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1
2
说明:
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2000元者,一律按2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价格,但不含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
200万元×4.5‰=0.9万元
(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
(1000万元-500万元)×4.1‰=2.05万元
(3000万元-1000万元)×3.9‰=7.80万元
(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
应收咨询费合计=0.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80万元
+7.40万元=19.44万元
3。
赣价协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赣价协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费率:‰说明: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3000元者,一律按3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和设备价格,但不含甲方供应的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200万元×4.5‰=0.9万元(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4.1‰=2.05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3.9‰=7.8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0.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80万元+7.40万元=19.44万元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149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
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按鉴定结论标的
1.5-2%
不足1000元
按1000元计
七、文书司法鉴定
元/检材
1000-2000
八、痕迹司法鉴定
以上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未包含因鉴定需要的其它检查(测)费用和仪器设备租用费用。
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法医病理鉴定
收费标准中未
包含医疗机构
收取的特殊项
目的检查费用
死亡原因鉴定
元/具
1500-2000
死亡方式鉴定
元/具
1500-2000
死亡时间推断
元/具
1500-2000
致伤(死)物认定
元/件
800-1200
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定
元/件
800-1200
200-600
劳动能力评定
元/例
300-600
活体年龄鉴定
元/例
400-800
性功能鉴定
元/例
500-800
医疗纠纷鉴定
元/例
3000-5000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元/例
600-1200
医疗费审查和医疗费鉴定
元/例
600-1200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定能力鉴定
元/例
600-800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
元/例
1500-2500
智能障碍鉴定
元/例
1000-1200
四、法医物证鉴定
个体识别
元/例
1200-2200
亲子鉴定(DNA)
元/例
2000-4000
性别鉴定
元/样本
800-1200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1
说明:
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2000元者,一
律按2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价格,但不含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
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
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
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
200万元×4。
5‰=0.9万元
(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
(1000万元-500万元)×4.1‰=2。
05万元
(3000万元-1000万元)×3。
9‰=7.80万元
(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
应收咨询费合计=0。
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
80万元
+7。
40万元=19.44万元
2。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赣发改收费〔2017〕717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及《江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意见(试行)》、《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印发给你们,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原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2017年6月30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意见(试行)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的行为。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修订《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修订《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9.09.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
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修订《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结合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运行情况,对《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717号)的附件《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进行修订,减少项目层级,部分收费项目进行了归并,收费标准未变。
现将《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
2019年9月9日
附件
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注解:“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1
说明:
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2000元者,一
律按2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价格,但不含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
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
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
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
200万元×4。
5‰=0.9万元
(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
(1000万元-500万元)×4.1‰=2。
05万元
(3000万元-1000万元)×3。
9‰=7.80万元
(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
应收咨询费合计=0。
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
80万元
+7。
40万元=19.44万元
2。
土方测量收费标准2019
土方测量收费标准2019:1.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不足5000元时,按5000元收取。
2.全过程造价控制若部分阶段的服务内容不实施,则扣减相应阶段的费率。
3.根据项目管理、技术的复杂难度情况,可计取1.1-1.3的复杂系数/难度调整系数。
独立的土石方、软基处理、绿化工程等简易工程可计取0.7-0.9的复杂系数/难度调整系数。
4.工程主材、设备无论是否计入控制价、结算价等,均应计入取费基数。
合同包干价的签证变更项目,包干价部分应计入取费基数。
5.工程控制价的审核,可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难度计取0.7-1.0系数。
6.工程结算审核不执行效益收费,则在基本收费基础上增加0.2%作为结算审核收费。
7.计费基数招标控制价,结算价均不含下浮。
8.对于不跟随全过程项目咨询,单独委托的驻场服务,收费参照全过程造价咨询驻场收费模式,具体另行商议。
9.方案测算包括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测算方案不超过2次。
单独委托方案测算的,按上述标准计算,新增加一次测算的,递减10%,减到50%的,不论新增多少方案,每次增加方案最低的按上述标准收费的50%计算。
10.单独委托材料、设备询价的按实际情况双方协商。
11.按建筑面积计算咨询费的可按上述价格折算计取。
1、北京说明:1.工程主材和工程设备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取费基数;2.工程结算审查项目5.1、5.2两种计费方式,由甲乙双方自行选择;其中5.1的计费方式按(1)+(2)计算,效益费用应由受益人支付;3.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包括中标价的审核、图纸改版导致重新计量等工作,发生时咨询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他咨询项目若发生此类情况,参照执行;4.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修缮工程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乘以1.2的系数;5.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清单预算、定额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核费用应在上述费用的基础上乘以0.9的系数;6.每单咨询合同按上述费用计算不足3000元时,按3000–3500元计取咨询费用;7.凡要求计算钢筋精细计量的,按钢筋重量以14–16元/吨,另计费用;8.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费用,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费用参考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9.工程设计阶段的前期造价控制,如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根据咨询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咨询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10.此表格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为20%。
