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青少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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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十四届运动会青少年部
竞赛规程总则
(征求意见稿)
举办安徽省第十四届运动会是为了进一步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夯实我省竞技体育发展基础,促进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开展,推动我省体育事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好安徽和促进文明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竞赛时间及地点
2018年在蚌埠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橄榄球、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田径、游泳(游泳、跳水)、射击、射箭、体操、击剑、武术(套路、散打)、国际式摔跤、跆拳道、拳击、举重、柔道、赛艇、皮划艇(静水)。
三、参加单位
各省辖市。
四、运动员资格
(一)具有安徽省户籍,并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青少年。
(二)完成全省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符合省十四运会运动员资格审查的各项规定。
(三)经省体育局批准,各市输送到解放军队训练尚未办理
正式入伍手续的运动员,公示后可代表输送单位参赛。
(四)经省体育局同意,各市输送到体育院校(含竞技体校)的安徽籍运动员,代表我省在国家体育总局办理双重注册,公示后方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
(五)运动员代表资格以2017年度注册期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
(六)甲组运动员必须参加2016年至2017年度省级青少年锦标赛(以上场参赛为准),其他组别及排球、橄榄球项目运动员必须参加2017年省级青少年锦标赛(以上场参赛为准),方可代表注册单位参加比赛。
(七)凡在历次省级比赛中出现过两个以上年龄的运动员,以不利年龄为准。
(八)各市从外省市引进运动员输送至省优秀运动队(正式聘用),享受输送相关政策,但不得参加本届运动会。
(九)运动员须按照省体育局的统一要求,进行骨龄检测和指纹采集。
(十)运动员有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省运会:
1.省优秀运动队正式聘用的运动员(含我省输送到解放军队已办理入伍手续的运动员)。
2.不执行省体育局规定,拒绝省优秀运动队集训、试训或选招决定的运动员。
3.未经省体育局同意,在外省或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市)进行青少年注册或代表外省市(行业体协)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
的运动员。
4.未经省体育局同意,代表外省市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比赛(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市体育局年度比赛计划的赛事)的运动员。
五、参加办法
(一)报项规定:各参赛单位最少必须参加10个项目的比赛,每少报一项扣除该代表团省十四运会总成绩3枚金牌、39分。各单位必须报6个以上(含6个)振兴发展类项目和巩固发展类项目,不足6个,每少报一项扣除该代表团省十四运会总成绩3枚金牌、39分。
田径、游泳、射击、举重、赛艇、皮划艇、手球为省运会重点项目,各参赛单位报名参赛4项以上(含4项),并且实际参赛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每项计2枚金牌、26分带入省十四运会该代表团总成绩。田径项目实际参赛人数须达到30人以上(含30人),射击、游泳项目参赛人数须达到20人以上(含20人),举重、赛艇、皮划艇参赛人数须达到15人以上(含15人),方予计算。
振兴发展类项目:田径、游泳、射击、举重、赛艇、皮划艇巩固发展类项目:拳击、手球、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散打)、击剑、柔道、跆拳道、橄榄球、体操、跳水。
(二)经省体育局公布的省级单项后备人才基地跨市交流运动员,两人及两人以下项目由输送单位报名参赛,所获成绩分别按50%计入输送单位和承训单位。两人以上项目可以由输送单位
报名,也可以由承训单位报名,所获成绩不实行双计分。
(三)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部别(青少年部、高校部或行业部)、一个大项的一个组别(甲组、乙组、丙组或丁组)的比赛,不得跨组别或兼报其它大项的比赛。
(四)各项目运动员报名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五)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数量规定:参赛运动员在50人以下的(含50人)团部工作人员4人;参赛运动员在51—100人的团部工作人员6人;参赛运动员在101人以上的,每超出50人,可增报团部工作人员1人。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51人至100人(含1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2人;101人至2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3人;20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4人。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设副团长1-4人,不占代表团工作人员名额,一切费用自理。
六、竞赛办法
(一)各项目竞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和省体育局下发的单项竞赛规程。
(二)所有项目各组别报名不足3个单位,取消该组别比赛(球类集体项目除外);个人项目或团队项目每小项报名参赛运动员(队)不足3人(艇、队、小团体等),取消该项目比赛。
(三)各项目除竞赛规则规定名次并列外,不允许并列名次。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按竞赛规则和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四)各项目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各单项竞赛组织单位提出建议名单,报省体育局审定批准。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办法
(一)球类集体项目比赛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
(1)手球甲乙组、橄榄球项目录取前12名。其中第一名计4枚金牌、52分,第二名计3枚金牌、44分,第三名计2.5枚金牌、40分,第四名计2枚金牌、36分,第五名计1.5枚金牌、32分,第六名计1.5枚金牌、28分,第七名计1枚金牌、24分,第八名计1枚金牌、20分,第九名计0.5枚金牌、16分,第十名计0.5枚金牌、12分,第十一名计8分,第十二名计4分。
(2)手球丙组录取前8名。其中第一名计2枚金牌、26分,第二名计1.5枚金牌、22分,第三名计1枚金牌、20分,第四名计0.5枚金牌、18分,第五名计16分,第六名计14分,第七名计12分,第八名计10分。
(3)足球、篮球、排球项目录取前10名。其中第一名计3枚金牌、39分,第二名计2.5枚金牌、33分,第三名计2枚金牌、30分,第四名计1.5枚金牌、27分,第五名计1枚金牌、24分,第六名计1枚金牌、计21分,第七名计0.5枚金牌18分,第八名计0.5枚、15分,第九名计12分,第十名计9分。
(4)以上项目参赛队数不足录取名额的,均按实际参赛队数录取并奖励。
(二)其它项目比赛录取名次与计分办法
其它各项目均录取前8名,按13、11、10、9、8、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