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等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2. 物业管理组织:指依法成立并注册的,负责对物业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企事业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等。
3. 业主: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对象的合法所有人或使用人。
4. 物业服务费:指业主按照规定支付给物业管理组织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维护的费用。
5. 物业管理合同:指物业管理组织与业主签订的明确规定双方权责的合同。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立与注册】物业管理组织应依法成立并进行工商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未经注册的组织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资质要求】物业管理组织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 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人员配备,确保正常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2. 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3. 拥有合法的管理机构、设备和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服务设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的权责】物业管理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和协调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保持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环境。
3.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物业内部的安全和秩序。
4. 收取和使用物业服务费,合理投入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
5. 管理业主委员会,协助业主开展业主自治活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业主共有财产保护】物业管理组织应保护业主共有财产不受侵害,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修正)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7【实施日期】201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2010年9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10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1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经济、健康的物业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物业服务管理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等。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物业服务,妥善保管业主共有财产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管理组织应当依法从事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对业主共有财产妥善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业主集体利益和业主个人权益,依法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管理组织完成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下列职责和义务:(一)在规定的范围内提供物业服务;(二)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保障业主权益;(三)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开放、公正、透明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四)保证业主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舒适、便利;(五)对业主共有财产实施妥善管理;(六)加强与居民、业主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七)依照公共安全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应对突发情况的技能。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物业服务的品质和安全。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影响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二)以低于成本价或恶性竞争方式吸引用户,破坏市场秩序;(三)未经业主同意私自改造或拆除公共设施设备;(四)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业主共有财产,应当采取以下保护措施:(一)建立健全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制度和管理规定;(二)维护保养业主共有财产,及时完成大型修缮工程;(三)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使用和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截留或者冻结业主共有财产维修资金;(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业主共有财产购买保险。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导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管理的法律地位《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业主权益、物业公司的责任以及纠纷解决等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并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依法管理、服务至上、社区参与和创新发展等。
这些原则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指导,要求物业公司在执行管理工作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以提供优质的服务为核心,积极与业主和社区互动,同时不断创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业主权益保护《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为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
明确规定了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权,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信息公开和监督渠道。
同时,该条例还对物业费的收取、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业主的权益。
五、物业公司的责任与义务《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物业公司应当保障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小区环境的清洁卫生,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物业公司还有义务开展定期的维修和绿化工作,确保小区的良好状态。
六、纠纷解决机制《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为物业管理纠纷提供了解决机制。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物业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纠纷,并及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七、物业管理的创新发展《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鼓励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创新发展。
物业公司可以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推动物业管理的现代化。
同时,物业公司还可以发展物业配套服务,引入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管理工作,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服务。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全文(专业版)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全文(专业版)模板一:一:总则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二:物业资质要求2.1 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及许可2.2 物业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2.3 物业管理企业的评级考核三:物业管理规划3.1 物业管理委员会3.2 物业服务项目规划3.3 物业设施规划3.4 绿化及环境规划3.5 安全管理规划四:房屋租赁管理4.1 租赁合同管理4.2 租金及费用管理4.3 租赁监管五:物业费用管理5.1 物业费用的计算和收取5.2 物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5.3 物业费用公示制度六:公共区域维护管理6.1 入口大厅及走廊的维护6.2 电梯及楼道的维护6.3 停车场的管理6.4 绿化及公共空间的维护七:安全管理7.1 门禁管理7.2 视频监控管理7.3 消防安全管理八:矛盾纠纷解决8.1 合同纠纷解决8.2 业主之间纠纷解决8.3 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纠纷解决九:附则9.1 监督检查9.2 法律责任9.3 违法行为处罚9.4 其他补充规定附件:1. 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许可文件样本2. 物业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样本3. 物业管理企业评级考核细则注释:1. 目的:本章节阐述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总体目的及意义。
2. 适用范围:本章节规定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
3. 定义:本章节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模板二:一:物业管理的目的与原则1.1 目的说明1.2 原则解释二:物业管理的权责2.1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2.2 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三:物业管理的组织架构3.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与运作3.2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四:物业服务项目4.1 保洁服务4.2 保安服务4.3 绿化景观服务4.4 设施设备维护服务4.5 其他增值服务五:物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5.1 物业费用的计算标准5.2 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与周期5.3 物业费用的使用及公示六:公共区域管理6.1 公共区域的保养维护6.2 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6.3 公共区域的绿化环境管理七:业主权益与管理7.1 业主权益的保障7.2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八:争议解决机制8.1 物业纠纷解决机制8.2 业主之间纠纷解决机制九:附则9.1 法律监督与追责9.2 违法行为处罚9.3 其他补充规定附件:1. 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本2. 物业费用收取公告样本3. 业主权益保障协议样本注释:1. 目的说明:本章节解释了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意义。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日修正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年12月1日修正一: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二: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第一节业主的权益第二节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组织形式和职责第二节选举和解散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五: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和管理第一节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程序和条件第二节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六: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第二节业主的义务七:物业的维护和维修第一节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第二节业主的维修义务八:物业管理费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和收取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监督九: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第一节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十:附则第一章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第二章法律责任和附则附件:《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指物业服务的实际管理行为,包括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等。
2. 物业管理公司:指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3. 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小区业主自行组建的居民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和业主权益维护工作。
4. 业主大会:指小区业主的全体大会,行使业主的权益。
5.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机构。
6. 物业管理费:指业主按照约定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7. 物业管理纠纷:指因物业管理产生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用、维修费用等方面的纠纷。
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定义二:物业管理的组织和机构2.1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2.2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三: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3.1 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3.2 安全保卫工作3.3 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四: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4.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4.2 业主的责任和义务五: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和收取5.1 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和收取5.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和监督六: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6.1 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6.2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七:附则7.1 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7.2 法律责任和附则附件:《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管理居委会,负责物业管理和业主权益维护工作。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一种新型的民事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可界定为物业管理人和物业管理服务人之间的关系。
