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保险2017年度缴费基数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

合集下载

1993至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企业+个人)

1993至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企业+个人)

个人负担 养老 失业1998.10开 医疗2001.11开 比例 0.50% 0.50% 0.50%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缴费 月数 12 12 3 9
大额 比例
260 260 260 260 260 230 扣缴的方式方法 一次性扣除 一次性扣除 一次性扣除 一次性扣除 原230元,4月增扣30元 原200元,5月增扣30元
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企业+个人)
单位负担 工伤2004.1开 生育2005.9开 缴费 月数 12 12 3 9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12 比例 0.50% 0.50% 0.50% 0.80% 0.80% 0.80% 0.80% 0.80% 0.80% 0.80% 0.80% 0.80% 0.80% 0.80%
12 12 6 6 9 3 12 12 12 12
1% 400 2550 838 921 29.00% 22.00% 1999 350 2250 756 829 29.00% 22.00% 1998年7-12月 290 2100 28.00% 22.00% 690 690 1998年1-6月 290 2100 26.00% 21.00% 1997年4-12月 290 1270 26.00% 21.00% 637 637 1997年1-3月 290 1270 25.00% 21.00% 1996 270 1100 542 542 25.00% 21.00% 1995 270 900 447 447 25.00% 21.00% 1994 200 860 334 334 24.00% 20.00% 1993 150 520 260 260 20.00% 18.00% 注:1.工伤保险缴费比率根据用人单位行业确定,初始费率为0.5%-2%,最高上浮至3%。 2.每年由个人缴纳100元作为大额医疗救助金。 3.本表仅供参考,实际缴费以经办机构单据为准。

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调研报告

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调研报告

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调研报告一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现状自1987年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以来,天津市社会保险费一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社会保险险种从最初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逐步扩展到涵盖所有群体、所有险种,已经形成全险统征、银行代办、一级结算、垂直管理、依法监督、一体化的高效率的征收管理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保险运行秩序。

截至2016年底,社会保险覆盖1066万人,基金收支总规模达23216万元,其中基金征收1209.88亿元。

(一)征收机构介绍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征收保费。

中心共有在编工作人员1248人,下设19个机关处室、21个区分中心、稽查中心、医保结算中心、社保档案馆,实行人财物垂直管理,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及职工五项社会保险、城乡居民两项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大额救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十项保险的统一征收和待遇支付管理服务工作。

各个分中心统一设立社会保险登记科、基金征缴科、养老保险支付科、医疗生育保险支付科、工伤保险支付科和经办管理科,承担全市社会保险经办的基本职能,开展业务工作。

除各区县社保分中心外,天津市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也承担着一部分社会保险业务和职能。

各街道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通过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站经办辖区内居民的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社会保险职能主要有:一是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待遇初审和医疗费用报销;二是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和待遇公示;三是负责对辖区内部分服务型企业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和参保审核;四是负责辖区内居民的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及发放。

(二)管理服务模式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断创新发展,基本形成了一套队伍统一管理、业务统一经办、服务统一标准的经办管理及服务模式。

1.经办机构省级垂直管理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尚未实现垂直管理,一般都是隶属于当地政府,上级社保部门对下级社保经办机构只能通过业务指导进行管理。

天津市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天津市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天津市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天津市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1.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月最高工资标准。

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1.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负担。

2.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月最高工资标准。

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1.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负担。

3.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月最高工资标准。

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1.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负担。

附件:附件一:天津市历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表格附件二:天津市社会保险相关法规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即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工资收入范围,用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

2.养老保险:为职工在退休后提供养老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医疗保险:为职工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失业保险:为失业职工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生活补贴和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工伤保险:为在工作中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一定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6.生育保险:为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提供一定生育津贴和相关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汇算清缴情况明细表

