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2.13•【字号】冀卫规财字[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卫规财字[2007]7号)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本级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卫生部、省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附件:河北省卫生厅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本级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卫生部、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我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由厅机关业务处及省直单位用于完成特定卫生工作任务以及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各负其责,严格预算,集中支付,绩效考评”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围绕全省卫生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和厅党组中心工作,统筹规划专项资金项目,区别轻重缓急,合理排序,保证重点需要,并在“准”和“实”上下功夫。
--严格预算,规范支出。
贯彻节俭理财理念,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及有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到支出按预算,用款按计划,管理按权限。
--注重效益,加强监督。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本单位及职工的医疗保险登记;(三)负责医疗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四)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五)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的领取、换发、补发等工作;(六)负责本单位职工有关医疗费的审核报销事宜;(七)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八)承办有关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工作。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保障》
【年(卷),期】2000(000)007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目前我国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
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
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
【总页数】1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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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2014]3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2014〕3号)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30日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的合理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原则上要保证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合理的医疗需求,使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二)其他法定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三)上述机构的编内工勤人员、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工作人员;(四)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五)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和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的运动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
【发布单位】80302【发布文号】冀政[1999]12号【发布日期】1999-05-28【生效日期】1999-05-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1999年5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分类指导,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制定如下总体规划。
一、一、任务和原则1.主要任务是:在全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2.主要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二、覆盖范围3.范围包括:全省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以上用人单位中非城镇户口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原则上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成熟需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各统筹地区决定。
4.统筹层次:原则以设区市行政区为统筹单位。
廊坊市实行市级统筹,其他市原则上也要实行市级统筹,个别县(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较大,市级统筹确有困难的,可暂实行县(市)级统筹。
5.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衡劳社办[2008]3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衡劳社办[2008]31号)市直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中省直驻衡有关单位:为推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提高国家公务员医疗待遇,结合市直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对《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衡政办[2003]16号)予以调整和完善。
一、关于增加划入公务员个人帐户的金额。
2007年度划入公务员个人帐户的金额,在原基础上增加20%。
其使用范围、支付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相同。
划入个人帐户标准增加到:不足45周岁的在职公务员为每人每月78元,45周岁及其以上的在职公务员为每人每月108元,退休人员为每人每月126元。
以后年度划入个人帐户的标准,可随着我市的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根据年度公务员医疗补助征缴情况,逐年调整,调整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二、关于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
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每人每年缴费30元,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用于公务员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支付限额为15万元)。
支付比例按《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关于享受照顾的公务员的医疗费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可用于我市担任过地级以上的实职领导就诊、住院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用于自付医疗费负担过重、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公务员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调整的办法从2007年1月1日执行。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保障职工的医疗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管理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省直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以及其家属。
三、费用报销1. 医疗费用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等相关费用。
2. 职工需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任何非合作医疗机构或药店的费用将不予报销。
3. 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处方单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病历等证明材料。
4. 职工需按照规定的程序报销医疗费用,逾期未报销的费用将不予支付。
四、医疗待遇1. 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包括住院医疗待遇和门诊医疗待遇。
2. 住院医疗待遇根据职工的病情和医生的诊断结果来定,涵盖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等。
3. 门诊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诊疗费、药品费等,职工需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
五、医疗保健1. 省直单位将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体检,以及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2. 职工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常规体检和疾病治疗,省直单位将根据需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职工,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停止其公费医疗待遇。
2. 职工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时应遵守医院的规定和管理,如有违反者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监督与投诉1. 监督部门将定期对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合规的情况进行整改。
2. 职工可通过省直单位规定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对医疗服务质量问题进行反映,并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省直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职工。
2. 省直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和调整,但必须事先经过合法程序并征得职工的意见。
以上即为《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确保职工医疗权益和医疗服务质量,省直单位将按照本办法进行公费医疗的管理和实施。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省省直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省省直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发文单位:省委办、省人民府办文号:冀办字[1995]25号发布日期:1995—3—23执行日期:1995-5-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公费医疗管理,保障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减少浪费,强化医疗单位(含医院、门诊部,下同)和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简称享受单位,下同)的责任,按照以人定额,分类管理,定点医疗,医药费与个人挂钩,超支区别分担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直的享受单位、个人和医疗单位。
第三条省公费医疗办公室是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公费医疗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以及公费医疗措施的组织实施.第四条享受公费医疗个人应按下列比例负担医药费:(一)门诊医药费为10%.ﻭ(二)住院医药费为5%。
ﻭ(三)大型检查项目(单价100元以上)为5%.ﻭ第五条除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退)休及在职人员、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和二等乙级以上因公(工)致残人员、因公负伤人员治疗期间以及**类人员做手术,个人不负担医药费外,其他人员个人负担总额为:(一)在职职工每人每年不超过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本人一个月退休费(不含补贴)的50%。
