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合作协议( 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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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一、合作方式
甲方负责与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简称“业主”)签订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合同,乙方负责自行组建施工团队,甲方签订合同后委托乙方负责施工,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比例收取利益。
二、合作期
合作期为壹年,自 2013年月日至自年月日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本合作协议的当天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作协议之担保,根据如下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不予退还、退还或抵扣相关费用的处理:
1.如合作期间乙方出现违约情形,该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自乙方负责施工的最后一个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也未
在合作期间发生违约情形,两年期满后甲方无息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3.如在上述两年期内发生工程维修事件,乙方应承担维修责任,如乙方拒不承担维修义务或违反
本协议第四条第2项约定,致使甲方自行维修的,甲方从质保金中双倍扣除维修费用后,不足部分甲方有权从该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费用结算
1.对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工程,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及业主的操作规范和相关要求施工,工程顺
利通过竣工验收并结算的,甲方从向业主收取的全部款项中扣除一定款项后,剩余金额为甲方与乙方的协议计价价格。甲方以该协议计价价格为基数,提取一定比率点数(提取点数根据具体工程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另行确定)作为甲方所得;同时,甲方以该协议计价价格为基数扣除3%作为乙方的工程维修质保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协议计价价格扣除了甲方应得款项及乙方应缴质保金后,余额为乙方所有;如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或未结算
的,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结算。
2.前款所称的在计算甲、乙双方的协议计价价格时,甲方应扣除的“一定款项”主要包括如下项
目:税款、管理费、设计费、远程费以及甲方分包的其他项目工程款(如:防白蚁、除甲醛等专业项目)等费用,所扣费用的具体计算方法另行确定。
3.乙方对其施工的工程负有保修义务,保修期如下:自工程竣工并经业主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家
装工程保修二年,防水工程保修五年。如保修期内未发生维修事件,保修期满,甲方无息退还
2.5%的质保金,剩余0.5%质保金作为防水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如保修期内发生维修事件,乙方
应及时派员到场维修,最长应在十天内维修完毕(水电等需紧急处理的维修事件应在24小时之内采取措施并维修完毕),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或按业主及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到场维修并维修完毕的,或甲方认为乙方已无能力合格完成维修任务的,甲方可自行安排工人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予以双倍扣除,不足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讨。
五、管理制度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一张,免冠一寸相片两张予甲方存档;换领身
份证时,应当补交新证件的复印件给甲方。
2.甲方与乙方仅为商业合作合同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乙方除因甲方交办装修工程而获利外
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3.乙方可自行雇佣各工种施工人员,并保证各施工人员具有合格上岗证、技工资格证,用工费用
由乙方自行承担,其雇佣人员与甲方无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应在施工前将参与施工的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案,经备案后的人员方可入场施工。甲方出具给乙方雇佣人员的施工证等证件只是为便利工程顺利开展,并非甲方与乙方或其雇佣人员存有劳动关系的证明。
乙方必须对本人及其雇佣的施工人员的社会行为、福利工资待遇和工伤事故等负全部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和义务。如因乙方或其雇佣人员的原因导致甲方受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接受相关政府部门或甲方举办的技术、管理培训(包括乙方下属
各工种人员),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作协议。培训费用由乙方支付;属甲方举办的培训则不需乙方交纳任何费用。
5.乙方所购辅材,应仔细查验所购材料的品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施工材料为伪劣产品的,
不应使用,已经使用的应该立即停止使用,且有义务马上向甲方汇报,未立即停止使用或未及时通知甲方的,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如乙方未尽仔细查验义务,未发现施工材料属伪劣产品而使用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须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施工工艺、用材标准等,严格按甲方的要求执行。
7.在合作期间,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的良好社会形象及口碑,若乙方或其工人出现损害、污蔑甲
方公司形象的言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作相应经济处罚,乙方应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如乙方较为情节恶劣,或造成甲方损失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三万元。
8.在合作期间,甲方有权指派设计师及专职工程质监协助和监管乙方工程直至竣工结算。
9.在合作期内,乙方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业务,尤其不得私自承接
装修装饰工程业务。一经发现,乙方应向甲方按每单人民币一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0.乙方严禁向业主收取任何款项,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作协议并按乙方所收取金额的双
倍对乙方进行处罚,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三万元整。
11.乙方向甲方工程部及财务部申领的工程款及工程用料必须如实运用到工程方面,做到专款专
用,并接受甲方指派的工程监理的监督复查。
12.甲方根据乙方的施工进度结合业主实际交付的工程预付款的一定比例拨放工程进度款给乙方,
具体申请程序及拨款比例详见甲方财务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
13.甲方指定的管理人员有权根据双方认同的管理规定对包括乙方本人在内的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奖
罚,甚至解除本协议,乙方必须完全遵守执行。
14.乙方须在甲方监理人员的监督下与业主进行工程验收及结算,如因工程施工质量或管理不善问
题造成业主拖延付款或减扣工程款,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次支付人民币一万元的违约金作为惩罚。
1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施工质量、进度、内部管理、配合协调,以及维修服务等因素对乙方进行
经济处罚、停单,甚至解除合作协议。
16.当本合作协议解除时,乙方应自行安排和解决其与其雇请的施工工人的工资福利等劳动待遇问
题,与甲方无关。
17.乙方无权就工程结算问题向业主作出任何折扣优惠、迟延付款等承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
方违约金三万元,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18.乙方对本合作协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第三方泄露本合作协议或随附文件之条款、内容。
19.合作期内,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将承接的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乙方不得异议。
六、其它条款
1.乙方保证施工现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条件(相应设施、设备及工具等由乙
方出资购买)。
2.乙方必须为其雇佣的人员购买医疗及意外保险。
3.乙方或乙方雇佣员工在施工过程中或因其他原因受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乙方承担,如因此导
致甲方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
4.乙方不得拖欠雇员工资,每次欠薪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金一万元,并可从乙方履
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拖欠款项,并代为支付给欠薪工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确保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形象,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一切责任由
乙方承担,甲方并将由此造成的责任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乙方应每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
6.乙方应自带施工机具、劳保、安全用品并自行管理和使用。
7.乙方应维护甲方形象,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
七、协议解除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