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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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的性质:本专业委员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中国中药协会领导,乡村网、石斛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全国性石斛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合法从事石斛种植、加工、销售、科研、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组成。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信息沟通,搭建信息平台,扩大合作与交流,促进会员之间资源优化互补;促进自主创新,疏通技术交流渠道,繁荣和规范我国石斛市场;寻求资源与资本的良好结合;引导产业科学良性有序发展,提高我国石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石斛产业规模化、市场化,尽早让石斛走进普通百姓生活。

第四条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中药协会领导,接受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1008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自律、信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展览展示、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二)在石斛研究、种植、加工、经营、管理、服务领域内具

有一定影响力的从业人员、企业及机构;

(三)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四)能积极为本专业委员会提供各种行业信息,并愿意实现信息共享;

(五)主动配合本专业委员会围绕行业发展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六)支持本专业委员会及信息平台建设,按时缴纳会员费;

(七)提交真实的会员资料。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本专业委员会核实相关信息;

(三)经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按规定缴纳会员费;

(五)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石斛论坛”“石斛供货洽谈”等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石斛产业发展协调规范工作,遵守石斛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六)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关于石斛市场规范规定;

(七)每年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一份企业年度统计信息;

(八)支持专业委员会为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发出的相关倡议;

(九)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行业内公布。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费管理

(一)会员单位分类

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二)会费标准

(三)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1)会员单位,交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交纳,专委会收到款项后,在五日内开出发票寄回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

(2)新会员单位,自批准入会之日起,2周内交纳当年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专业委员会的机构和负责人由专委会会员选举产生,设名誉主任、主任、秘书长各一名,常务副主任2名,副主任、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若干名。

第十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中药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专业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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