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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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R法律法规-04工作时间02:《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年5月1日)

CSR法律法规-04工作时间02:《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年5月1日)

劳部发(1995)187号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三、问:《规定》第九条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指的是哪些?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规定》所提到的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是指:需要连续生产作业,而劳动组织、班制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确有较多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较长时间培训合格上岗才能进一步缩短工时的企业;如立即实行新工时制,可能要严重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企业信誉和企业职工收入,确需一段准备过渡时间的企业。

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帮助他们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上述企业也应立足自身,挖掘潜力,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行新工时制度,而不要非拖到1997年5月1日再实行。

四、问:如果有些企业只因极少数技术骨干轮换不过来而影响《规定》的贯彻实施,能不能用加班加点的办法予以解决?答:为了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实施新工时制度,企业首先要抓紧进行业务、技术骨干的培养,以便有足够的技术力量轮换顶班。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1995年4月22日,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后,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有关问题,经研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做出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转告我部。

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问: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答: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三、问:《规定》第九条中“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指的是哪些?答:贯彻执行《规定》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既要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全国生产工作秩序的正常,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规定》所提到的有困难的企业主要是指:需要连续生产作业,而劳动组织、班制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企业;确有较多业务技术骨干需经较长时间培训合格上岗才能进一步缩短工时的企业;如立即实行新工时制,可能要严重影响企业完成生产任务、企业信誉和企业职工收入,确需一段准备过渡时间的企业。

劳部发〔1995〕143号--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5〕143号--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143号1995年3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我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国务院修改<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修改<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已经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199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发布)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施办法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143号(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我部。

(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者(以下统称职工)。

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供水和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规定》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及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步骤,并报劳动部备案。

国务院令[1995] 174号

国务院令[1995] 174号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已经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1995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发布)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34号

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34号

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推动企业全面实施新工时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

该决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在全国职工中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新工时制度。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适当延期;但是,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两年来,新工时制度实施顺利,增加了就业岗位,推动了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了人民生活质量,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推动新工时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现通知如下:一、加强新工时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各级领导、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都能正确认识到施行新工时制度的意义,明确实施新工时制度的方法和步骤,自觉地贯彻执行新工时制度。

二、加强分类指导,促使还未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尽快实施。

对缺乏认识,还未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要限期实施新工时制度。

对受外部环境制约、生产任务无法均衡安排,或受生产特点决定、某段时期需要长时间工作的企业和职工,积极推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安排职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补休,无法休息的要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报酬;对极个别确实有困难,1997年5月1日还不能实施新工时制度的企业,应按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及加班加点报酬,同时要制定实施计划和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新工时制度。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32号(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报我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实行一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群众。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第五条因工?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第八条1995年5月1日实施《规定》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以适当推迟,但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正)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正)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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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引导语: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

下面是为大家精心的关于工作时间规定,欢迎阅读!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事业的开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精编

(人力资源)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精编

(人力资源套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32号(壹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且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报我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壹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壹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实行壹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壹些和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群众。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第五条因工?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且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下列情况能够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壹)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北京市关于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关于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5]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领人导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正确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努力挖掘潜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按照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效益,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收入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规定》。

二、自1995年5月1日起,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四、企业仍执行按地区轮流周休制度,可将新增加的休息时间集中安排在轮流周休日的前一天,也可根据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及工作性质合理调整。

各企业要将实施工时制度的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因工作性质、生产特点限制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个别单位,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市(区、县)劳动局、人事局批准后,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六、已报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单位,自1995年5月1日起,按平均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执行。

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执行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

七、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必须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1995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确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市(区、县)劳动局、人事局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年3月26日人事部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

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群众。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下列情况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一)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第八条1995年5月1日实施《规定》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以适当推迟,但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推迟实施期间,仍按国家现行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并报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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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每年依然有无数的大学生奔向“考公”,“考事”的浪潮。

为了就是有一份稳定,福利待遇优厚的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究竟是怎样的呢,今天就让赢了网的小编来为大家做个详细介绍吧。

一、工时制度1995年3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32号)明确规定。

1、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2、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3、在特殊条件下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

4、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的其它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后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二、节假日制度法定节假日是国家为统一全国的年节及纪念日放假作出的规定。

1949年12月政务院第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9月国务院第270号令第一次修订,2017年12月国务院第513号令第二次修订。

法定节假日包括四类: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现行规定放假11天。

分别为:元旦(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清明节(农历清明节当日放假1天)、五一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端午节(农历端午节当日放假1天)、中秋节(农历中秋节当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

北京市关于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关于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5]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领人导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正确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努力挖掘潜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按照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效益,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收入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规定》。

二、自1995年5月1日起,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四、企业仍执行按地区轮流周休制度,可将新增加的休息时间集中安排在轮流周休日的前一天,也可根据本行业、本企业的特点及工作性质合理调整。

各企业要将实施工时制度的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因工作性质、生产特点限制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个别单位,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市(区、县)劳动局、人事局批准后,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六、已报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单位,自1995年5月1日起,按平均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执行。

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执行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

七、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必须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1995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确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市(区、县)劳动局、人事局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2020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2020-2020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2020-2020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50325【实施日期】19950501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修改内容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国务院规定(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还是40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还是40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还是40小时
根据新法规优于旧法规的原则,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下称《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其吸收了《规定》的工时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仅过一年,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将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不难看出《劳动法》中44小时的工时制度实际上来自于《规定》,且《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该取用《规定》中的40小时。

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4.18•【文号】铁劳[1995]50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铁劳(1995)50号1995年4月18日)一、铁路职工实行每日8h工作制的,每周工作时间为40h;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年月均工作时间为169.3小时。

二、铁道部机关、事业单位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部属院校于今年秋季开学起施行铁路运输企业施行时间由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根据各自情况自主确定,最迟应于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他企业原则上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确有困难的施工企业,最迟应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为了保证新工时制的顺利施行和铁路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实行领导负责制,认真准备,精心组织,过细工作,抓好落实。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要重点抓好运输指挥系统职工新工时制的实施,特别是做好轮班制职工的实施工作,确保运输指挥连续、有序、有效。

四、各单位要把实施新工时制作为推动企事业改革的重要工作来做。

要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在不增加职工总量、确保运输安全和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和劳动组织,精简机构,压缩机关及二、三线人员,充实生产一线,挖潜提效,确保施行新工时制度所需人员。

五、各单位在未施行新工时制前,仍按铁道部现行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的新工时实施方案,请报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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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
规定》的决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50325
【实施日期】19950501
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
【章名】全文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
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
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
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发布。

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年2月3日发布、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

【章名】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
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
,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
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
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
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
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
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
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
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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