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请假及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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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请假及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规范管理,树立政务服务中心及各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经政务服务中心研究,决定制定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及考勤制度。
一、坚守工作岗位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缺岗,有事必须按规定请假。申报材料和批准文书等传递工作由单位其他人员承担。
二、严格考勤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按要求执行指纹考勤。
(二)实行值班长巡查考勤,值班长在值班日志上如实作好记录。
(三)指纹考勤记录和值班长考勤记录同时作为考勤依据,指纹考勤或值班长考勤中有未遵守工作纪律的记录,按未遵守工作纪律处理。
三、严格请假制度
为确保上班时间每个窗口有人在岗,窗口工作人员请假的同时,应衔接好原单位派员到窗口代岗。代岗人员须熟悉该窗口业务,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同时须遵守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
(一)实行请假逐级报告制度。
(二)请假适用情形及程序:
1. 病假。工作中突发疾病的,向政务服务中心值班人员报告;需离岗休息或住院治疗的,需出具书面假条向政务服务中心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治疗结束后需将医院诊治病历单(复印件)提交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
2. 因公请假。每人每月安排一天时间(可以分两个半天)回单位衔接工作、领取福利、报销费用等,需出具书面假条向值班人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3. 事假。因特别重要事情,必须由本人处理的,需出具书面假条,经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岗。事假时间在年休假中予以扣除。
4. 年休假。年休假天数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交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备案,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三)未具备请假手续离岗的,视为旷工处理。引起群众投诉的,当事人应作出书面说明,政务服务中心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四、实行通报制度
考勤情况在政务服务中心《情况简报》上如实登载并向单位进行通报。
五、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科解释。
六、本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注:1.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十一条:“行政机关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岗位,上班时间不准空岗”。(泸市府发〔2006〕1号)。
2.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上班时间不能空岗,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协调”。(泸市府发〔2007〕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