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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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导则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镇村布局规划定点的村庄规划;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02年版)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
1.2 基本任务
在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的指导下,具体确定村庄规模、范围和界限,综合部署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确定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
县级村镇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村庄居民建房和预控用地等不同需求,对以上要求进行简化,确定编制村庄平面布局规划,并按照《江苏省村庄平面布局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行)执行。
1.3 规划依据
1.3.1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
1.3.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3.3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3.4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4 规划原则
1.4.1城乡统筹的原则。村庄建设与城镇发展相协调,优先促进长期稳定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合理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形成特色分明的城镇与乡村的空间格局,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1.4.2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特点等,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切合实际地部署村庄各项建设。
1.4.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村庄应切实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充分利用丘陵、缓坡和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合理布局村庄各项建设用地,集约建设。
1.4.4保护文化、注重特色的原则。保护村庄地形地貌、自然肌理和历史文化,引导村庄适宜产业发展,尊重健康的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注重村庄生态环境的改善,突出乡村风情和地方特色,提高村庄环境质量。
1.4.5民主化、公开化的原则。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引导村民健康生活,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1.5 村庄类型与规划要求
除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外,根据所处区位,可将村庄划分为城郊型和乡村型。
1.5.1城郊型村庄:因城镇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非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
这类村庄应综合考虑城市化推进和村庄产业发展的影响,合理控制村庄规模,注重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机衔接,改善村庄居住环境品质。
1.5.2乡村型村庄:因城镇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范围以外区域的村庄,主要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村庄。根据主导产业及现状资源条件,可分为种植型、养殖型、旅游型、工业型、保护型等村庄。
乡村型村庄应根据当地现有建设基础、建房需求和产业特点,充分考虑丘陵、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的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保护和延续当地原有的社会网络和空间格局,避免空间布局的过度分散,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营造清新优美的环境和浓郁的乡土风情。
1.5.
2.1 养殖型村庄。具有一定规模的村庄养殖产业应相对集中布置,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满足卫生防疫要求;注重治理污染,严格保护村庄环境。
1.5.
2.2 旅游型村庄。强化旅游规划内容,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特点和发展前景,统筹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结合村庄公共服务设施、村民住宅的开发利用合理安排旅游服务功能,注重旅游资源和村庄生态环境的保护,避免旅游对村民生活的不合理干扰。
1.5.
2.3 工业型村庄。原则上村庄不得新布局有污染的工业,现有有污染的工业应逐步向镇以上工业集中区集中;村庄现有工业已经形成规模且具有较大
发展潜力的应结合乡镇工业集中区统一考虑。适宜发展的村庄手工业、加工业应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区域集中布置,并与村庄适当隔离。
1.5.
2.4保护型村庄。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村庄,应按照有关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专项保护规划。现存比较完好的传统和特色村落,要严格保护,并整治影响和破坏传统特色风貌的建、构筑物,妥善处理好新建住宅与传统村落之间的关系。
1.6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建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 130 m2。整治和整治扩建村庄应努力合理降低人均建设用地水平。
第二章村域规划
村域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主要对村庄(居民点)布点及规模、产业及配套设施的空间布局、耕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等提出规划要求,村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在村域规划指导下进行。
2.1 村庄布点及规模
依据镇村布局规划,明确村域内各村庄(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范围。
2.2 产业布局
2.2.1布局原则
2.2.1.1 结合当地产业特点和村民生产需求,合理安排村域各类产业用地(含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相关生产设施用地)。
2.2.1.2 村庄手工业、加工业、畜禽养殖业等产业宜集中布置,以利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安全、便于治理污染和卫生防疫。
2.2.2种植业布局
2.2.2.1 明确村域耕地、林地以及设施农业用地的面积、范围。
2.2.2.2按照方便使用、环保卫生和安全生产的要求,配置晒场、打谷场、堆场等作业场地。
2.2.3养殖业布局
2.2.
3.1 结合航运和水系保护要求,合理选择用于养殖的水体,合理确定养殖的水面规模。
2.2.
3.2 鼓励集中饲养家禽家畜,做到人畜分离;集中型饲养场地的选址应满足卫生和防疫要求,宜布置在村庄(居民点)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向以及通风、排水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与村庄(居民点)保持防护距离。
2.2.
3.3 分散家庭饲养场所应结合生产辅房布置,并与住宅生活居住部分适当隔离,满足卫生防疫要求。
2.3 配套设施布局
2.3.1公共设施
2.3.1.1 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指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等公共设施。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指日用百货、集市贸易、食品店、粮店、综合修理店、小吃店、便利店、理发店、娱乐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农副产品加工点等公共设施。
2.3.1.2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在村域范围内统筹布点,宜设置于规模较大或基础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的村庄(居民点),方便村民使用。
2.3.1.3 小学应按县(市、区)教育部门有关规划进行布点。
2.3.2基础设施
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原则要求,深化村域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广电、燃气、环境卫生等规划内容。
2.4 耕地等自然资源保护
明确基本农田和其它农田保护范围。
第三章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
3.1 村庄(居民点)布局
3.1.1布局原则
3.1.1.1集中布局,避免过度分散,合理安排村庄各类用地。
3.1.1.2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突出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