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法医临床鉴定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元/例200-600收费标准中未包含医疗机构收取的特殊项目的检查费用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元/例500-1000 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病等致残程度评定元/件200-600 劳动能力评定元/例300-600活体年龄鉴定元/例400-800。
虽然我国每个省市都有司法鉴定机构,但是根据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司法鉴定费用也有所差别,江西省作为中部省份,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小编查阅了江西省相关资料,下面给大家简单做个介绍。
▲一、法医病理鉴定死亡原因鉴定元/具1500-2000死亡方式鉴定元/具1500-2000死亡时间推断元/具1500-2000致伤(死)物认定元/件800-1200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元/件800-1200死后个体识别元/具2000-2500尸体尸表检验元/具800-1200尸体解剖元/具2500-3000开棺验尸元/具3500-5000病理组织切片检验元/片30-50▲二、法医临床鉴定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元/例200-600收费标准中未包含医疗机构收取的特殊项目的检查费用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元/例500-1000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病等致残程度评定元/件200-600劳动能力评定元/例300-600活体年龄鉴定元/例400-800性功能鉴定元/例500-800医疗纠纷鉴定元/例3000-5000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元/例600-1200医疗费审查和医疗费鉴定元/例600-1200▲三、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定能力鉴定元/例600-800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元/例1500-2500智能障碍鉴定元/例1000-1200▲四、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元/例1200-2200亲子鉴定(DNA)元/例2000-4000性别鉴定元/样本800-1200种族和种属认定元/样本1500-2500▲五、法医毒物鉴定定性毒物分析元/样本?项400-700定量毒物分析元/样本?项600-1000▲六、司法会计鉴定按鉴定结论标的1.5-2%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七、文书司法鉴定元/检材1000-2000▲八、痕迹司法鉴定枪弹痕迹鉴定元/检材2000-3000其他痕迹鉴定元/检材1000-2000▲九、微量物证鉴定元/例500-2000▲十、计算机司法鉴定元/例6000-12000▲十一、建筑工程鉴定按鉴定结论标的2-4%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十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录音制品元/件400-800录像制品元/件800-1200磁盘、光盘元/件400-700图片元/件300-500▲十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元/件500-700▲十四、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元/件2000-4000鉴定过程发生的质检费另计▲十五、保险赔偿司法鉴定寿险按赔付金3-5%财保按赔付金1-2%▲十六、司法资产评估按鉴定结论标的2-3%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十七、司法鉴定人出庭费元/人?次100由此可见,江西省司法鉴定项目很多,内容基本和国家规定一致。
[赣价协〔2015〕9号]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费率:‰说明: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3000元者,一律按3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和设备价格,但不含甲方供应的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200万元×4.5‰=0.9万元(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4.1‰=2.05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3.9‰=7.8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0.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80万元+7.40万元=19.44万元赣价协〔2015〕9号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149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
赣价协〔2015〕9号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费率:‰说明: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3000元者,一律按3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和设备价格,但不含甲方供应的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200万元×4.5‰=0.9万元(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4.1‰=2.05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3.9‰=7.8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0.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80万元+7.40万元=19.44万元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149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1
说明:
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2000元者,一
律按2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价格,但不含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
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
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
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
200万元×4。
5‰=0.9万元
(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
(1000万元-500万元)×4.1‰=2。
05万元
(3000万元-1000万元)×3。
9‰=7.80万元
(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
应收咨询费合计=0。
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
80万元
+7。
40万元=19.44万元
2。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赣价协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赣价协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关于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赣价协〔2015〕9号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149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
现将规范全省工程造价服务收费标准的事宜通知如下:一、基准价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省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及按建设部令149号和我省行业管理规定要求办理了入赣备案手续的外省、市在我省执业的造价咨询服务企业。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咨询企业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含招标控制价或预算)、定额计价法的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与审核,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赣司发〔2019〕13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赣司发〔2019〕1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1号),明确我省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印发公布。
清单内各部门(见附件)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控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
未列入清单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
因我省事业单位改革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工作正在推进中,相关事业单位暂不纳入清单。