第六条确定公费医药费定额标准,应综合考虑基本医疗需要和财的承受能力,参照前两年实际开支水平,由省公费医疗办公室**财厅、卫生厅制定,经省府批准后执行。
公费医药费定额标准每年调整一次。
ﻭ第七条大专院校、医疗单位和其他有医疗能力的单位,应按人员构成实行公费医疗定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
具体管理措施,由单位自定,报省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行**(有医疗能力的单位除外)实行定点医疗:ﻭ(一)享受单位在市自选两个省直定点医疗单位,每个享受人员任选其中一个作为个人定点医疗单位。
(二)按上年末享受公费医疗的实有人数和每个定额核算全年公费医疗费总额,由定点医疗单位和享受单位**分管50%。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51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51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日四平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吉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4号)和《关于四平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吉劳社复字〔2000〕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区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人员在参加四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本办法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医疗补助水平应与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水平调整。
第四条下列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市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区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五)市区全额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给予的经济补贴,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一种规定,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的医疗需求,是公务员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务员在不同地区都能够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医疗补助待遇。
同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也会根据公务员的家庭状况和医疗需求进行差别化设置,以满足不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内容。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报销范围、报销流程等内容。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一般来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会根据医疗费用的性质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报销封顶线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最高限额,超过该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需要由公务员自行承担。
报销范围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项目范围,一般来说,报销范围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助。
报销流程是指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需要进行的医疗费用报销程序,一般来说,报销流程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规定,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能够得到便利的服务。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意义。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的经济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同时,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也有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和谐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期利益。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衡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及3月28日全省医保工作会议要求,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起草了《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衡水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和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国家公务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才能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
第五条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章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第六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央组织部或河北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它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七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的运动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4.06•【字号】冀劳社[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6]13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团体):经省政府同意,对省直行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省直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的医疗保健对象等七方面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做了部分调整。
现将《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
该意见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二○○六年四月六日附件: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发[2003]37号)精神,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省直实际情况,现就省直行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省直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的医疗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七方面人员”)在医疗保险政策方面作如下调整:一、范围:(1)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2)省直行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3)“两院”院士;(4)省直省管优秀专家;(5)享受省直公务员医疗待遇的省级以上劳模;(6)获亚洲以上冠军运动员;(7)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被确定为省直医疗保健对象人员(原行政14级以上干部、92年9月以前正高、83年以前副高)。
二、原则:省直七方面人员要执行《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规定。
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汇编
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汇编经办业务咨询电话参保登记、信息变更85518092基金征缴、现金报销85518083费用审核、生育备案85518173定点医院、药店监督85518227医保网络、信息管理85518193离休干部、医疗保障85518211IC卡挂失、查询电话85518145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12年11月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汇编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2012年11月目录第一部分基本政策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几项具体政策的通知冀劳社办〔2001〕9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几项具体政策的通知冀劳社办〔2002〕159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几项政策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28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6〕13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0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意见冀劳社〔2007〕61号河北省省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劳社〔2003〕117号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冀政办〔2004〕22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3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困难企事业单位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审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6〕27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劳社〔2008〕70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单位中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住院定点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31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医疗保险门诊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治疗费报销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74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9〕1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6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通知冀人社发〔2011〕76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313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贯彻执行冀人社发〔2011〕6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医保〔2011〕3号第二部分业务规章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等业务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395号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IC卡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医疗保险非因工意外伤害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医疗、生育保险费征缴、拨付暂行办法省直生育保险申报备案、费用及津贴审核等相关问题非因工意外伤害资料申报、费用审核等相关问题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三条医疗补助基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四条市区国家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职工和退休职工。
第五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在职公务员和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具体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