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汇算清缴情况明细表

SB015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主表)企业编码:计算单位:元(列至角分)财务负责人签名:填表人签名: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本表供缴费人进行年度结算或终止结算时使用,共有3张附表,缴费人结算时请先填写附表(缴费人填表前,请仔细阅读本填表说明及当地地税部门提供的具体补充说明);2.本表表头资料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3.第1列费种、第2列费目分别从附表1中第1列、第2列提取,相同费目只提取一次;4.第3列从附表1中第3列分别提取起止日期,同费目所属期分段的,合并所属期后分别提取;5.第4列工资总额、第5列可扣减项目金额、第6列结算所属期缴费基数、第7列结算所属期应缴金额分别从附表1第4列、15列、16列、18列对应项目中提取,同费目分行计算的,按该费目合计数提取;6.第8列结算所属期内已申报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已成功向地税部门申报..的、费款所属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应缴数(结算所属期内缴费人自行申报金额,即按每月缴费基数乘以当月缴费比例计算申报的累计数。

不包括社保部门产生的应征数);若年度结算申报前,有发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退库金额,应当减除;7.第9列已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已减征金额或抵缴金额合计数;8.第10列结算期已批准未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结算期内已按减征或抵缴流程批准的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或抵缴数尚未减征或抵缴的金额。

9.表中补充资料由缴费人如实填报,有未填列项不能成功申报,并按提示返回操作。

SB015-1社会保险费结算汇总表(附表1)1、此表为《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的附表,结算时必须填写,并与主表同时报送;2、不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的缴费人必须先填写附表2,本表第4-15列可不写,第16列缴费基数按费种费目向附表2第7列取数;3、第3列所属日期、第5-14列调整项目和第17列缴费比例由各地自行维护,如果年度内缴费比例或调整项目发生变化的,可分不同时间段分行设置,各时间段应完整连接;4、表中需结算的费种、费目从《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中有结算标记的项目中取得,并按各地的维护设置产生第3列、第17列;5、第4列由缴费人据实填列结算所属期内实际发生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同费目所属期拆分的,工资总额对应所属期拆分填列;6、第9、14、15、18列,按表中逻辑维护计算公式。

2017年天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7年天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17年天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今年很多省都调整了自己的社保缴费比例,天津也发布了。

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2017年的天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欢迎大家查看。

天津社保缴费基数一、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210元和11331元。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5410元。

按照541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5410元与231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310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231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221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2310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210元。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210元。

(六)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从业人员“定员定额”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七)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3777元。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5%)缴费基数为3777元。

(八)城镇企业职工与个人缴费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计算保值系数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77元。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4800元(含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注资额)。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2013年度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为6850元。

(二)中央、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6492元。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一)城乡居民个人年缴费标准为: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100元、七档2400元、八档2700元、九档3000元、十档3300元。

天津市区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天津市区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天津市区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天津市区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1、企业职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60%的,按60%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6%下调为5.2%(4月份仍按6%执行),门诊统筹单位缴费比例为3%,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公务员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比例为2%,在职公务员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1.5%下调为1%(4月份仍按1.5%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为0.5%;工伤保险单位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分,并进行相应浮动;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8%。

2、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68元的80%确定为4294.4元,有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368元的.8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8%。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10元确定,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从5月1日起由原来的11%下调为10.2%(4月份仍按11%执行),其中住院统筹缴费比例为5.2%(4月份仍按6%执行),门诊统筹缴费比例为5%。

3、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执行。

2017社保年度企业职工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费率表

2017社保年度企业职工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费率表
2017 社保年度企业职工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费率表
2017-07-17
社会保险类别
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17 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 下限数额 (单位: 元) (2017 年 7 月 1 日-2018 年 6 月 30 日) 上限 下限
2906 一档 18213 3643 二档 18213
18732
1650
0.8%
0.2%
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 伤保险费。 — — 险基准费率分别是 0.1%、 0.15%、 0.2%、 0.3%、 0.4%、 0.5%、0.55%、0.6%。
加林山为 0.2%
0%
说明: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2017 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按照 2016 年度省月平均工资 6071 元/月为计算标准;失业保险 2017 社 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按照 2016 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244 元/月为计算标准。
缴费费率
单位缴费费率 13%
6.5% 2.5%
个人缴费费率 8%2% 0% Nhomakorabea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 缴费上下限统一执行省的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 上限:按 2016 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险) 下限:按 2016 年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5 年 5 月 1 日起 1650 元) 。 本人工资高于 失业保险 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以上年度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为缴费基数(按本市 2016 年月平均工资 6244 元/月计算)

