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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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管理制度汇编

(试行)

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目录

一、总则

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一)用地规划管理篇

(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篇

(三)道路市政设施规划管理篇

(四)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篇

(五)建设工程批后规划管理篇

三、梅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用地篇

(二)详规篇

(三)市政篇

(四)附录

四、其他相关文件

(一)《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9]8号)

(二)《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0]27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梅市发[2011]44号)

(四)《关于加强梅州市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待颁发)

(五)《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六)《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梅市规[2009]53号)

(七)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办法》、《梅州市城镇规划区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梅州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规[2010]17号)

(八)《关于加强梅州市个人自建住宅规划管理的通知》(梅市规[2010]44号)

(九)《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规联[2011]1号)

(十)《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纪要(2011-7)》

(十一)《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高度、间距、面积误差处理的办法》

(十二)《关于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暂行办法》

(十三)《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十四)《关于调整个人自建住宅维修加固等零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的通知》(梅市规[2012]58号)

(十五)《梅州市城镇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十六)《梅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市化建设,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内外先进城市的做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梅县行政区域除外,下同)城市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遵守本制度,梅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应参照执行。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管理。

(四))原我市出台的《关于统一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办法的通知》、《关于<关于统一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办法的通知>的补充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主要街道建筑高度、面宽规划管理的通知》、《关于提高梅州城区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标准的通知》、《关于梅州城区房地产项目规划核实违法超建的暂行规定》、《梅州市城乡规划局房屋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通知)同时废止。之前我市出台的有关规定(通知)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五)本制度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行。在2012年12月1日前我局收取的规划方案仍按照旧规定执行。试行暂定一年,由梅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梅州市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制度

(一)用地规划管理篇

第一章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及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建设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的名称、文号;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情况;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和协调情况;

6.建设项目与城市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7.建设项目与城市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一)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城乡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它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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