第六条不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范围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中科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的运动员,不驻会的人大副主任和政协副主席,列入国家公务员补助实施范围。
第七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本办法规定缴费的其他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
第三章医疗补助基金的筹集第八条医疗补助基金的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在岗在职公务员工资总额的6.5%。
第九条属于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给经办机构;其他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按月向同级经办机构缴纳。
第四章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第十条医疗补助基金用于享受医疗补助对象的下列补助项目:(一)个人账户的补助;(二)普通病门诊医疗费的补助;(三)在职公务员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和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的补助;(四)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住院医疗费,危重抢救病种、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后的补助;(五)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的住院医疗费及危重抢救病种、普通病种、慢性病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补助;(六)基本医保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的补助;(七)住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需个人先自付的医疗费;(八)基本医保自付部分医疗费的补助。
河北省公务员补贴标准
河北省公务员补贴标准河北省公务员补贴标准是指在公务员工资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工作性质,给予公务员一定的生活补贴和福利待遇。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工作稳定、待遇优厚,而公务员补贴则是其工资之外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对于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河北省公务员补贴标准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地点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公务员在城市工作的补贴标准会高于在农村工作的补贴标准,这是因为城市的生活成本相对较高,而且城市的工作压力也更大。
因此,针对不同的工作地点,河北省会制定相应的公务员补贴标准,以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公务员补贴标准还会根据公务员的岗位等级和职务级别来确定。
一般来说,高级别的公务员会享受更高的补贴标准,这是因为高级别的公务员通常承担着更大的工作压力和责任,需要更多的补贴来保障其工作和生活的需求。
而低级别的公务员则相对较少,这也是对公务员岗位等级和职务级别的一种激励和奖励。
另外,公务员补贴标准还会根据公务员的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来确定。
工作年限较长且表现优秀的公务员会享受更高的补贴标准,这是对公务员个人工作经验和能力的一种认可和奖励,也是对公务员的一种激励,让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的来说,河北省公务员补贴标准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过程,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激励公务员更加努力地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同时,公务员本身也应该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河北省公务员补贴标准能够不断完善,更好地满足公务员的实际需求,为公务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
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张政[2014]3号
【发布部门】张家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2014〕3号)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张家口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的合理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原则上要保证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合理的医疗需求,使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5•【字号】冀政办[2001]2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河北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具体单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共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本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获得亚洲、世界冠军的运动员。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医疗保险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暂定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
第九条医疗补助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现就调整提高我省企业岗位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津贴标准。
本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有的岗位津贴范围和现实企业生产作业特点而制定的。
具体岗位津贴标准及适用范围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及岗位以外的岗位津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岗位特点和承受能力,本着关爱职工,收入分配向苦、脏、累、险、害一线岗位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夜班津贴标准。
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
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
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
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发放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计算。
四、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
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各种津贴支付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五、资金列支渠道:因执行本通知规定而增加的工资支出,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在基数外单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相应增加协商总额;其他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六、本通知所列各项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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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冀政办[200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四条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由省医保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五条享受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河北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具体单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共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世界冠军的运动员。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第八条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医疗保险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暂定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
第九条医疗补助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享受医疗补助政策人员所需资金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
单位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十条属于财政负担的,由财政部门按预算进度拨付给省医保管理中心;其他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年初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缴纳。
第四章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个人帐户的一次性补助。
不满足35周岁的注入50元;满35周岁不满45周岁的注入200元;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注入450元;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注入550元;70周岁及其以上的注入700元。
第十二条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350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
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的比例的基础上,起
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提高报销比例12个百分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均提高报销比例6个百分点;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均提高报销比例3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35000元以上至200000元部分的补助(新调整政策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调整后的35000元至155000元调整为35000元至200000元)。
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后,医疗补助基金负担大病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50%。
155000元至200000元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负担,个人负担比例为10%。
第十四条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患37种慢性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个人帐户用完后,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在职人员超过500元后,由医疗补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退休人员超过300元后,由医疗补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第十五条门诊37种慢性病病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补助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帮助解决。
每月由用人单位凭病人的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医疗费收据、37种慢性病门诊证等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医疗补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并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及国家和省相关的配套办法,均适用于对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就医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