下文是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及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文明、安全、整洁、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本市城区内以住宅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自治管理组织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绿化、治安和环境卫生等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兰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三)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四)审查批准物业管理中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以及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按其职责分工,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积极推行物业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与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开发建设、售房单位应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由住宅小区内的全体业主或其委托的使用人组成。
业主较多的可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一、概述物业管理条例是针对物业管理活动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旨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秩序。
该条例涵盖了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使用与维护等。
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物业:业主有权使用其所购买的物业,包括房屋、设施和公共区域。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甘肃省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业主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机构的设立及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物业管理能力,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行政手续,命名规范,明确承担的责任,并向业主公示。
第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并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严禁侵犯业主的财产、人身和隐私权益。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公开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收费。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业主参与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业主的积极作用,提升社区管理水平。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用应由业主按照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缴纳,物业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过高,不得强制性购买物业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为维护和提升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的改善。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约定和要求及时、完整地向业主公示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社区管理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协助社区居民建立和发展自治组织,推动社区居民自治,加强社区管理。
甘肃省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甘肃省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1.3 小区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2.1 小区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所有业主组成。
2.2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与执行。
2.3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职责、任期等事项,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3.1 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
3.2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维护、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等工作。
3.3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违约责任。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4.1 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车辆停放管理等。
4.2 物业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服务标准,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5.1 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
5.2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向业主公示费用收支情况。
5.3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物业使用与维护6.1 业主、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的行为。
6.2 业主、使用人应爱护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遵守小区管理规定。
6.3 业主、使用人对物业的维护、修缮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协助其进行相关工作。
第七章违约责任7.1 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使用规定或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管理是指针对房地产项目实施的各项管理服务,包括维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及使用、业主利益的保护等。
为了规范和提高甘肃省物业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机构甘肃省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省物业管理工作。
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成立,包括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等相关方。
委员会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审核物业管理企业的业务能力及资质、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等。
三、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过资质审批和备案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甘肃省物业管理委员会将会对申请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信誉、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查评估。
物业管理企业需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拥有相应的人员和设备保障。
同时,对违反行为进行惩戒,确保其提供的服务合规、高效。
四、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是指由业主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支付的费用,用于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物业管理费等方面。
物业服务费应该公开透明,不得随意增加或乱收费用。
甘肃省将建立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及公示制度,确保业主知情、公正。
五、健康环境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包括垃圾分类处理、绿化养护、卫生清洁等。
同时,要定期开展环境检测,确保小区的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业主也有责任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的维护,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六、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小区入口的防护设施、视频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应急处理能力。
业主也需加强安全意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七、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企业应切实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物业服务质量、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投诉等。
甘肃省将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违法、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业主也有权利合法合理地参与物业管理,并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运行和决策。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
甘肃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尊重业主的意愿和权益,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物业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推行依法治理,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倡导业主自治,形成、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三方共治的格局。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管理规范,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利,确保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七条物业管理的主体为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大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注册登记,依法独立承担物业管理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实施物业管理规定和事项;(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运行;(三)收集、整理和保管业主名册及相关资料;(四)组织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导致业主和其他相关利益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二)滥用职权,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或者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的;...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办法3、物业管理规定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和共同财产进行管理的行为。
2023年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甘肃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依法依规提供服务,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等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合理规定。
第五条业主有权依法自愿选择物业管理服务,有权依法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业主委托,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与资质第七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资金、设备和人员,保障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接受相关岗位培训。
第三章业主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参与小区的决策,依法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委任。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依法选择物业管理服务,并参与对物业管理服务的评价和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服务的质量,并对其进行合理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并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设施和公共区域。
第四章物业管理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业主的生活安宁。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物业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和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小区停车管理,保障业主停车的合理秩序。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问题,并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适用区域】甘肃省【发布时间】2018-10-17【生效时间】2018-12-01【关键词】其它类别【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4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15日十三届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省长 唐仁健2018年10月1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对《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删除第六条。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确定为1个物业管理区域。
五、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业主人数少于50人,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六、将第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甘肃省陇南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共同组织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服务及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新建成的居住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原有的居住小区、非住宅房屋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业主通过委托或者聘用物业职业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行使物权,维护自身权益。
