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利弊及对经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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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利弊及对经济的影响

一.【内容摘要】:

我们要用全面的、发展的、辩证的观点看待这个问题,要站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来分析我国加入WTO的利弊得失。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如果我们在履行世贸组织规定的义务时,变压力为动力,变挑战为机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与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档次,进一步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就可以减失增得,变弊为利。

二.【关键字】:世贸组织(WTO)利弊(Advantage and disadvantage)

经济影响(the influences of economy)

三.【正文】:

(一).加入世贸组织的利弊------用两点论分析

自1992年以来,中国理论界从不同的视角展开了对中国加人WTO的利弊分析。然而,更多的分析足在经济学的框架内展开的,而事实上,这是关系到一个民族未来生存的重大问题,单纯的经济学分析有失简单化。我们认为,中国加入WTO,循着对经济影响的深人化,必将对置于经济生活之上的文化生活、民族心理与情感、民族理性价值、人们的思维方式、社会文化结构、政治构造等多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并使之发生渐变或突变。这是中国在未来经济、政治与文化生活中面临着的不可回避的、更为深层次的问题。由此,就要求我们超越单纯的经济框架,超越利弊比较的思维模式,从更为广阔的文化背景中来审视中国所面临的这一既是促进其发展的良好机遇,同时也蕴涵着巨大潜在挑战的行为,着力思考中国加入WTO可能付出的“代价”,将代价降低到最小限度。而要达此目的,就迫切要求中国从政府到国民都必须以开放的心态,充分认识到加入WTO可能带来的冲击,并及时调整我们的观念与行为方式,完善我们的组织与管理制度,改进我们的组织与管理方法,变被动为主动,借此良好机遇,推动中国经济与社会全面进步。

中国加入WTO,首先面临着一个如何调整我们自身的经济观念、经济行为方式以适应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的问题。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特有的“游戏规

则”,这已成为通识。中国加入WTO也就必须按照国际经济的通行“游戏规则”进行经济操作,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按照“国际惯例”来行事。

第一,从经济的视角,明确我们的经济行为方式与西方经济人的行为方式及观念的差异,方可更有效地使我们的经济活动规范化,以更为良好的经济人形象介入到国际经济活动这个大系统中去。因为,西方的经济学家在总结、反思市场经济活动时,明确地揭示其市场经济的价值前提,这就是:理性经济人。它是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一个必要的观念前提与基础.它的内在特点构成了经济主体的活动理念并规范着经济主体的活动方式,具体表现为“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筹划与经营活动中是最大程度地展开的、纯粹经济化的。这样,经济活动获得了相对独立的空间,它固有的法则得以充分的展开,并在经济行为中得以贯彻,从而使奠定在纯粹经济活动之上的法则也就具有了一致性、客观性与内律性。而在中国,理性经济人始终未能形成,并且在中国的文化中始终也没有给予纯粹经济人以适当的“合法”的文比空间,人们在观念上尚未对之给予恰当的认可。人们总是以“义”与“利”。在现在即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问题来评价经济人的社会化经济活动,从而使得经济人的活动与行为带有多重性。在进行经济活动、发生经济行为之时,其他与经济活动、经济行为无涉的因素也同时加入其中,这样使得中国经济人的行为带有程度不同的复合性,经济活动带有很多的“官方”色彩或非经济行为的色彩。其结果是经济活动没有得以充分的展开,其他与经济活动无涉的东西反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展现”。同时,在这种理性经济人还没有成长起来的过程中所进行的诸多经济行为都或多或少带着人情的因素,政府替代企业做决定、保护主义色彩浓厚等积弊也就不可避免。这样,经济主体的经济目标在受到众多因素的干扰之下,非但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而且还严重地制约着经济人从事经济活动的内在心理与情感的动力。这样的状况在中国加入WTO之时,西方理性经济人带有鲜明的目的性与功利性的行为方式会迫使我们改变对经济人行为方式的认识,并对中国经济人的行为加以调节。但是,这一过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因为在行为方式之背后有着更为深厚的文化性格、民族心理以及观念差异。

第二,受契约、合同规范的经济行为与受主观随意性的影响严重的经济行为之间存在的差异,警示着中国必须加强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西方契约理念源起于古罗马晚期,有其深远的历史文化之根,成为西方经济文化之深厚的传统。