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江西省司法厅2019年8月20日附件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1 江西省人民政府2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参事室(文史馆))3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能源局)4 江西省教育厅5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省外国专家局)6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7 江西省公安厅8 江西省民政厅9 江西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10 江西省财政厅11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13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14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5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16 江西省水利厅17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18 江西省商务厅19 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20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21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2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3 江西省审计厅24 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25 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26 江西省林业局27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8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29 江西省广播电视局30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31 江西省体育局32 江西省统计局33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34 江西省扶贫办公室35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36 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37 江西省档案局38 江西省公务员局39 江西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40 江西省政府新闻办公室41 江西省电影局42 江西省政府侨务办公室43 江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44 江西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45 江西省政府信访局46 江西省国家保密局47 江西省国家密码管理局48 江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49 赣江新区管理委员会50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结束——。
发改委收费标准
文件传真《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6期 - 1 -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对南昌大学招收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公共管理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4]488号 2004年5月26日省教育厅:你厅《关于核定南昌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公共管理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的函》(赣教计函字[2004]12号)文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3]52号)、教育部授权89所院校招收工商管理硕士(MBA )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根据我省实际和办学成本核算,现将南昌大学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公共管理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及项目核定如下:(一)报名费:每生150元(含命题、考试、阅卷、面试费);(二)学习培养费:培养费一次性收取。
1、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每生三年按1.8万元收取;2、攻读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每生三年按2.4万元收取;3、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每生三年按2.4万元收取。
(上述培养费包括论文指导费、学位申请费、论文评审、答辩、学位授予等)。
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办学点教学管理支出、教学设备、设施和教学实践环节开支。
学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文后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对江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培养经费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4]487号 2004年5月26日江西师范大学:你校《关于核定江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培养经费的函》(赣师大[2003]12号)文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1999年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科方向及招生计划的批复》(教师司[1998]38号),经研究,根据我省实际和办学成本核算,现将江西师范大学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及项目核定如下:(一)报名费:每生150元(含命题、考试、阅卷、面试费);(二)学习培养费:一次性收取。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发布单位】江西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6-01【生效日期】2002-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客观、科学、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法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涉及诉讼活动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司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涉及诉讼的事故、资产、价格、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鉴定以及诉讼过程中依法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
第三条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客观、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独立进行,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省、设区的市设立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的司法鉴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辖区司法鉴定工作改革与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检查、督促解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二)依法组织制定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三)负责本辖区重大、疑难和有争议案件鉴定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内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
司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分别由省级司法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六条第六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包括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简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七条第七条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鉴定活动,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7.05.26
•【字号】赣发改收费〔2017〕576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公证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和《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新修订的《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印发你们,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前6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发改委和省司法厅。
原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1998]814号文的通知》(赣价行字[1998]38号)和《关于颁布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9]19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司法厅
2017年5月26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附件: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附件
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关于颁布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关于颁布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99.04.26•【字号】赣价费字[1999]19号•【施行日期】1999.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司法厅关于颁布省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4月26日赣价费字[1999]19号)各地、市物价局、司法局:为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以下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规定,请与《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计价费〔1997〕285号、〔1998〕814号文的通知》(赣价行字〔1998〕38号)一并执行。
