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特征和种类
票据法-汇票
这种不具有票据上效力的记载事项,虽然 不产生票据效力,但对一定的当事人而言, 有时有着重要含义。
其含义主要有三项内容: 其一,除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外,出票人在汇票
上还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其二,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时,该事项不
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 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 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 ×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2)法定限制 《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了两种限制:对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对 于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 让。 司法实践中承认的“法定”限制,仅为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
1、得记载事项: 1)禁止转让文句 :限制票据背书,保留对收款
人的抗辩权。
2)货币种类文句:从约定 3)代理付款人:担当付款人,是代付款人付款的
人
4)预备付款人:只限于汇票,是出票人或背书人 指定的第三人
得记载事项,是指记载与否,概由当事人决定, 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应特别注意出票人记载“禁转文句”和背书人记载 “禁转背书”的重大区别
2、一部背书和分割背书
(1)一部背书 票据法明确禁止一部背书,对汇票金额的
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票据法》第33条) (2)分割背书 票据法也明确禁止分割背书,将汇票金额
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法》 第33条)
3、共同背书和选择背书
经济法笔记-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2021
《票据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见票 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
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票据法-汇票
三、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依据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银行为付款人。 2、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仍要负担保责任。 三、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是以背书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又名还原背书或你背书,属于特殊背
书。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背书中的被背书人是在票据上已经有姓名的债务人,也就是原来的 票据关系人,而非新加入的票据关系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 索权。
票据法-汇票
四、期后背书 其一:在票据到期日以后做成的背书; 其二:在做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在做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届满后做成的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
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此背书的效力远远弱于一般背书; 1、不受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票据债务人可以用对抗期后背书人的事由对抗(期后背书的)被
2、票据法只规定,如果在受款人请求时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发票人就应该自己付款,发 票人的这种义务称为【偿还义务】。发票人只在付款人不付款时才承担义务,所以是第二债务 人。作为第二债务人,在票据法上称为担保责任。
【问】如果是收款人作为发票人的情况是什么样的?也要承担这个担保责任么?收款人在出票后 是不是来自以注明【禁止背书】来规避该责任。
种票据行为。而且是创设票据的基本的票据行为。 3、构成:发票由“做成”票据与“交付”票据两种行为构成。作成指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现
单据的种类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是指利用银行汇票办理转帐结算的方式。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适用范围广 。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 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 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并且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帐 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
2.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 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 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票据
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的收款人或
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定金额的有价证劵。
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特征: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如果持票人一旦丧失所持的票据,那么失票人虽说仍是
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处于既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也不能转让票据。
一、 汇票
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购货单位交款,银行开票,票,这样 可以减少结算环节,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方便购销活动。 (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 。银行汇票是银行在收到汇款人款项后签发的支付凭证, 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银行保证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据,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 而且,银行内部有一套严密的处理程序和防范措施,只要汇款人和银行认真按照汇票结算 的规定办理,汇款就能保证安全。一旦汇票丢失,如果确属现金汇票,汇款人可以向银行 办理挂失,填明收款单位和个人,银行可以协助防止款项被他人冒领。 (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 。实行银行汇票结算,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 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取或转让。 (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 。一般来讲,购货单位很难准确信定具体购货金额, 因而出现汇多用少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情况下,多余款项往往长时间得不到清算 从而给购货单位带来不便和损失。而使用银行汇票结算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单位持银行 汇票购货,凡在汇票的汇款金额之内的,可根据实际采购金额办理支付,多余款项将由银 行自动退回。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交易尾欠的发生。
票据法
第七章汇票制度第一节汇票概述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票是委托票据汇票的出票人并不是汇票的付款人,而是另行委托他人作为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就这一点而言,汇票与支票相同,与本票不同。
(二)汇票是信用票据汇票既可以是见票即付的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记载将来某个日期为付款日的远期汇票。
(三)汇票设有承兑制度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汇票只所以需要设立承兑制度,是由汇票的性质决定的。