社会保险交费基数核定表

社会保险交费基数核定表

社会保险交费基数核定表社会保险交费基数核定表是用于核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表格。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职工社保缴费金额的重要依据,因此,核定社保缴费基数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交费基数核定表的填写方法及注意事项。

社会保险交费基数的核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职工实际收入为基础,按照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进行核定。

具体来说,社保缴费基数应当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核定,对于新入职员工,则按照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进行核定。

月工资收入:填写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社保缴费基数:根据职工月工资收入核定社保缴费基数。

备注:对于特殊情况(如新入职员工、工资收入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等),需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确保填写信息的真实性: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务必确保所填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虚报、瞒报。

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用:职工社保缴费基数核定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社保费用,确保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及时更新信息:对于职工工资收入等发生变化的情况,应及时更新社保缴费基数核定表中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遵守相关政策规定:在填写社保缴费基数核定表时,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社会保险交费基数的核定是保障职工社保权益的重要环节,务必认真对待。

在填写社会保险交费基数核定表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职工实际收入为基础进行核定。

应当确保所填信息的真实性,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保费用,并及时更新信息,遵守相关政策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职工的社保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表是用于确定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依据。

该表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确保社保基金的稳定运行。

缴费基数:是指社保缴纳费用的计算基准,一般以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

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缴费基数存在差异。

缴费比例:是指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保费用的比例。

不同险种和地区的缴费比例也各不相同。

天津市历年社会平均缴费基数-经办人员必备

天津市历年社会平均缴费基数-经办人员必备
缴费时间 年度 1993年 1994年 10-12月份 1-9月份 1995年 10-12月份 1996年 1997年 4-12月份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12月份 1-5月份 290 290 350 350 600 680 780 880 980 1-12月份 1-3月份 240 240 270 月份 1-12月份 1-9月份 200
1100 1260 1260 1425 1720 2006 2210 2530 2812
2016年 6-12月份 2017年 2018年 1-12月份 1-12月份
2966 3159 3364
14832 19% 15795 6821 19% 19%
8% 8% 8%
8% 8% 8%
4944 5265 5607
缴费基数 下限 150 上限 520 860
缴费比例 企业 18% 20% 个人 2% 4%
划入个人帐 户比例 0 0
本市职工 最低 最低小时 最低小时 上年在岗职工平 上年社会 月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 均工资 平均工资 (全日制) (全日制) (非全日制) (计发养老金) (计发工伤待遇) (每年7月调整) (每年7月调整) (每年7月调整) 260 334 260 334 —— 210

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申报自查的内容和方法

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申报自查的内容和方法

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申报自查的内容和方法申强【摘要】&lt;正&gt;为了使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申报自查工作可操作性与实效性,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简单介绍一下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自查的内容和方法。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09(000)001【总页数】3页(P38-40)【关键词】参保人;单位社会;参保缴费;应付工资;自查工作;其他应付款;补充医疗保险;应付福利费;发生额;现付【作者】申强【作者单位】天津市社保中心审计稽核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为了使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申报自查工作可操作性与实效性,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简单介绍一下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自查的内容和方法。

参保人数:按照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取得一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人员,都应参保缴费。

这里要注意,用人单位以实习期、试用期,或用工流动量大、工期短为由,不给新招职工或农民工、季节工、短期工参保缴费是错误的。

1.事实劳动关系:指无论与用人单位是否签定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只要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2.以下几类人员可以不计入单位参保缴费人员:(1)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2)已在外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

(3)实习学生。

缴费基数:是计算社会保险费的基础。

现行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新参保职工以其本人工作首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这里所指的工资是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应发工资而不是职工个人实得工资。

通俗的讲是指应计入职工名下,扣除不应计入缴费基数项目后的职工可自行支配的所有收入之和,包括现金、货币和实物。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不应计入缴费基数项目: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金。

天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天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天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天津市是中国北方的经济中心,人口众多,也是全国重要的城市之一。

在这个城市中,每个雇员都必须在雇主和员工之间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为了确保每个人都理解这种费用和如何缴纳它们,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相关信息。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什么?在中国,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基于一个人在职业生涯的收入水平。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际上就是一个人的工资基数,缴费基数也是一个人的工资基数。