西方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受着严格的市场法规的约束与调节,形成了“代价”最小的规范性的经济行为方式。这具体体现在经济主体问的关系奠基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契约”与合同上,这是契约理念的经济语言表达。契约与合同以责、权、利三者清楚明晰的划定为内涵,对经济主体的经营行为具有矫正性与导向性,这就使得经济活动有了深厚的、严格的法律基础,这使人们认识到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而中国在近20年,尤其是在近10年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由于市场经济活动本身并未如西方的市场经济一样得封充分的展开,使得中国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契约、合同意识还很淡漠,市场法规体系“匮缺”,已出台的法律与条规之间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内部裂缝,这样,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往往出现责、权利含混不清,也出现了无法可依,有法也难依等等多种多样的“问题”,从而导致经济主体的行为缺乏规范性、统一性以及协调性。由此,中国加人WTO,客观上就必然要求政府一方面加强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另一方面加速国内企业产权的清理,使中国的经济活动更趋于法制化。

第三,中西经济伦理的价值基础的差异,要求中国在加入WTO之后,必须积极、有效、快捷地协调、整合这种深刻的差异,使中国大大小小不同的经济主体形成良性的协作关系,激发“人”的潜力与凝聚力,促进中国企业的经营方式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迅速转型。—般地说,西方的经济伦理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以个体为本位、为中心,确信人人机会均等,崇拜竞争。加之西方企业精神鼓励人们选择的自由,人们容易找到自己恰当的位置,实现自我,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以人为本”。这就有利于人的潜能得以充分发挥,使不同的经济行为主体在遵循共同的市场原则的基础亡,形成鲜明的“个性”,催发出生机勃勃的“经济生态”环境,培育创新精神,孕发巨大的创新能力,从而使得经济主体在国际竞争中居于优势地位。这样也就比较好地解决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但是,不容讳言,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所构建起来的这一套经济伦理固然促进了个人和企业充分地释放能量,但由于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只能在契约的基础上来维持,导致了协作精神的缺乏,人们之间的关系比较紧张,这就增大了在人际关系的摩擦中消耗的能量,提高了浪费的概率,加之社会流动性大,人身依附弱,有时极度的个人奋斗和缺乏群体的配合等,都将客观地限制个人能力的实现程度。相反,中国的经济伦理是以集体主义为其价值基础的,社会、集体在价值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是轴心,而个体则是次要的、非轴心的。社会、集体是个体的价值归属。这样,一方面构筑了社会的“家族道义的网络”,在生产中,在企业内部容易形成职工与企业的“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生活共同体”,强化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稳定意识,缓和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使企业的凝聚力得到提高。在企业外部,商会和工会等中介组织与政府和企业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家族式的关系,它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和企业与政府之间进行沟通的同时,也以家族关系缓和了它们之间出现的各种摩擦。但是,另一方面,也正由于此,个体的价值与利益不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与实现,使个体在整个生产系列中渐渐丧失“不可替代”的本位感与生产,生活的主体意识,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个体的选择与创造性的激发、挖掘。

第四,WTO所要求的市场经济观念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现状之差距,迫使中国通过更全面、深入的改革来剔除计划经济所留下的“痕迹”。这里涉及到——个市场经济本身的观念问题。WTO要求其成员的经济构成不能是计划经济的模式,而是比较纯粹化的市场经济,这样,才能更好更严格地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来运转。而在我国,虽然我们也在搞市场经济,但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市场经济与WTO所要求的市场的经济构成状况还存在差距。其中,最突出地表现在:我国已经市场化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还很不成熟,刚进入市场的公有制经济成分还严重地被计划经济的“惯性”牵制着,其活力不高,效益不好。从我国加入WTO长达十几年漫长的谈判即可知我国的经济体制转型之必要性、紧迫性与艰巨性。

第五,贫富观念的差异。这里的贫富观念涉及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贫富本身的看法,第二个层次则是对导致贫富差异的原因如何看待。西方国家由于经历了市场经济发育、发展与成长的历程,而今已经比较成熟,再加上政府的一系列调节措施比较得力,使得西方人对贫富差距具有了更多的理性态度和更强的心理承受力。而中国文化传统中,人们对贫富差距的认识则偏重感性,心理承受能力脆弱。

第六,风险观念之差异。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风险经济。西方国家的经济主体由于经历市场经济洗礼的历史比较长,经验比较丰富,相应地风险意识比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也比较大,防范与抵制风险能力也比较强。而在中国,企业主体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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