二、汇票在学理上的分类(一)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这是根据汇票上记载的到期日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即期汇票,是指以汇票的出票日为到期日,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人对汇票付款,付款人见票即付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汇票上记载了将来的某个日期为付款日,在这一日期到来之前,持票人不得提示付款的汇票。
依据出票人对票据付款日期的不同记载,远期汇票又分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三种。
(二)记名汇票、指示汇票与无记名汇票这是根据汇票对权利人记载方式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记名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了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汇票,也称为“抬头汇票”。
指示汇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不仅明确记载了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而且附加了“或其指定人”字样的汇票。
无记名汇票,是指出票人没有在汇票上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或者将其记载为“持票人”或“来人”的汇票。
(三)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这是根据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兼任而进行的分类。
一般汇票,是指汇票的三方基本当事人分别由三个不同的主体充当,互不兼任的汇票。
变式汇票,是指某一主体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汇票。
包括指己汇票、付受汇票、对己汇票和己付己受汇票。
(四)国内汇票与涉外汇票这是根据汇票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所作的分类。
国内汇票,是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汇票。
汇票出票与背书是怎么样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汇票出票与背书是怎么样核心内容:汇票有什么特征?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有哪些?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背书转让有何法律效力?背书转让有哪些限制情形?有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若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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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票的特征(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2、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在出票人签章不真实或者出票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票据无效;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法上的汇票转让是通过背书方式进行的。
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
4、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
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具有一般背书的效力,并不因被背书人是先前的票据债务人而使该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只是在权利担保的效力上有所不同。
(4)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一、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及其特征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货币债权证券2、.票据是严格要式证券3、.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流通。
4.票据是无因证券 5.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二)票据的作用1.支付作用2.汇兑作用3.信用作用4.融资作用(三)票据的种类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2.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四)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票据法特征: 1.强行性特征 2.技术性特征(五)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简称票据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指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关注:票据当事人分类:(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指依票据出票行为而直接产生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2)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指有权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债务人----指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载金额的责任人。
债务人又可以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前者是指负有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后者是指负有担保付款义务的人,如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信用证和汇票的联系与区别
而汇票只是一种支付手段,是票据的一种,属于有价证券,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常常会利用汇票。
汇票往往是信用证下要求的单据的一种。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以其是否跟随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类。
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我们一般分析跟单信用证。
汇票的概念?1.汇票是支付工具中最重要的一种。
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特征(1)汇票是一种金钱证券,也是一种支付工具,为了保证使用可靠,在该票据上必须表明“汇票”的字样,以利使用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这种支付工具。
(2)汇票须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的字样,以使这种支付工具在经济活动中有较高信用。
(3)汇票是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的票据,汇票有见票即付和指定日期支付两种。
汇票的种类?1.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1)银行汇票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2)商业汇票,根据我国支付结算办法第72条规定,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1)即期汇票是指以提示日为到期日,持票人持票到银行或其他委托付款人处,后者见票必须付款的一种汇票,这种汇票的持票人可以随时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在此之前无须提前通知付款人准备履行义务。
(2)远期汇票是指约定一定的到期日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一般有以下四种规定方法:规定见票后若干天付款;规定出票后若干天付款;规定在提单签发后若干天付款;规定在某一特定时期付款。
汇票PPT教学课件
• 结果:兴业银行将汇票按托收处理,并 立即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在卢 森堡的分行代查出票行情况。结果付款 行称从未有过“出票行”这个客户,更 不知晓这一汇票的存在;经分行核实: 多年前该国曾有一家名字相同的银行, 但早已倒闭。
启示
• 检查出票行或付款行或承兑行等相关银 行是否能够在银行年鉴中找到;
但是,东京之围一解,朝廷就
罢免了李纲等人的职务,遣散了
各地勤王的义军……
李纲
宗泽
金灭辽和北宋
公元1127年,金军再度南下,攻 破东京,俘虏了宋徽宗和宋钦宗。 北宋就这样灭亡了。
宋徽宗