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它决定了一个人每个月需要缴纳多少社保费。

天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级别根据《天津市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以根据工人的工资标准进行分类。

具体如下:1.一档: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超过3倍;2.二档:3倍以上,但不超过6倍;3.三档:6倍以上,但不超过12倍;4.四档:12倍以上,但不超过24倍;5.五档:24倍以上。

每个月,雇主需要代表工人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然后由工作单位从工人的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用。

如果按一档缴费基数缴纳社保,那么会比按五档缴费基数缴纳社保费用方式更加有效。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这里我将介绍如何计算天津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首先,根据员工的薪资来确定与员工的缴费基数档次,档次的级别越高,每月缴纳的保费就会越高。

在以前的计算方法中,需要将员工放置在一个缴费基数档次中。

例如,如果员工的工资处于1-3倍的范围内,则将其分配到第一缴费基数档次中。

但是,现在社保局有了一个权威的在线计算工具,可以直接输入员工的薪资,即可得出员工在缴费基数方面的要求。

在天津市,每个缴费基数档位的计算方式如下:1.前三档:缴费基数=员工工资×较低标准(35%、40%、45%)。

2.四档:缴费基数=员工工资× 60%。

3.五档:缴费基数= 24×最低工资标准。

缴费基数的计算公式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来确定。

每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个计算公式,以确保他们每个月所交纳的社保费用符合规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及配套文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3日天津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民参保计划,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依法高效开展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对本市行政辖区内,应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申报缴费情况进行的核查及执法检查。

第三条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和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开展,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第五条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制定管理办法,实行统一印制、规范管理。

第二章管辖分工第六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及其分中心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统筹指导下,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工作。

市社保中心稽查中心(以下简称“稽查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开展全市社会保险征缴稽核、执法检查和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等工作,规范市区两级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与行政执法管理,对全市扩面征缴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执法办公室”)职能并对指导各区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天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章): 项 甲 一、职工人数 1、在岗人数 2、不在岗人数 二、工资总额 1、在岗人员工资总额 2、不在岗人员生活费 三、月均工资总额 四、缴费人数 其中:工资超过缴费最高标准人数 工资低于缴费最低标准人数 五、工资合计 其中:工资超过缴费最高标准金额 工资低于缴费最低标准金额 六、缴费基数 目 序号 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 — — — — — — 社保机构(章) — 统计报表 1 缴 基本养老保险 2 — — — — 费

缴费单位制表人(章) 缴费单位负责人(章)
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表号:津社保征字4号 单位:人、元 缴 基本医疗保险 3 — — — — 费 4 — — — — 名 册 工伤保险 5 — — — — 生育保险 6 — — — — 此 表 一 式 两 联
失业保险




社保机构(章)
审核人(章) 复核人(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 17 参 保 情 况
参加险种及费率
养老(
)医疗(
)工伤(
)生育(
)失业(

养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医疗(
)工伤(
)生育(
)失业(
)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劳资负责人(签字):
天津市社会保险2017年度缴费基数核查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人员类别 在岗职工 不在岗职工 劳 动 工 资 填 报 情 况 应参保缴 费人员 使用劳务派 遣人员 拨款比例 参加险种 全险 其他非全险 全险 其他非全险 全险 其他非全险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小计 离、退休人员 实习人员 不缴费人 员 外单位参保缴费人员 其他人员 小计 全部人员 20 16 年 参 保 人 员 变 动 情 况 项目 增 加 人 员 减 少 人 员 全险 非全险 全险 非全险 人数 实际年收入 人数 实际年收入 人数 实际年收入 人数 实际年收入 项目 1月增 加 人数 增加人员 实际收入 1月减少 减少人员上年 1月缴费 补齐下金额 1月缴费基数 低于下限人数 超上限人数 实际收入 人数 人数 (月) 超上限金额 (月) 1月 合计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单位代码 法定代表人 2016年末人数 单位地址 劳资负责人 2016年职工工资总额 经办人 备注 参保区县 宁河区 联系电话 单位:元 邮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