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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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24m 四(三)
≤60 四 三
≤80 四
三(四) 二
三 二
≤35m 三 二
>24m 三
>60m 三
>80m 三
二(三) 二
>35m 二 二
2. 抗震等级变化情况 (丙类7度,乙类6度)
框架
高度
结构 框架(跨度≥18m)
框架-
高度
抗震墙结
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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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墙
抗震墙
高度
结构
抗震墙
框支抗震 加强(一般)部位
框架 结构
高度
框架(跨度≥18m)
框架-
高度
抗震墙结
框架

抗震墙
抗震墙
高度
结构
抗震墙
框支抗震 加强(一般)部位
墙结构
框支层框架
筒体
框架(外筒)
结构
核心筒(内筒)
板柱-抗震
高度
墙结构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24m 二(一)
>24m 一
≤24 25~60


>60m 一


≤24 25~80


>80m 一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
抗震规范RC结构 条文的主要变化情况
混凝土结构新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条文变化简况 2 适用高度和抗震等级 3 框架结构抗震设计 4 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 5 框架和墙体组成结构抗震设计 6 预应力砼结构抗震设计(略)
第 1 部分
条文变化简况
2010规范对2001规范的主要改进:
6.1.5 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 的丙类建筑,
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 的丙类建筑 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3. 尺寸边长(直径) 6.3.5
6.3.5 柱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
不宜小于300mm,一、二、三级且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 400mm;圆柱的直径,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 350mm,一、二、三级且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450mm。
二(三) 一(二) 一


≤35m
>35m




调整了混凝土抗震等级:
(1)框架结构抗震等级加严,高度以24m为界,并使各烈 度分级一致。明确规定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2)与抗震规范一致,板柱 — 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有 所增大,其抗震等级划分相应调整。 (3)低、多层框架 — 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和部分框 支剪力墙结构以24m为界,不大于24m的降低一级,但四级 和框支层框架不降低。 (4)框架 — 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低于60m,并符合框架— 剪力墙结构的有关要求时,其抗震等级按框架—剪力墙结 构确定。
2010 规范(0.3g)
35 80 80 50 90 100 40
2. 抗震等级变化情况 (丙类6度) 6.1.2
框架 结构
高度
框架(跨度≥18m)
框架-
高度
抗震墙结 构
框架 抗震墙
抗震墙
高度
结构
抗震墙
框支抗震 加强(一般)部位
墙结构
框支层框架
筒体
框架(外筒)
结构
核心筒(内筒)
板柱-抗震
高度
墙结构
● 适用最大高度( 新增 0.30g)
结构类型 框架 框架-抗震墙 抗震墙 框支抗震墙
2001 规范
45 100 100 80
2010 规范(0.2g)
40 100 100 80
核心筒-框架
100
100
筒中筒
120
120
板柱抗震墙
30
55
竖向和水平均不规则结构,最大高度宜减少 10%
总高度指地面至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




0.65 0.75 0.85 0.9
1.1 0.9 0.8 0.7
1.2 1.0 0.9 0.8 1.7* 1.5 1.3 1. 2 1.5* 1.3 1.2 1. 1 1.5* 1.35 1.2 —
加强梯段和填充墙
1. 房屋适用高度变化情况 6.1.1
6.1.1 见第1部分 。
2. 跨数规定 6.1.5
第 3 部分
框架结构抗震设计
含框架结构和其他结构中的框架 不含异型柱框架
[框架结构] 设计要求提高的汇总
序 号
项目
1
高度(m)
2
跨数
2001规范 60, 55, 45, 25
无规定
3 尺寸边长(直径)
≥300mm(350)




4
轴压比
0.7 0.8 0.9 —
5
柱 纵
中柱、 边柱
1.0
0.8
墙结构
框支层框架
筒体
框架(外筒)
结构
核心筒(内筒)
板柱-抗震
高度
墙结构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24m 三(二)
>24m 二
≤24 25~60 >60m





≤24 25~80


>80m 二
三(四) 二(三) 二
一(二) 一


≤35m 二
>35m 二


2. 抗震等级变化情况 (丙类8度,乙类7度*)
5. 提高框架-筒体结构的多道防线:其框架按刚度分 配的最大楼层地震剪力不宜小于10%结构总地震剪 力;否则,框架承担15%总地震剪力并加强筒体地 震作用和构造。
6. 增加板柱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高度不大于12m 时,不要求墙体承担全部地震作用。
第 2 部分
适用高度和 抗震等级
1.房屋适用高度变化情况 6.1.1
本次修订,根据汶川地震的经验,对一、二、三 级且层数超过2层的房屋,增大了柱截面最小尺寸的 要求,以利于实现“强柱弱梁”。
4. 轴压比 6.3.6
6.3.6 柱轴压比不宜超过表6.3.6的规定。对Ⅳ类场地上较
高的高层建筑,柱轴压比限值应适当减小。
表6.3.6 柱轴压比限值
结构体系
抗震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0.7
0. 6
筋 角柱 1.2 1.0 0.9 0. 8
6 强柱弱梁ηc 1.4 1.2 1.1 —
7
柱强剪 ηvc
1.4 1.2 1.1 —
8 强节点 ηjb 1.35 1.2 — —
9
楼梯间
无详细规定
2010规范
60, 50, 40(35), 24
H>24m不应单跨
≥400mm(450) (一~三级且n>2)
1. 局部调整适用的最大高度、抗震等级的高度分界, 以及裙房和地下室的抗震等级。
2. 提高框架结构抗震能力,从高度、跨数、柱截面 尺寸、强柱和强剪内力调整、轴压比、纵筋配筋 率到楼梯间。
3. 改进、细化抗震墙的构造要求,包括墙厚、分布 筋、约束边缘构件和底部加强部位范围等。
4. 明确区分框架与抗震墙组成的结构:少框架属于 抗震墙结构范畴;少墙体属于框架结构范畴;一般 的框架抗震墙结构,墙体分配的倾覆力矩≥ 50%总 地震倾覆力矩。
框架结构
0.65 0.75 0.85 0.90
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 0.75 0.85 0.90 0.95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0.6 0.7


增加了四级抗震等级的各类结构的框架柱、框支柱的轴 压比限值。试验表明,受压构件的位移延性随轴压比的增 加而减小。结合震害经验作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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