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一辩稿(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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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大家好:
开篇明义,立法禁止就是立法机关依程序制定法律文件对某类行为在根本上进行否定、杜绝。而人肉搜索,则是一种人联人、人找人的信息搜集和共享的互联网应用。今天我们判断应不应该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标准是就,其是否符合法治理念以及最大程度的体现社会价值。我方认为不应该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从使用价值的角度来看,人肉搜索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快捷性、广泛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肉搜索在打击违法犯罪,监督政府官员行为,强化社会道德压力,寻人寻物为人排忧解难等诸多方面有积极作用;而且它的快捷性、广泛性等特点是其他现有途径无法替代的。一旦禁止,将会导致一部分弘扬社会公正、为民排忧解难的社会需求无法满足,不利于解决民生和社会稳定。
第二,从合法性角度来说,人肉搜索本身没有天然的违法性。人肉搜索究其本质是一个依托来自五湖四海的网民而不再依赖网络数据库的新型搜索工具,是一种“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其本身伴随着网络论坛、交友社区等新媒体的产生而出现,是信息文明、科技进步的成果。人与人在网络上自由的交流信息,即使范围再广,参与者再多,这一权利本身也绝对合法。只有当信息的内容违法时,这一行为才可以被界定为是违法行为,而这不是人肉搜索这一工具本身的违法。
第三,从规避风险的角度说,对人肉搜索立法规范引导比立法完全禁止更加合理、有效。如今,人肉搜索的滥用确实引发许多侵权事件,具有潜在风险。但是规避风险关键在于规范行为,而非否定行为。2009年徐州市曾尝试立法禁止人肉搜索,遭九成网友反对而告失败。而08年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七曾考虑纳入人肉搜索问题,专家建议也只是立法规范。可见,不管是从普通民意还是专业意见的角度来看,立法禁止人肉搜索都普遍不被认可。而《美国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等国外成熟法律都是通过立法规范对人肉搜索进行监督、引导。可见,立法规范比禁止更有效。
其实,今天我们不是来为人肉搜索的潜在危险和不良事件做辩护,只是希望大家能以一个理性的态度去看待它、使用它。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希望找到更好的方法,让“人肉搜索”能有其良性发展的归宿,发挥其积极的社会公用,行使正确监督权利,使普遍社会道德植入人心,便利便民,而最终被社会大众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