变动及时更新。

4. 债券风险提示:锦天城企业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债券投资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

应当告知债券投资者债券的风险特征、风险评级、担保措施等,并确保投资者理解和知情。

三、法律风险评估在债券发行过程中,锦天城企业需要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1. 合同风险:债券发行涉及多方合同的签署和履行,锦天城企业需要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且合同的履行方必须具备履行能力。

如果发生违约,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 法律监管风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债券发行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并有权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锦天城企业需遵守监管要求,确保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和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3. 市场风险:锦天城企业需要认识到债券市场存在价格波动和利率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如利用定价工具和利率套期保值等手段进行风险对冲。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_2017版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_2017版

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第二部分企业债券审核对照表第三部分企业债券审核指标第四部分企业债券发债申请概要情况单和企业债券发债申请联系人表模版第五部分企业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指引第六部分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第七部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文模版第八部分信用承诺书模版第一部分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第一部分企业债券审核工作要求(试行)一、审核总体框架1-1材料完备性审核:对照申报材料目录,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注意不同类型债券申报材料存在差异。

1-2材料内容完整性审核:审查材料要素的完整性,如文件的核心内容、相关机构的公章日期、必要且在有效期内的授权书文件、需有律师鉴证的重要材料复印件等。

1-3材料合规性审核:审核工作的重点,实质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法律、企业债券相关法规及规章的要求。

1-4材料一致性审核:申报材料及支持性文件互相印证审核,尤其是需要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审计报告等,是否出现自相矛盾或不一致的内容。

1-5材料连续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因为修改发行方案、担保方式、改变资金使用安排、跨期变更名称等原因未及时修改主要申报材料而导致申报内容衔接不完整的情况。

1-6材料严谨性审核:审查是否存在大量错漏,申报材料做到文字格式和顺序保持一致、编码符合写作规范、数字单位不乱用、图表列示清晰、引用数据客观公正等。

二、办文相关材料及大致顺序2-1偿债保障措施相关文件1发行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说明(平台债)、2政府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且发行人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红头文件(中小企业集合债)、3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产业债及中小企业集合债)、4主承销商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能力的专项意见、5第三方担保函、6抵质押资产协议及与之相关的授权文件和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7BT回购协议、8政府关于回购资金安排的说明文件、9政府关于明确偿债配套土地情况和安排的通知或批复(附地块红线图)、10银行流动性支持协议、11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12关于信用信息报告中存在的不良贷款、欠息记录的银行和企业说明文件、13由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关于发行人资产、收入结构及偿债来源的专项意见。

发行企业债法律意见书

发行企业债法律意见书

发行企业债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很高兴能够接受您的委托,在发行企业债事项上为您提供法律意见。

根据您的要求,我已经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就此向您提供如下法律意见:发行企业债是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并通过向债权人发行债券的方式实现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债的发行需要符合以下法律法规:1.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国的公司法规定,企业债的发行必须由股东会议决定,并经过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

2. 银行法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将债券直接销售给机构投资者或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

债券的发行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并遵循其审批程序。

3. 证券法及相关法规:如果企业债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进行公开发行,则还需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证券登记备案手续。

4. 信用评级机构规定:根据中国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发行债券前必须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对其信用进行评级,并将评级报告提交给监管机构。

5.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此外,还需要遵守税务、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拟定债券发行文件时,您还需要将以下事项纳入考虑:1. 债券期限:拟定债券的期限,一般可以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

2. 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及风险评级结果,确定合适的债券利率。

3. 还款方式:拟定还款计划,确定还款方式,如按季度支付、到期一次性支付等。

4. 担保方式:根据债券的风险等级,确定是否提供担保,并拟定相关担保文件。

5. 投资者保护:拟定投资者保护措施,如信息披露、风险提示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券的发行涉及到许多法律、财务和证券市场等方面的复杂事项,需要与各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并咨询专业律师、会计师和金融顾问等专业人士的意见。

此外,发行债券还存在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因此您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应当特别小心谨慎,并定期检查和更新相关文件和程序。

最后,以上仅是我对您的法律咨询提供的一般性意见,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您的具体企业情况进行详细研究和分析。

企业债发行法律意见书

企业债发行法律意见书

企业债发行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我代表律师事务所,就贵公司计划发行企业债券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首先,就企业债的发行程序进行分析。

企业债发行的程序包括起草债券发行计划、提交批准、公告招标、签署发行协议、债券承销等环节。

贵公司在发行债券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规定。

其次,就债券发行协议的起草提供意见。

债券发行协议是债权人与贵公司之间约定债务关系的重要文件。

在起草协议时应明确债券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利率、期限、还本付息方式以及相关风险提示等条款。

同时,应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

另外,对于贵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披露义务,我们也有一些建议。

债务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财务状况、业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贵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避免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最后,对于可能存在的纠纷和争议,我们提醒贵公司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尽量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如发生争议,建议贵公司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采取适当的解决方案,以保护
贵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以上是对贵公司发行企业债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提供的意见。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内容或与我们进一步沟通,敬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
此致,
律师事务所。

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

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根据您的要求,本所律师为贵公司提供有关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一、债权人权益保护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必须得到充分保护。

贵公司应严格履行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确保债权人能按照债券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益,并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二、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贵公司在发行企业债券时,应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与债券发行有关的信息。

