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要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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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要约通知书
(GZ)TB/5 NO:00000
承租方:[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中介方:广州美联港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03号广州国际电子大厦17楼1701—1702室
承租方通过中介方介绍,对位于之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 该物业地址以[房地产证][预售契约][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若有差异时,双方同意再作修改,并同意不以此作为取消交易之理由。)有承租意向,现承租方委托中介方向该物业业主发出下述承租要约:
1.该物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房地产证][预售契约][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若实际面积有差异时,承租方同意以本通知书订明之租价除以面积所得的单价为标准增收或减付,并同意不以此作为取消交易之理由)。
2.租约期由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交楼期为年月日。
3.该物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整(¥),从第年起每年递增 % 计收租金,租金包含:管理/水/电/电话/煤气/清洁/有线电视频道及等费用。
4.承租方于签署本通知书时支付要约定金人民币元整(¥)。
5.承租方同意于年月日或之前签署租赁合约,签约时承租方需支付该物业业主:
a)相等于个月租金之按金,即人民币元整(¥);
b)首月之租金人民币元整(¥)(含定金)。
6.若中介方在年月日前未能与该物业业主就以上要约条件达成协议并取得该物业业主之《租赁承诺书》,中介方代保管的要约定金须原银无息退还承租方,承租方不能为此追究中介方的责任。而承租方于中介方交还定金或交付该物业业主已签署之收据时须归还中介方开出之预收款凭证,如有遗失,承租方须支付该预收款凭证开具金额的5%予中介方作为税费补偿。
7.一旦该物业业主同意接受上述承租要约内容,并承诺以上述或低于上述租金出租该物业,承租方即确认成交并视同已收到和同意业主的《租赁承诺书》,并同意中介方无需承租方另行指示,可将要约定金转交该物业业主,作为承租的定金。
8.若该物业业主收取定金及签订《租赁承诺书》后悔约不租的,则承租方有权收取该物业业主之返还定金及同等金额之赔偿金并与中介方均分该赔偿金。
9.若中介方就上述要约条件取得该物业业主承诺后,如承租方悔约不租的,则该物业业主有权没收定金并另行出租该物业,而承租方亦须向中介方支付相等于上述两个月租金之金额作为违约金, 对此承租方无第二联承租方
异议。
10.承租方承诺若与该物业业主私下交易的,则承租方仍须向中介方支付相等于上述两个月租金之金额作为违约金, 对此承租方无异议。
11.基于中介方提供之中介及咨询服务,承租方须支付予中介方人民币元(¥)作为中介费及咨询费,承租方须于签署租赁合约时或最迟于年月日前付清上述费用予中介方,逾期支付的欠款方须每天按欠款额0.1%支付逾期的滞纳金至付清上述费用予中介方止,承租方对此无异议。
12.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如因本通知书而产生的纠纷均交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3.备注:
(家具电器)
(交租方式)
承租方:中介方:广州美联港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签署:签署:日期:日期:第二联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