宋钦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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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建立
1127年,赵构在 应天称帝,后定 都临安,历史上 称南宋,赵构就 是宋高宗。
杭州六合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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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母刺字
汇票的种类
• 按出票人分: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 按付款时间:即期和远期 • 按承兑人分:银行承兑和商业承兑汇票 • 是否跟单分:光票和跟单汇票 • 是否注明收款人:记名和不记名汇票
汇票式样
BILL OF EXCHANGE
No.09-7019
Beijing, 20th Sep. 2003
Exchange for USD8,040.00
• 持票人:AB公司
• 付款人:Lasalle National Bank,Chicago
• 事件:浙江兴业银行收到AB公司交来的汇票要 求办理贴现,金额为200万美元。此前该行曾收 到过一份以该汇票付款行总裁名义发来的电报, 称已备妥200万美金,请求代为通知AB公司可随 时兑现。初看上去汇票一切正常,要素齐全,且 付款行属于国际性大银行。但出票行有问题,因 为在银行年鉴上查不到。
收款人(payee)
国际结算 重点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国际贸易结算:以票据为基础,单据为条件,银行为中枢,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非现金结算体系。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有价证券之父)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命令。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顺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由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本国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某种结算工具的使用将汇款汇付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
逆汇:系统结算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反方向。
是由债权人通过出具票据委托本国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汇票金额的结算方式。
电汇(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信汇(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换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者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托收: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是取得承兑或付款,并在承兑或付款后交付单据的行为。
包括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基本形式。
光票托收:指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票据的托收。
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卖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
常见的有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和商业汇票等。
跟单托收:是随货运单据的托收,是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将汇票(也可以不要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什么是商业汇票,它是如何结算的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什么是商业汇票,它是如何结算的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商业结算都是通过票据的方式进行结算的,而这些票据通常是商业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商业汇票结算有自己的结算方式,那么什么是商业汇票,它是如何结算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什么是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
所谓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愿意负担起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它承认到期将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者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1)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程序。
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一般包括以下操作流程:①签发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一式三联,可由收款人签发,也可由付款人签发。
汇票签发后,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人留存;第二联为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开户银行随结算凭证寄往付款人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附件;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人留存备查。
第一联由付款人(即承兑人)暂存,付款人据此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第二联汇票由付款人(即承兑人)在承兑栏加盖预留银行印签章,并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以示承兑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
收款人据此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⑦委托收款。
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将要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迸交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收款一般采取的是委托收款方式。
③到期兑付。
付款人应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筹集款项,于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传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后,将款项划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
汇票基本知识
汇票基本知识汇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手段,具有可转让、兑现和期限等特点。
它在商业交易中被广泛使用,用于支付货款、清算债务等。
了解汇票的基本知识对于参与商业活动的个人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汇票的定义、类型、要素以及使用注意事项。
一、汇票的定义汇票是指一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面向特定支付人的承诺,承诺在指定的日期或指定条件下,向特定的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它是属于信用工具中的一种,用于确认债务关系、进行付款等商业行为。
二、汇票的类型根据汇票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汇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票据汇票:是根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格式发行的汇票,如银行本票、本公司本票等。
2. 商业汇票: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汇票,属于非票据形式的汇票,如企业之间的供应商票据、购销合同中的支票等。
3. 旅行支票:是指旅行途中携带的、以旅行支票为形式的支付工具。
4. 银行本票:指由银行出具的承诺,在款项到期时,由银行直接支付给收款人的汇票。
三、汇票的要素汇票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票面金额、付款方式、票面签发日期、汇票到期日、汇票出票地、汇票背书等。
1. 出票人:指开具汇票的人,也是对汇票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
2. 收款人:指汇票的受益人,也是最终接受款项的人。
3. 付款人:指承担汇票支付义务的人,通常是出票人。
4. 票面金额:即汇票上规定的应付金额,以数字和大写两种方式表现。
