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体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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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增强社会共同治理能力,震慑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贵州省发改委、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改委等28个部委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贵州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社区)创建标准》和铜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经营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由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定、信用约束、信用修复等制度构成,在范围内从事食品安全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主管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用体系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数据维护。各乡、镇、办事处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数据归集、更新、使用职责。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由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主体”)的基本信息、准入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组成。不良信息包括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五条下列信息属于基本信息:
(一)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职务、民族、住址、证件种类、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从业人员的食品从业资格信息;
(三)从业人员的食品行业从业经历;
(四)其他依法应纳入信用信息的从业记录。
第六条下列信息属于准入信息:
(一)主体初次许可、认证、审评管理的准入信息。包括:1.主体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类型;2.主体许可类别、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期限;3.其他认证、审评的具体内容。(二)主体变更、延续、注销或者撤销等许可信息(变更登记应当反映历次变更事项的内容和注销许可的所有事项);
(三)其他依法应记入的准入信息。
第七条下列信息属于良好信息:
(一)主体为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而自愿通过的非强制性的质量、安全认证信息的;
(二)连续5年没有不良信息,或未被锁入“黑名单系统”的;(三)在食品安全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区局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四)其他良好信息。
第八条下列信息属于提示信息:
(一)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无需做
出行政处罚,但需要进行责令改正或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行政指导的;
(二)经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单独给予警告处罚的;
(三)其他提示信息。
第九条下列信息属于警示信息:
(一)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的;
(三)主体被禁止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被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罚的;
(四)因食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全国性或跨区域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
(六)三年内多次被录入提示信息,经信用分级、信用评价后进入警示信息的;
(七)其他警示信息。
第十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按照下列期限记录:
(一)基本信息、准入信息记录期限自准入之日起至退出为止,退出后上述信息转入历史记录保存,变更登记应当反映历次变更
事项的内容和注销许可的所有事项;
(二)良好信息记录期限为主体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未届满有效期限,主体产生不良信息的,自主体产生不良信息之日起解除;
(三)不良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自相关行政行为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记录期限超过3年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自解除之日起转为永久保存的信息。
第十一条禁止申请许可、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限制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资格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限制期限为2年,限制期限届满时系统自动解除资格限制。
第三章信用评定与“黑名单系统”
第十二条主体不良信息被归集后,认为该主体行为失信,按失信程度对应扣分值进行信用分级评定。
失信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失信程度逐级递增:扣分累积为0分至2分(含),为一级失信;扣分累积为2分至7分(含),为二级失信;扣分累积为7分至12分(含),为三级失信。一个信用周期内,主体信用扣分累积满12分后(超出12分以12分计)被锁入“黑名单系统”的,不再进行扣分累积。
第十三条提示信息中归集的主体评定为一级失信。同一主体首次归集入提示信息的,扣0.5分,两次以上每次扣1分,累计超
过2分后,归集入警示信息评定为二级失信。
第十四条警示信息中归集的主体评定为二级或三级失信。二级失信的主体扣分累计超过7分后,评定为三级失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5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不足1万元的; 2.对公民处1千元以下(含)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2万元(含)以下罚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5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1万元(含)以上,不足5万元的; 2.公民被处罚款1千元(不含)以上,5千元(含)以下,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罚款2万元(不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4.5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5万元(含)以上,不足10万元的; 2.公民被处罚款超过5千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罚款5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5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 2.公民被处罚款超过3万元(不含)以上,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以罚款20万元(不含)以上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6分: 1.主体被禁止申请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