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法律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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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法律问题探讨

孙玉荣

一、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ﻫ严格地说,有限合伙是一个来自英美法的概念.年美国统一州委员会通过的《统一有限合伙法》对有限合伙的定义是:“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的债务负责,即负有限责任.”英国年颁布的《有限合伙法》规定,有限合伙中应至少有一名对合伙全部债务负责的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于加入合伙时向合伙投入一定量的资金或财产而不负担超过其所投入资金或财产的债务。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有限合伙的概念与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保持一致。《法国商法典》第条规定,“有限合伙是根据契约成立,其中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负无限责任,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定额为限而负责任的合伙”。《德国商法典》第条、条规定,有限合伙是指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从事商业营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在这种合伙中,有两类合伙人:即至少一个无限责任合伙人和一个有限责任合伙人,有限责任合伙人在其出资的范围内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各国立法对有限合伙概念的界定大同小异。比较而言,法国商法对有限合伙的界定较为全面,既包括了有限合伙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合同,也涵盖了合伙的组织结构由两种合伙人构成以及这两者对合伙的债务各负的责任。但上述所有定义均未表明有限合伙的全部特征,它们或是遗漏了有限合伙的基础法律关系—-合伙合同,或是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仅局限于无限责任,而未指出普

通合伙人为二人以上的情况下还应负的连带责任.笔者认为,有限合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应该这样表述:有限合伙是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以契约为基础,依法经核准登记注册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该合伙组织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于以上对有限合伙概念的界定,我们可将有限合伙的法律特征概括为如下几点:ﻫ.组织结构的二元性。从概念中可知,有限合伙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这两种合伙人的存在是有限合伙成

立并存续的要件。这既区别于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也区别于由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ﻫ。责任形式的二元性。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最显著区别在于它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优势。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关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这是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不能同时具备的。有限合伙取普通合伙与股份有限公司二者之长而舍二者之短.

。有限合伙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由于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风险的有限性与获利的相对无限性,对投资者具有较大吸引力。因此有限合伙既可在短时间内筹集到足够的资本,又可以缩短设立时间,节约设立成本,同时也为有限合伙的经营及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其发展过程中,有限合伙若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很容易增加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本。这一点它比普通合伙具有很大的优势。

.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有限合伙虽然比独资企业与普通合伙更具实体性,但在主体地位上仍属非法人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持的态度和所采取的作法.我国采取了与英美国家相同的作法,即不承认有限合伙为法人。虽然除德国以外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有限合伙给以“特殊待遇”,即把有限合伙视为法人,但它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人,因其不具有公司法人的本质性特点.

二、有限合伙是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佳组织形式

由于风险投资高风险的特点,使得普通合伙及公司均无法适应风险投资的要求。对普通合伙来说,由于其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加强其信任和稳固的同时,也相对地增加了多个合伙人的责任。使其难以摆脱规模小、资本不足的局限性,以致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无限责任的激励性仅仅留存于为数不多的合伙人之间,其隐性缺陷也渐渐浮出水面.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石,它有效实现了资本有机联合和集中,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然而其负面效应也日益显现出来,有限责任成为少数人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工具.公司人格独立的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侵权行为法作用的发挥,甚至会

沦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有限责任存在的缺陷,致使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在实践层面难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有限合伙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有限责任制的弊端.有限合伙弥补了无限责任之不足,修正了有限责任之缺陷。有限合伙的最大特征就在于责任的混合制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并存,相得益彰,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一方面有限合伙使有限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得以减轻,拓宽了融资渠道,又减轻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普通合伙人的设立,强化了合伙人的激励机制,增强其团结和凝聚力,使有限合伙具有稳定性、安全性。风险投资需要的正是这两种责任形式的融合,它需要身兼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长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最佳组织形式并非偶然,因为有限合伙的制度设计满足了风险投资的内在需求,能适应不同主体的条件的需要,并能够促进风险投资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由于风险投资行业存在着高风险性及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投资者把金钱投入有限合伙之后,是不能干预企业经营管理的,所以风险投资家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到底作出了多大的努力,投资者是无法获知的.在公司制的结构中就很难保证风险投资家的忠诚与谨慎。而在有限合伙的模式中,风险投资家需要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所以其在选择投资时就会相当谨慎,不会冒过高的不适当风险。而且这种制度设计还将风险投资家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实现有机连动,对于风险投资家的经营业绩,干得好就应该有高回报,干得不好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充分体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所以,在公司制中难以解决的代理问题通过有限合伙这种形式可以得到解决。从各方面来分析,风险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科学性,是目前实业界和理论界公认的风险投资基金运作的最佳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可以大幅降低代理成本和运营成本,较公司制具有很大优势,可以吸引优秀的风险投资家投入到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中来,使风险投资基金产生高能的预期激励收益,还可以为风险投资提供便捷的退出通道. ﻫ有限合伙在风险投资中的突出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ﻫ(一)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并存的架构正适合风险投资各方的需要。ﻫ有限合伙人通常为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机构投资者,是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其对合伙债务依出资比例负有限责任,不介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作为有限合伙人监督基金的运作,既可以将风险控制在出资额范围内,又可以获得高额回报.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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