5. 付款方式:即指定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汇款、支票等。
6. 票面签发日期:即出票人签发汇票的日期,也是确定汇票计算期限的起点。
7. 汇票到期日:即汇票规定的最后支付日期,收款人在该日期前必须兑现汇票。
8. 汇票出票地:指汇票的制作地点,一般为出票人所在的地区。
9. 汇票背书:指汇票有效性的确认,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第三人。
四、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汇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出票人应确保自己有足够的信用和支付能力,否则可能导致无法兑付汇票。
承兑汇票的种类范文
承兑汇票的种类范文承兑汇票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票据,用于进行贸易和商业交易。
它是一种可支付给持票人指定的金额的有限期票据。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承兑汇票的种类:1.票据类型:-单名汇票:指票上只有一人的名字作为指示付款人的人。
-多名汇票:指票上有多个人名作为指示付款人的人。
-不可转让汇票:只能由指示的人提取款项,不得由其他人持有或转让。
-可转让汇票:可以由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之前向其他人转让。
2.票据期限:-即期汇票:票据发行后立即可以支付。
-远期汇票:票据在一定期限后才可以支付。
3.支付方式:-票据式承兑汇票:在票面上有明确的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如现金或支票等。
-非票据式承兑汇票: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由承兑人自行决定。
4.功能和用途:-电子承兑汇票:以电子形式发行和交易的承兑汇票。
-提货承兑汇票:用于货物提供商发货并获得付款的票据。
-进口承兑汇票:用于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票据。
-出口承兑汇票:用于出口商向进口商支付货款的票据。
-赊销承兑汇票:用于向买方提供购买商品的信贷功能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用于商业交易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作为承兑人承诺支付的票据。
5.法律地位:-有条件承兑汇票:支付款项要求满足一些条件,如获得其中一种物品或提供其中一种证明。
-无条件承兑汇票:没有支付款项的特定条件,只要到期日到了,持有人就有权获得付款。
6.国际承兑汇票:-汇票簿:多张汇票集中在一本簿面上,用于国际贸易和结算。
-进口信用证承兑汇票:用于国际进口贸易中的支付方式,由是否承兑信用证决定。
-出口信用证承兑汇票:用于国际出口贸易中的支付方式,由是否承兑信用证决定。
7.其他类型:-应收款项承兑汇票:用于收取应收款项的票据。
-应付款项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应付款项的票据。
-售后承兑汇票:用于商家向消费者售出商品后办理退款的票据。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承兑汇票的种类,每种类型都有不同的特点和用途,可以根据商业交易的需要选择适当的类型。
票据法
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
• 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 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 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 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 • 在上述情况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 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含义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文义性 (P249)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 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 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 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 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 则背书、承兑有效; • 一旦票据开出,与贸易活动无关.即使 你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不同,你也必须付 款。
• 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所谓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以享有票据 上的权利和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 • 所谓行为能力则是指行为人可以通过自 己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和承担 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
3 票据的交付
• 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完成记载的 票据交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是指出票 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行为。”依据该规定,票据交付是票据 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
• 我国票据法中仅规定了银行本票。
三、支票
(一)支票概述
•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根据协议向银行签 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 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定义是出票人签发 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特征
• • • • 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的限制;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P246)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非常详细】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与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1、承兑概述:承兑(Acceptance)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
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
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承兑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承兑的两种形式:①普通承兑: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的同意确认。
②限制承兑: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改变汇票的承兑后的效果。
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
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出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
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出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
2、承兑特征:1)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承兑只能是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承兑需在汇票正面位置。
3、承兑影响:1)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
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
3)持票人增强了收款保障。
**本票的见票规则1.本票见票的涵义。
本票的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本票的定期付款的到期日,于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签名的行为。
本票与汇票相同,可分为定期本票、计期本票、即期本票及注期本票等四种。
其中,就定期本票与计期本票来说,因到期日已经确定,期日到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尚无问题;就即期本票来说,因持票人只须提示本票向出票人请求付款,也无问题;就注期本票来说,到期日未确定,须在持票人见票提示后方可确定,因此,正如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一样,本票设有见票制度。