物业职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代理人应当具备法律、财务、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参加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培训,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含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法买受人)。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人拥有多处房屋所有权或者多人拥有一处房屋所有权的,视为一个业主。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目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1)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2)甘肃省物业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2)制定《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2)《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依据 (4)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职责 (5)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5)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6)物业管理的权利和限制 (7)物业管理的组织和运作机制 (9)物业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能划分 (9)物业管理的运作流程和程序 (10)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12)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13)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13)物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14)物业费用的监督和公开 (16)物业纠纷的解决机制 (17)物业纠纷的分类和处理原则 (17)物业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18)物业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机构 (19)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执法 (21)物业管理的监督机构和职责 (21)物业管理的执法程序和措施 (22)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23)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实施和效果评估 (24)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范围 (24)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 (25)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效果评估和改进措施 (26)结论 (27)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意义和作用 (27)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局限性和改进方向 (28)未来物业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29)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背景和目的甘肃省物业管理的现状和问题甘肃省作为中国西北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物业管理在其城市化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甘肃省的物业管理存在着一些现状和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制约了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本文将对甘肃省物业管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甘肃省物业管理的现状是相对滞后的。
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甘肃省的物业管理水平相对较低。
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的专业化程度不高,缺乏专业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理念。
甘肃省物业管理制度
一、概述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物业管理范围1. 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公寓等物业。
2.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三、物业管理职责1.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2. 业主享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等权利。
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四、物业管理区域划分1.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原则。
2.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物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资质证书,并按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服务质量,接受业主监督。
六、物业管理纠纷处理1. 物业管理纠纷,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对调解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检查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
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卫生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和维修、绿化环境管理、公共设施使用管理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六条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标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享有合法经营权益,有权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并对物业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的整洁、安全。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投诉处理第十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物业管理公司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物业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甘肃省物业管理局所有。
以上为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
2024年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和市场化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维护公共秩序,保持物业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安全,保障业主居住和工作的舒适性。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信息交流机制,共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市场准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人员,能够独立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管理经验,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提供全面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维护、保安巡逻、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修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业主提供相关信息,包括物业费用、工作计划、投诉处理等。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对业主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业主的物业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五条物业费用应当由物业管理机构依法向业主收取,不得违规变相增加或收取无关费用。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备,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少缴物业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公共设施的维护、更新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机构不履行或者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职责,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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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共同组织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服务及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新建成的居住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原有的居住小区、非住宅房屋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鼓励业主通过委托或者聘用物业职业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行使物权,维护自身权益。
物业职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代理人应当具备法律、财务、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参加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培训,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含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合法买受人)。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人拥有多处房屋所有权或者多人拥有一处房屋所有权的,视为一个业主。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或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1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少于30人的,或者业主一致不同意成立业主大会,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称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二条筹备组负责以下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书面或者集体会议)和内容;(二)确认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及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三)拟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推荐办法并组织推荐候选人;(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五)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将本条箭款所列事项,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30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业主对业主身份、人数或者专有部分面积等问题向筹备组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或者代表业主主张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为奇数,连选可以连任,因故离任的,由业主大会选举补充。
第十七条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3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向新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津贴。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以代表业主依法维护权益。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进行公告。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者从事其他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备案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成员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居住的,不能作为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资格:(一)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3次以上的;(三)提出辞职的;(四)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五)违章搭建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付物业服务费的;(七)不按规定或者《管理规约》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八)业主大会决定需要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可以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一)集体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二)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三)长期不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一名业主委员会成员召集和主持。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可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申请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成立业主大会并制定管理规约时,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同时失效。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将国家规定的相关资料报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接收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在居住小区详细规划中,应当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
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四配置,不足一百平方米的按一百平方米配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居住小区详细规划确定的位置和面积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是可以独立使用的房屋(不合地下室)。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应当向所有人交纳使用费,其交费数额及给付方式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等同时进行登记。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依照下列情况,划定物业管理区域:(一)独立的小区;(二)位置相邻可以统一管理的小区;(三)设施、设备相对独立的建筑物。
第三十五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二)选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三)订立一个管理规约;(四)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一致。
第三十七条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核发后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备案企业的资质、业绩、被投诉情况在省级网站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车场、停车位,应当优先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第四十条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四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因故选择退出物业服务时,应当在退出前30日内用公告方式书面告知业主。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因故不能召开,无人实施物业管理,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业主自治;也可以在多数业主同意的前提下,临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居民居住的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照明及物业管理用房使用的水、电、气、热费按住宅价格收取。
第四十五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在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之前产生的损耗由经营单位承担。
第五章物业服务收费第四十六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价格。
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