贵公司应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误导投资者。

在信息披露方面,贵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及时履行合规要求。

三、合同履行和风险控制贵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明确履行相关债务的义务。

同时,贵公司还需确保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避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随时监测和评估相关风险。

四、相关法律法规遵从贵公司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

特别是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更新,确保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五、其他事项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还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的法律意见。

在实际操作中,贵公司应根据本所律师的意见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的建议,进行合规合法的操作,以避免法律风险和不必要的损失。

六、免责声明本所仅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信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

鉴于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本所律师的意见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明确的法律意见。

贵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应谨慎对待,如有需要,请与本所律师进一步沟通和确认。

总之,贵公司在企业债券发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债权人权益,确保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合理控制风险,并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如需进一步法律意见或其他服务,欢迎随时联系本所律师。

谨此,祝贵公司债券发行顺利!李律师日期:xxxx年xx月xx日律师事务所:xxxx所。

树作文之公司债法律意见书

树作文之公司债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法律意见书【篇一:公司债券业务法律法规索引20160125】公司债券法律法规索引目录1. 证监会发布 ....................................................................................................... (2)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4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 ..................................... 2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27)关于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试行)》的通知 (49)证券业协会发布 ....................................................................................................... .. (51)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 (51)附件: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 (53)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54)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 .. 68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申请材料报送须知(试行)........................................................................................................... . (76)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债券推荐意见书范本(试行) ..................................... 82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 . 88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 ........................................................................................... 108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 110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 132 交易所发布 ....................................................................................................... .................... 138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 138 关于调整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 ................................................... 159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164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 171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180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 195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流程 ............................................................... 221 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230 2. 3.1. 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8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剖析

8企业债券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剖析

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拟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公司或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工作底稿。

第二条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报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必备文件。

第三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六条提交国家发改委的法律意见书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第七条发行人报备文件报送后,报备文件的任何修改和国家发改委的反馈意见律师应予关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应及时通知律师。

上述变动和意见如对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慎审阅,并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以及应报送的文件有哪些

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以及应报送的文件有哪些

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以及应报送的文件有哪些?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依据证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公司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5)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公司债券是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行的,因而募集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否则,改变资金用途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另外,证券法第16条还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条件作了规定。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既要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又要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以债券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时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债券。

在债券期限届满时,持有人既可以要求发行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要求发行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债券换发为公司股票,持有人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企业发行债券的条件发布日期: 2009-08-09 信息来源: INTERNET 作者: scsme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期限较长,资金使用自由,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无权干涉企业的经营决策,现有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不变,债券的利息还可以在税前支付,并计入成本,具有“税盾”的优势,因此,发行债券是许多企业愿意选择的筹资方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报送电子文件。

报送的电子文件应和预留原件一致。

发行人律师应对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的一致性出具鉴证意见。

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供补充文件。

补充文件和相关说明也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报送。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发行人,可按规定适当简化发行申请文件。

第四条如果申请文件目录中某些内容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作出说明。

第五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六条发行人应根据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注册反馈问题提供补充材料。

主承销商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

第七条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报送的申请文件应采用标准“.doc”“.docx”或“.pdf”格式文件,按幅面为209毫米*295毫米规格的纸张(标准A4纸张规格)进行排版,并应采用合适的字体、字号、行距,以便于投资者阅读。

第八条发行人应确保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已存档。

对于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九条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应载明签名字样的印刷体,并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的原始纸质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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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拟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公司或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制作工作底稿。

第二条法律意见书是发行人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报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必备文件。

第三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四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六条提交国家发改委的法律意见书应是经二名以上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第七条发行人报备文件报送后,报备文件的任何修改和国家发改委的反馈意见律师应予关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也应及时通知律师。

上述变动和意见如对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律师应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承诺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审慎审阅,并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第十条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工作底稿的正式文本应由两名以上律师签名,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其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号码。

第十二条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二)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三)与发行人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四)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五)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六)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七)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八)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

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5年。

国家发改委根据需要可随时调阅、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章法律意见书的必备内容第十四条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第十五条律师应承诺已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第十六条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律师应承诺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律师应承诺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国家发改委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第十九条律师可作出其他适当声明,但不得做出违反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免责声明。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十条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企业债券发行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四)发行人的设立、股东(实际控制人);(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六)发行人的业务及资信状况;(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十一)发行人的税务;(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十五)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十六)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一)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发行人权力机构授权执行机构办理有关发行事宜,上述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是否具有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续,即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发行人是否有终止的情形出现。

第二十三条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分别就不同类别或特征的发行人,对照《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的设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定的有关合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一)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二)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四)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是否已由股东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五)发行人现股东情况。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的独立性(一)发行人业务是否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资产是否独立完整。

(三)如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四)发行人的人员是否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是否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是否独立。

(七)概括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的业务及资信状况(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是否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如存在,应说明其经营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业务是否变更过,如变更过,应说明具体情况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突出。

(五)发行人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商业银行对其评级和授信情况。

第二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出资、股权或股份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四)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六)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关联方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一)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二)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三)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四)上述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五)发行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说明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六)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发行人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如有,应说明租赁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十条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如有风险和纠纷,应说明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二)发行人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如有,应说明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十一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一)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如有,应说明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二)发行人是否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如拟进行,应说明其方式和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否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及本规定的有关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的税务(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若发行人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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