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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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定

二、单耗

(一)单耗、净耗与工艺损耗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结转深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工艺性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有形损耗是指直观可看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无法直接回收的边角料;无形损耗是指直观上看不见的原材料工艺损耗部分如原材料在加工中因挥发、溶解等部分。

(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列消耗不属工艺损耗:

1.因生产过程中突发停电、停水、停汽或人为原因等造成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2.因失窃、丢失、破损等原因造成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耗。

以上1及2情况,按有关规定作补税处理。

3.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

4.因进口保税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品质、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约定,以至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损耗。

5.加工生产过程中被检测出的不合格进口保税料件,以及因工艺性配料所用的非进口料件所产生的损耗。

以上3、4、5情况,应由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双方协商解决。

6.因不可抗力(台风、地震、海啸、火灾、洪灾)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损毁、灭失或短少等损耗。

以上6情况,视受损情况分别作补税或免税核销处理。

7.加工生产过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以上7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保税或征税:

(1)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海关免征进口税。

(2)内资企业

进料加工:随原材料一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成品出口,并在加工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消耗掉,或者物化在成品中,数量合理的石墨电极、石油焦、煤以及染化料、洗涤剂、催化剂、触媒剂等化学物品,海关免征进口税。

来料加工:消耗性物料一律征税。

(三)企业单耗数据库

1.加工贸易企业应按照海关单耗管理的统一要求,建立本企业各种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库。企业单耗资料库应存储已加工、待重复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单耗资料。加工的合同定单、排料图、下料单、配料表一经确定,应及时将成品的加工生产单耗数据存入单耗资料库。

2.尚未制定国家或关区标准的商品,企业单耗数据库的单耗经海关核实确认后,可作为相应合同核销的依据,并可在有效期内,在加工相同产品的不同合同重复使用,海关可不再重新审核。在合同备案时,企业应向海关报告已经海关核定确认单耗的登记手册编号,海关根据企业申报情况,调阅相关资料审核。

3.单耗变更。对不属国家单耗标准和关区单耗标准的商品,如企业生产中的实际单耗与备案单耗不一致,应在成品出口或结转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

三、单耗标准

(一)单耗标准

1.单耗标准含义。单耗标准是海关为在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中,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加工所申报的实际的耗料和海关执法监管核定的单耗,规定应共同遵守并在一定期限内重复使用的规则。

2.单耗标准的幅度。单耗标准有一定的幅度范围,对加工成品的单耗设定最高上限值,对出口应税成品的单耗还设定最低下限值。

3.单耗标准的有效期。单耗标准有一定的有效期,海关在颁布单耗标准时明确。

(二)单耗标准制定原则

国家和关区单耗标准的制定都应遵循下列原则:

1.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

2.贯彻国家财税政策、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

3.以国家、行业标准或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

4.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

5.便于海关依法行政和有效监管。

海关制定单耗标准时,企业有义务提供配合。

(三)单耗标准分级管理原则

单耗标准分为国家单耗标准和关区单耗标准两种。

1.国家单耗标准。国家单耗标准是全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行备案、核查和核销的统一依据,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海关总署批准,不得突破标准上下限幅度。

2.关区单耗标准。关区单耗标准是直属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行

备案、核查和核销的统一依据,现场应认真执行,未经直属海关批准,不得突破标准上下限幅度。

3.现场海关据实核销。

(四)单耗标准执行

1.企业在合同备案、核销时,应如实申报单耗、损耗。海关在单耗标准的幅度值和执行期内按实际核定的单耗备案、核销。

2.单耗变更

如企业申报的单耗超出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要求按申报单耗进行备案、变更、核销的,应在成品出口或结转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在未获批准前,企业可向海关交纳单耗超出部分料件的税款保证金后(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企业免缴税款保证金),申请将有关合同作挂帐处理。接到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处理。

经海关核实属实的,合同按实际单耗核销,海关相应调整单耗标准。3.关区单耗标准实施后,在关区单耗标准生效前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按原备案的单耗据实核销。国家单耗标准颁布执行后,该项商品的关区单耗标准即行废止。在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生效前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按原备案的单耗据实核销。

四、单耗管理有关法律规定

(二)企业的义务

1.根据海关单耗管理统一要求,建立企业单耗资料库,并报海关备案。

2.如实申报单耗。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海关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资料中属于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

3.协助海关制定国家或关区单耗标准。

4.配合海关对企业单耗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违反单耗管理的处罚

1.根据《单耗管理办法》,企业必须在合同备案、进出口、合同核销等环节如实申报单耗,企业内部管理有关帐册必须如实记录单耗情况。如有关记录不真实,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海关依法处以货物等值以下或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伪报单耗,海关依法处以货物等值以下或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3.伪报单耗,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内销保税货物的,属走私罪。海关没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4.企业有上述不法行为,海关除依法查处外,还依法调整企业管理类别。

五、几种与单耗有关走私、违规行为

(一)企业实际单耗比国家单耗标准或关区单耗标准低,按国家或关区标准核销合同,未办理补税手续擅自将多出部分保税货物内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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