一、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1.遗嘱200元/件2.保管遗嘱30元/年/件(不满一年按一年算)3.清点遗产(1)遗嘱经公证的清点200元/件(2)遗嘱未经公证的清点300元/件4.保管遗产(因保管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1)保管凭证100元/年(2)保管物品A.不动产400元/年B.动产800元/年5.确认遗嘱效力300元/件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分割、评估和估损1.财产清点、清算、评估、估损(1)公民个人300元/件(2)企业或其他组织1000元/件2.财产分割(1)公民个人300元/件(2)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分割2000元/件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1.声明、委托、保证(1)涉及人身权益1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A.个人200元/件B.法人或其他组织500元/件2.定向培养协议200元/件3.领取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子女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30元/件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50元/件5.确定财产所有权500元/件6.开奖、抽号(1)不涉及经济活动500元/件(2)涉及经济活动A.500万元以下1000元/件B.501万元以上2000元/件7.现场监督(1)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2000—3000元/件(2)销毁物品800元/件(3)其他现场监督500元/件8.证明招标、投标、开标、决标(1)5000000以下1000元/件(2)5000001—10000000元3000元/件(3)10000001—50000000元5000元/件(4)50000001—100000000元10000元/件(5)100000001元以上20000元/件9.股票发行30000元/件10.拍卖按标的的0.3%,最低300元/件11.保存样品500元/年12.证明日期、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1)不涉及经济活动80元/件(2)涉及经济活动500元/件14.解除收养(1)收养办理过公证A.生父母共同送养300元/件B.生父母单方送养400元/件C.其他监护人送养500元/件(2)收养未办理公证A.生父母共同送养500元/件B.生父母单方送养700元/件C.其他监护人送养1000元/件14.亲子鉴定400元/件15.弃婴事实300元/件16.证明产品抽样检测400元/件17.存款证明、纳税、个人经济收入、成绩单、健康状况、疾病证明100元/件18.技术职称、学位、资格证80元/件19.监护权、指纹、证件遗失、居住地80元/件20.查无档案记载200元/件21.计划生育协议40元/件22.其他(1)不涉及财产关系1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200—500元/件四、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1.保管文书50元/年2.抵押登记A.公民100元/件B.法人500元/件C.其他组织400元/件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A.公民50元/件B.法人200元/件C.其他组织200元/件4.代办认证事务(认证费、邮寄费由当事人支付)A.公民100元/件B.法人300元/件C.其他组织200元/件5.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A.一般文书100元/份B.合同200元/份C.修改文书50元/份6.解答法律咨询10—30元/小时五、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1.常年公证服务协商收费2.上门受理公证、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50元/件3.专项调查事项(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协商收费4.查询公证档案20元/次5.外文打印、校对20元/页(16K)6.证明公证书中外文相符(含译文件)60元/件7.翻译费(由公证处代收)80元/千字符(不足的按千字符收取)8.公证书副本费20元/份9.外文副本费40元/份10.审批涉台公证事项200元/件11.查验台湾公证书副本200元/件12.邮寄公证书(邮寄费由当事人支付)30元/件六、其他1.本收费标准未列的公证事项,比照类似收费项目收取公证费。
赣价协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附件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费率:‰说明:1、本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制计算,当咨询项目的咨询费不足3000元者,一律按3000元/项收费。
2、安装工程造价含主材和设备价格,但不含甲方供应的设备价格。
3、施工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合同价、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现场签证审核,参与设备材料询价,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审核等内容,如超过以上工作内容则另行计费;咨询企业在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工作中,如发生工程造价核减额,则可另按核减额6%的比例增加咨询服务收费。
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本通知未作规定,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的规定。
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如某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收费额如下:200万元×4.5‰=0.9万元(500万元-200万元)×4.3‰=1.29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4.1‰=2.05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3.9‰=7.80万元(5000万元-3000万元)×3.7‰=7.40万元应收咨询费合计=0.9万元+1.29万元+2.05万元+7.80万元+7.40万元=19.44万元各设区市协会联络处、各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会员、行业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精神,全国各地将陆续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
为适应我省放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后的新常态,指导和规范从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培育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的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会员和社会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诉求,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国家建设部149号令)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及《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中价协[201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各邻边省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当前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以下简称为“基准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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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司鉴字[2006]9号
转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
项目及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司法鉴定机构:
《江西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已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核定,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现将该委《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坚决杜绝乱收费和不正当竞争现象,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二○○六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司法鉴定收费通知
报:司法部、省人大内司委、省司法鉴定管理委员会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
发:厅领导、厅办公室、人事警务处、计财装备处
江西省司法厅办公室二○○六年二月十日印发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
省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你厅《关于请求正式印发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赣司鉴字[2005]46)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去年印发的《关于制定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4]404号)文件试行一年来,社会各方普遍认为,该收费标准符合江西实际,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经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正式批复如下:
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三、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鉴定活动,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四、司法鉴定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收费。
除附件中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外,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六、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在省定的价格幅度内,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
七、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授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3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八、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原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4]40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以上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未包含因鉴定需要的其它检查(测)费用和仪器设备租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