票据的种类
票据的种类————————————————————————————————作者: ————————————————————————————————日期:票据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的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的定金额的有价证劵。
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特征:票据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如果持票人一旦丧失所持的票据,那么失票人虽说仍是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处于既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也不能转让票据。
一、汇票概念: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类: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由银行签发的汇票为银行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单位等签发的汇票为商业汇票。
1.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相关规定: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2)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
500元以下款项银行不予办理银行汇票结算。
3)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
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
这里所说的一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一个月。
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
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
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是指利用银行汇票办理转帐结算的方式。
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1)适用范围广。
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
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非常详细】
三种票据比较:支票与本票、汇票的异同点【含票样图片,后附法规出处】1、承兑概述:承兑(Acceptance)即承诺兑付,是付款人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承诺将来在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义务的一种行为。
汇票付款人在票据上承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并将该种意思表示记载在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
承兑行为只发生在远期汇票的有关活动中。
承兑行为是针对汇票而言的,并且只是远期汇票才可能承兑。
本票,支票和即期汇票都不可能发生承兑。
远期票据规定承兑的,在付款前,必须由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承兑,即付款人在票据前面批注承兑字样,后加签名承兑日期及一些注解等。
承兑的两种形式:①普通承兑: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的同意确认。
②限制承兑: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改变汇票的承兑后的效果。
在票据法上,汇票付款人并不因为发票人的付款委托成为当然的汇票债务人,必须有承兑行为。
付款人一经承兑,就叫做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承兑是一种附属的法律行为,目的在于使付款人到期负担票面金额的支付义务。
因此,付款人在承兑后,必须依照票据上的记载内容,到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即使出票人未向付款人供应资金,也不能成为向持票人抗辩的理由。
如果承兑人在到期日不作付款,持票人应向出票人就票据金额直接请求支付。
2、承兑特征:1)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承兑只能是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承兑需在汇票正面位置。
3、承兑影响:1)承兑人成为主义务人。
2)出票人变成从义务人。
3)持票人增强了收款保障。
**本票的见票规则1.本票见票的涵义。
本票的见票,是指本票的出票人因持票人的提示,为确定见票后本票的定期付款的到期日,于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及日期并签名的行为。
本票与汇票相同,可分为定期本票、计期本票、即期本票及注期本票等四种。
其中,就定期本票与计期本票来说,因到期日已经确定,期日到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尚无问题;就即期本票来说,因持票人只须提示本票向出票人请求付款,也无问题;就注期本票来说,到期日未确定,须在持票人见票提示后方可确定,因此,正如汇票设有承兑制度一样,本票设有见票制度。
汇票知识点总结
汇票知识点总结一、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汇票是一种在商业交易中广泛使用的票据,也是一种短期信用工具。
其定义为:买方(债务人)向卖方(债权人)开具的一种支付指示凭据,表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的人或者持票人。
根据付款地点和时限的不同,汇票分为两种:一种是交单到期汇票,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到期支付;另一种是见票即付汇票,即在收到票据后立即支付。
二、汇票的特点1. 有价证券特性:汇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和转让性,可在银行和金融市场上进行贴现和转让。
2. 转贴现性:汇票可以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在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转贴现,即提前获得到期金额,但需要支付贴现利息。
3. 信用工具:汇票是一种短期信用工具,可以表示买方对卖方的付款承诺或者对特定的人的支付指示。
4. 民事票据:汇票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出现违约或拒付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5. 期限灵活:汇票的期限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协商来确定,一般为几个月到一年不等,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汇票的要素1. 名义:汇票上需要注明买方、卖方和受益人的名称,以明确支付指示人和收款人。
2. 金额:汇票上需要注明支付的金额,可以用数字和文字两种形式表述,用以明确支付金额。
3. 期限:汇票上需要注明支付的期限,即在特定日期或者特定条件下支付。
如果期限未注明,则视为“即期”支付。
4. 支付地点:汇票上需要注明支付的地点,或者注明“可在任何地点支付”或者“提供地点”。
5. 付款人签名:在汇票上需要有付款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作为付款人的确认和承诺。
6. 付款人指示:汇票需要有付款人对支付的指示,明确收款人的信息和支付条件。
7. 承兑人签名:在见票到期汇票中需要有承兑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作为对票据的承诺。
8. 盖章:在一些国家或者特定的行业中,汇票上需要盖章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四、汇票的流通和贴现1. 流通:汇票具有流通性和转让性,可以通过背书和交付的方式进行流通,转移票据所有权和付款权。
什么是汇票_汇票辨别方法
什么是汇票_汇票辨别⽅法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最⼴泛的⼀种信⽤⼯具,那么你对汇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汇票的内容,希望⼤家喜欢! 什么是汇票 汇票(Bill of Exchange/Postal Order/Draft/Money Order)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我国的《票据法》第⼗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签发的,委托付款⼈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期⽆条件⽀付确定的⾦额给收款⼈或者持票⼈的票据。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最⼴泛的⼀种信⽤⼯具。
它是⼀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物,(1)出票⼈,签发汇票;(2)受票⼈,并委托;(3)付款⼈,向受票⼈付款。
汇票的种类 汇票分类 汇票可以分为以下⼏种: 1、按付款⼈的不同──银⾏汇票、商业汇票。
