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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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开发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我院科技成果的转化,鼓励教职工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广泛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活动,推动产学研有机结合,增强教科研机构的实力、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系、部、处、所等教科研机构的科技开发工作。
第二条科技开发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为地方、行业、企业的发展提供规划编制、项目论证、专题调研、市场分析、管理咨询、营销策划等服务;
2、为地方、行业、企业的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或解决技术难题;
3、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产品和材料的检测、化验、分析和鉴定,以及接受委托开展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和专项技术培训等服务;
4、为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科技情报和信息检索、外文资料翻译、软件编程和计算机应用开发服务;
5、承接各类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6、自主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等成果的转让;
7、利用学院有形、无形资产开展的其它科技开发活动。
第三条科技开发的形式主要有: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工程承包、兴办科技型企业等。
第四条学院科技开发工作业务上由科技处归口管理,财务上由财务处单独设帐,统一管理。
第四条学院科技开发项目都必须实行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合同,明确科技开发的形式、内容、标的、利益分配、成果归属以及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凡以我院(含系、部、处、所)名义对外签订科技开发合同,都必须由项目负责人草拟经合同双方协商后的技术开发合同,填写《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开发合同审批表》,系、部、处、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由学院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加盖“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公章或“恩施职业技
术学院合同专用章”。
合同签订后,上交两份合同正式文本,一份留学院档案室存档,一份留科技处编号立项。
第六条科技开发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技处根据科技开发合同正式文本,视同科研项目,列入学院科技年度计划,并受理科技开发项目的开题、实施、鉴定、验收、报奖和专利申请等事宜。
第七条科技开发项目的结题,以完成科技开发合同任务,通过鉴定或验收,视同结题。
项目负责人凭鉴定或验收报告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
结题的科技开发项目,科技处应纳入科技成果统计,作为教职工科研工作量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评优、报奖的依据。
第八条科技开发的收益分配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