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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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第四条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

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年度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安排特大、重大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特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威胁人员超过1000人;

(四)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威胁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四)潜在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五)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交通干线被阻断,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一条申报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补助制度,原则上勘查项目不低于50%、治理项目不低于30%。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立项申报之前,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勘查,编制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申报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特大型地质

灾害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评审。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项目批准文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

申报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下发项目批准文件,并汇总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勘查与设计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任务,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详细勘查和治理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地质条件复杂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项目的勘查设计书,必须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勘查、设计单位提交的勘查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规程、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的详细勘查报告、初步设计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专家组审查意见批复初步设计。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审查与报省备案。

第十九条审查专家组由地质灾害、工程设计及概预算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从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确定。特大型项目的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它项目的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

第二十条报告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由审查专家组评定。不合格报告由编制单位补充工作、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报告质量等级作为编制单位资质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特大型、重大项目由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同一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严禁承担同一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及项目设计,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严格依据经批准的设计和施工合同,按程序组织施工,不得将承包的治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治理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工程项目承担施工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通过招投标或协议委托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对工程项目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勘查、设计单位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派驻现场代表并及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参与关键工序和工程

的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程序向监理工程师申报,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文件,并经项目承担单位认可。

对于治理工程主体的类型、范围、数量、结构等进行大的改变,以及超过批复预算投资10%或增减费用大于20万元的重大变更,须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计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进展、经费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以半年报、年报等方式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效果等的汇总,并按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有效控制工程的扰动影响,防止诱发地质灾害,落实监测工程与措施,开展施工期安全监测和治理效果监测,确保施工与治理工程安全。

第五章验收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组织参与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等单位,按标准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评定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按归档要求完成工程档案整理,办理工程决算与审核,开展工程实体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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