银⾏汇票(banker's draft)是签发⼈为银⾏,付款⼈为其他银⾏的汇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是签发⼈为商号或者个⼈,付款⼈为其它商号、个⼈或银⾏的汇票。
2、按有⽆附属单据──光票汇票、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汇票本⾝不附带货运单据,银⾏汇票多为光票。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称信⽤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带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付款的汇票。
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
3、按付款时间──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demand bill, sight draft )指持票⼈向付款⼈提⽰后对⽅⽴即付款的汇票,⼜称见票或即付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定期限后或特定⽇期付款的汇票。
在远期汇票中,记载⼀定的⽇期为到期⽇,于到期⽇付款的,为定期汇票;记载于出票⽇后⼀定期间付款的,为计期汇票;记载于见票后⼀定期间付款的,为注期汇票;将票⾯⾦额划为⼏份,并分别指定到期⽇的,为分期付款汇票。
票据法
同年6月底,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
开户银行对帐时,发现帐上存款短缺9000元, 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帐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 已被改写。 经协商无果,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 法院起诉,称: 转帐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并判令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经济损 失95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两有关 银行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 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
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 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建设银行某支行辩称:银行对转帐支票的审核手 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 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 不一致的情况,银行不负责任。 工商银行某分行辩称:收票时经多人仔细审阅, 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法院认为: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取得的转帐 支票字迹被消褪,金额大、小写均被变造,根据《票 据法》规定,应为无效票据,持票人因此而取得的利 益应予返还。 持票人不能证明该票据已经过几手而取得,故造成背 书不连续的责任在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所涉刑事犯罪,不影响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的权利。
二、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票据法》第 68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 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 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 的规定。” 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
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存在 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 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序的,只 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权利人的利益仍 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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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汇票的特征和种类汇票的特征和种类汇票的特征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
汇票的出票人仅仅是签发票据的人,不是票据的付款人,他必须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所以说汇票是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
3.汇票通常都需要由付款人进行承兑,以确认其愿意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
在付款人未承兑时,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并无绝对的付款义务。
4.汇票是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许多汇票都有一定的到期日,体现了汇票的信用功能。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汇票的种类汇票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根据汇票当事人身份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同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通常情况下,银行汇票中的出票行与付款行为同一银行。
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不是同一银行。
商业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等为付款人的汇票。
其中,如果付款人为银行并进行了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当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等并由其进行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19条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根据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也称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是指汇票上没有到期日的记载或者明确记载见票即付,收款人或者持票人一经向付款人提示汇票、请求付款,该汇票即为到期,付款人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
远期汇票是指汇票上记载了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汇票。
根据记载到期日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定日付款的汇票又称为定期汇票,是以确定的日期为到期日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为约期汇票,是约定以出票日后一定期间届满为到期日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为注期汇票,是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记载的付款人提示见票并从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见票日之后、一定期间届满时为到期日的汇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既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
在实际的票据使用过程中,银行汇票均为即期汇票,商业汇票多为远期汇票。
3.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根据汇票付款是否需要附随其他单据,汇票可以分为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光单汇票是在进行付款时无须附随其他单据的汇票,也就是票据法规定的通常的汇票。
跟单汇票又称信用汇票、押汇汇票,是需要附随提单、仓单、保险单、装箱单、商业发票等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
我国票据法并未特别区分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并且在国内贸易中,一般均为光单汇票并依票据法的规定为无条件支付的汇票。
仅在国际贸易中,才依据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使用跟单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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