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夫妻财产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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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夫妻财产制度(1)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又是婚姻家庭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明确了婚姻当事人各方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幼老病残者的生活,促进家庭生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全文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夫妻财产的一般理论,这一部分明确了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性质及设立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从总体上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第二部分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评析,这一部分系统介绍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概况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出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的成功与不足,并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议,以使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完善。

第一部分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夫妻财产关系是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关系,它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基础性要素。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的财产所有权,夫妻间

的抚养关系和夫妻财产继承权等。其中夫妻的财产所有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核心,因其涉及双方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权益而受到各国法律的普遍重视,夫妻财产制度是它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的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与夫妻身份关系一样,总是与一定社会制度相适应的,一国采取什么样的夫妻财产制度,首先决定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生产力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动提高的过程,一切财产法律问题都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夫妻制度也必然随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必须适应生产力水平要求。人类历史上生产力的每一次飞跃,都会给夫妻财产制度带来重大影响和变化。其次夫妻财产制度所有制的支配并为后者服务,夫妻财产制度必须与所有制相适应。第三,夫妻财产制度必须能够满足家庭共同生活需要,家庭具有什么样的职能,是由当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及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发展变化,家庭职能也不断地随之发生演变,家庭职能的履行必须建立在家庭的经济条件或者财力上。

二、设立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

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夫妻财产制度直接关系着夫妻共同生活和整个家庭生活的物质条件,它明确了婚姻当事人各方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责任,保障幼老病残者的生活,促进家庭生活的稳定。受到各国和地区婚姻家庭法的普遍重视。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发生事由不同,可以把夫妻财产制度区分为三种不同类型: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度。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强制适用法律规定的具体夫妻财产制度的制度,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保障了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经济需要,解决了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使在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作出约定情况下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仍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对约定财产制度的必要补充,法定财产制度原则上也是对夫妻当事人双方最公平的财产规则。因为法定财产制度是对多数人的意愿的推定,其内容在法律上有详细规定,且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变更法定内容。实施法定财产制度对婚姻当事人的后果原则上相同的,因此,从理论上讲也是最公平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不可能利用自身的财产、职业、知识背景等优势从制度上为自己谋取行比对方更多利益,实施法定财产制度对婚姻当事人的后果原则上是相同的,因此从理论上讲也是最公平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利用自身的财产、职业、知识

背景等优势,从制度上为自己谋得比对方更多利益。实施法定财产制度,成本也较低。婚姻当事人如果没有另行约定,就一律适用法定财产制,不必履行相应的专门履行或手续,婚姻存续期间不必为财产制适用条件和效力考虑,更没有道德上的心理负担或社会舆论上的后顾之忧,简单方便成本节约。

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财产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的财产制度,特有财产制是对共同财产范围的缩小与限制。特有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根本原因是,此类财产往往具有十分强烈的个人人身性质或者系一方从事职业专属使用的,或者财物价值虽不大却对一方当事人具有特别意义,纳入共同财产分割确有不妥,为方便夫妻当事人以及尽量保持个人生活的连续性与完整,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确认特有财产。特有财产制度的设置不仅有利于保障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权,而且更为有效地体现了法律对个人尊严和人格权的保障。

约定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法律允许的具体夫妻财产制度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度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是依据尊重当事人行使财产权原则而设置的财产制,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约定财产制度允许在法定财产制

以外另作约定,使当事人在结婚后仍能保持经济的自主权和相对独立性,有助于男女平等和妇女的自强自立,约定财产制度下,在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收入中,除了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和赡老养幼的法律义务外,根据个人的意愿和需要,对其余收入可以分别由各自占有,管理和支配,这既能使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后仍能允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还可以避免由财产问题引起的家庭矛盾和纠纷,体现了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尊重。

三、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价值取向

设立夫妻财产制度,首先必须明确其应有的价值取向,然后才能考虑何种或者若干种具体制度能满足或实现预期目标,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制度应当能够很好地体现如下精神:

1、坚持男女平等,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必须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持妇女的人格尊严和独立,促进两性地位平等,从婚姻本身看,夫妻共组家庭,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相互尊重,婚姻才能获得成功与美满。

2、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婚姻家庭是人们主要的生活和生存环境。妇女、儿童、老人、病残者在家庭里处于弱者地位,婚姻和家庭对他们尤其重要,养老育幼也是家庭的基本职能之一,因而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应保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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