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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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这是社会主义法律区别于剥削阶级法律的最基本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律与以往剥削阶级法律一样,都是取得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但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基础与剥削阶级法律相比又有着本质的不同,因而导致了两者的根本区别。

阶级性和人民性怎么统一?无产阶级能否代表人民?资本主义思想家讲法的人民性,马克思也讲人民性。

即使在无产阶级取得统治的条件下,法仍然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社会主义法律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我国已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但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后、市场经济不发达,所以,尽管建国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科学文化有了很大发展,但总的来说,社会的经济文化还比较落后,政治、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这也决定了我国目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首先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由工人阶级的特点及其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律只有首先反映工人阶级意志,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

然而,建设社会主义、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实现祖国的繁荣富强,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共同事业,是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没有工人阶级的领导,就不可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任务。

但是,工人阶级如果不团结和依靠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单靠自己一个阶级的力量也不可能完成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

因此,社会主义法律不仅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也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

作为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意志在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起着领导和指导作用。

当然,社
会主义法律也必须反映和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应该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法律所体现的共同意志并非是社会各阶级、各阶层意志的简单相加,更不是这些阶级或阶层中个别人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各阶级利益相互作用的结果。

当前则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共同意志,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维护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共同意志,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共同意志,这一共同意志是我国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2.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

法律的科学性是指法与客观规律的关系、法律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

法律愈能反映客观规律,其科学性程度就愈高。

法律的科学性是法律生命力所在。

法律要使自己能在实际生活中行之有效、切实得到贯彻实施,就必须反映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

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历史类型的法律都有一定的符合客观规律的成分,有一定的科学性。

但由于剥削阶级的阶级偏见和唯心史观的局限,剥削阶级法律往往不能真正地、充分地反映客观规律,甚至与客观规律相违背一般说来,当剥削阶级处于上升时期,当其某些利益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一致时,剥削阶级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具有一定科学性。

但是,当它从革命转向腐朽没落、其阶级利益同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发生矛盾时,它所制定的法律也就会逐步丧失科学性。

体现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维护剥削制度的各种历史类型的法律,从本质和整体上来说,都是与客观规律相违背的。

社会主义法律维护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其具体内容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调整完善的,也是与历史发展的基本方向一致的。

因此,社会主义法律能够反映人民的共同期盼,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
(2)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
(3)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能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1.历程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

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紧全面立法工作。

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大规模法律清理,为确保法律体系的形成进一步铺平道路。

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

这表明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1]
由此,中国已在根本上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各项事业发展步入法制化轨道。

2.构成
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3.特征
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具体国情和发展道路不同,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同,决定了各国的法律体系必然具有不同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1)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本质,由这个国家的法律确立的社会制度的本质所决定。

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必然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制定哪些法律,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规定,都坚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2)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中国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进。

一方面,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内在要求,是在深入总
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行的。

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妥善处理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既反映和肯定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做法,又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发展预留了空间。

(3)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如何构成,一般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政治制度和立法体制等因素。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

与这一基本国情相适应,中国宪法和法律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立法体制,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结构特征,这既反映了法律体系自身的内在逻辑,也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

与其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

这些法律规范由不同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一个科学和谐的统一整体。

(4)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各国的法律制度基于本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情况不断发展,也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而相互沟通、交流、借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始终立足于中国国情,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人类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

一方面,注重继承中国传统法制
文化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实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另一方面,注意研究借鉴国外立法有益经验,吸收国外法制文明先进成果,但又不简单照搬照抄,使法律制度既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又顺应当代世界法制文明时代潮流。

这个法律体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充分体现了它的独特文化特征。

(5)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通常是对这个国家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现状的反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需要不断丰富、完善、创新。

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连续性、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必将伴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完善。

经过30多年的努力,目前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但是,必须看到,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它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还有个完善过程,因而反映并规范这种制度和体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必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
法治建设进程的现实需要而不断发展完善。

社会实际变化了,法律体系必将随之变化并与之相适应。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及时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修改原有的法律规范,废止不符合社会实际、过时的法律规范。

因此,不能用静止、孤立的眼光看待法律体系,而应始终保持发展的、开放的态度。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样,有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等重要作用,这是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五个方面:
1.指引作用
(1)对本人行为的指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称个别调整),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

(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2)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两种。

这两种规范分别代表了规范性指引的两种指引形式。

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如应履行合同)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如在履行合同时不应有欺诈行为);并且一般还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不予承认、加以撤消或予以制裁等)。

授权性规范代表一种有选择的指引,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而且一般还规定,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如国家承认其有效、合法并加以保护或奖励等)。

确定性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有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是否这样行为。

2.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或者说,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

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3.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能够向社会昭示法律崇尚什么、贬斥什么、鼓励什么、禁止什么,从而影响法律主体的行为。

因此,评价作用的对象就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行为。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

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

此外,作为一种评价准则,与政策、道德规范等相比,法律还具有比较明确、具体的特征。

4.教育作用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还具有某种教育作用。

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人们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
(2)通过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是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警示(3)通过表彰法制建设先进人物,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制环境
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5.强制作用
法的另一个规范作用在于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主要表现在:
(1)公民的法律主体必须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
(2)公民等法律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后应当受到的惩罚
法的强制作用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有利于促使公民等法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权利,树立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除了以上规范作用之外,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其最重要的作用表现为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秩序以及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二)法的社会作用
1.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是在人民有了国家政权之后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人民的国家政权又依靠社会主义的法律来巩固和捍卫。

社会主义国家与法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互为保障的辩证关系。

2.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掌握着全部政权,是国家的主宰者。

3.保卫和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4.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的文化建设。

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需要全党,全国人民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和运用多种手段,包括法律形式和法律手段来进行。

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和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作为我国的建设方针确定下来,从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律在保障和促进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1.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2.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3.法律执行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的。

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

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在我国,行政执
法的主体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

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4.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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