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doc 48页)

合集下载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的管理,保护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建筑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包括选择建筑用地、编制建筑规划方案、审批建筑项目等环节。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应根据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规划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建筑规划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筑用地的选择第五条城市建筑用地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布局。

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则,选择适宜的地块作为建筑用地,避免集中建造、过度开发。

2. 保护环境。

选择用地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

3. 充分利用。

利用已有的建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避免浪费。

4. 综合考虑。

根据城市的整体规划,综合考虑交通、市政设施、生活配套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建筑用地。

第六条建筑用地的选择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建设规划部门进行用地调查,了解土地资源情况,包括土地用途、地质条件、生态环境等。

2. 依据城市规划,确定建筑用地的范围和用途。

3. 进行环境评估,评估用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 经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建筑用地。

第七条建筑用地的选择应进行公开、透明,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建筑规划方案的编制第八条城市建筑规划方案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编制:1. 科学规划。

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和要求,进行合理的建筑布局和空间规划。

2. 包容性规划。

要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需求,包括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无障碍设施。

3. 生态环保。

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4. 安全可靠。

规划方案应符合建筑结构、防火、抗震等要求,确保建筑的安全可靠。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doc 42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doc 42页)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规划局二○一○年十二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2010-1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用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亦应符合本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传统风貌街区保护范围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执行。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划编制与技术规定的关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的编制涉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应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各类城市用地的规划指标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第六条(用地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居住功能;(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兼容的,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性质。

第七条(零星用地)零星用地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与其他用地兼容),或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一、目的和背景本技术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有科学的技术规定来支持和指导工作。

二、基本原则1.科学性: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应以科学严谨的方法为基础,充分考虑地理、人口、经济、环境等要素,确保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创新性: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创新,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促进城市规划工作的高效、高质量发展。

3.可持续性: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城市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追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确保规划方案的长期有效性。

4.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管理应注重广泛的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市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和纲领性文件,要注重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指导性,注重统筹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各方面发展。

2.分区规划:分区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注重分区规划的综合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分区规划与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和衔接性。

3.城市设计:城市设计是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手段,要注重城市设计的创新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将设计理念融入城市发展的各个环节。

4.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是城市规划的具体体现,要注重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监管性,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及时处理项目变更和违规问题。

5.产权管理:城市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需要明确产权关系,要注重产权管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加强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产权的保护和监管。

四、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步骤1.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要注重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充分调研和分析城市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

2.方案评审:城市规划方案的评审是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的重要手段,要注重方案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及时纠正不合理之处。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武汉市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保障城市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特制定本技术规定,规范城市建筑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发展的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规划1. 建立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发展布局进行科学规划,确定区域分类、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等内容。

2. 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保证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3. 注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建筑用地规划1. 积极推动土地利用集约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资源浪费。

2. 制定城市用地规划,科学规划城市建筑用地的布局和分配,合理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和比例。

3. 加强土地保护,保护农田和耕地资源,防止非法占用和破坏。

四、人居环境规划1. 以人为本,人居环境规划应注重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 合理规划社区空间,设置公共服务设施、休闲娱乐场所等,提供便利的生活服务。

3. 加强城市绿化,提高城市景观质量,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4. 建设智能化的城市基础设施,提供便利的交通、通信等服务,提高居民的生活便利度。

五、建筑规划与设计1. 制定严格的建筑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建筑设计合理、功能完善。

2. 强调建筑的绿色、环保和节能特性,在建筑设计中应注重使用环保材料、采用节能设计等。

3.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合理规划和利用历史建筑资源。

4. 加强建筑安全管理,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

六、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建设1. 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合理分工、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2.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强化法律法规的落地执行。

3. 提高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加强规划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人才引进。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城市规划__ 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平衡等因素,提高城市生态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顶层设计、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规划编制科学、系统、有效。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交通总体规划、环境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部门规划的要求进行协调,确保各项规划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明确时限和分期实施计划,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加强公开透明,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划纲要、规划方案、规划实施图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保障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规划实施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有序开发,应当优先选择工业用地和城镇服务设施用地,限制住宅用地的增加。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与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形成互动、联动的协同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文件。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领域内的技术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2.1 总体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2.2 总体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第三章详细规划3.1 详细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3.2 详细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四章城市设计4.1 城市设计编制程序:(1)_____。

4.2 城市设计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五章监督管理5.1 监督管理职责:(1)_____。

(2)_____。

5.2 监督管理方式:(1)_____。

(2)_____。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空间形象,编制城市用地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

(2)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确定区域、单元、街区、建筑物等规划要素的布局、功能、建设标准等,编制出具体的规划图。

(3)城市设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城市空间形象进行设计,包括城市公共空间、道路、建筑物等。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关于城市规划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理。

(2)关于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等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3)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方面的争议,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进行处理。

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筑面积 (1)第三章建筑间距 (3)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8)第五章建筑基地绿地 (11)第六章停车场地 (12)第七章附则 (13)第八章附录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阳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信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第二章建筑面积第三条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计算规范》规定之外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按住宅层高】住宅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 4.5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m 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第五条【按办公层高】办公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 5.1m,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5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8.8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第六条【按商业层高】商业建筑当结构层高大于等于5.1 m,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当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6.1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商业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10m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第七条【地下空间】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即按距外墙0.5m处地坪高度值计算)1.5m以上(含1.5m)时,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m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城市优化升级、公共服务提升、环境保护和资源高效利用。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加强公众参与,提高规划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广泛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基础性、综合性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的基本思路、总体布局、发展目标、控制性指标和重点任务等内容。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决定城市规模、空间分布和功能布局,并合理确定产业结构、交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省级规划相衔接,与周边城市和地区的规划密切协调,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对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进行严格审批,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详细规划管理第九条详细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包括城市功能区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住宅规划等。

第十条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思路和目标,科学决策土地利用方式、用地结构和容积率等。

第十一条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环境、景观和社会经济因素,制定合理的用地布局和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规划编制和审核,确保规划质量。

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详细规划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重要参数进行具体控制的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用地限制和建设限制,对于特殊用途和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管控。

第十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充分研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影响,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规划与城市整体发展协调一致。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活动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参与者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用于规范和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技术方法、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修订和发布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需征求相关专家意见。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城市发展规划,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科学合理,功能布局合理,保持城市生态平衡。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保持各级规划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研,依据科学数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保规划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中的技术方法应当先进合理,能够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提高城市的品质。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九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时间节点进行,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协作和合作,形成统一的工作合力。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中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规划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规划管理的公正、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规划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处罚和奖励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五章监督评估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应当以科学理论和技术手段为基础,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监督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形成监督评估报告,加以公示。

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1. 引言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为了规范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筑规划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技术规定。

本文档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范本,包括规定的内容、规定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2. 规定的目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目的是: - 建立统一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标准,提高城市建筑规划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 保护城市建筑的历史和文化遗产,促进城市的保护和传承; - 提高城市建筑规划的可持续性,推动城市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 - 加强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规范和监管,提高城市建筑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 规定的内容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1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材料和要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规划调整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3.2 建筑设计管理•建筑设计审批程序、要求和标准;•建筑设计师资格和职业道德要求;•建筑设计文件的编制和管理。

3.3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不同用途地块的规划和管理;•土地利用变更和调整的程序和要求。

3.4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要求。

3.5 城市建筑遗产保护管理•城市建筑遗产保护的原则和标准;•城市建筑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城市建筑遗产保护项目的管理和保护。

4. 规定的标准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正式文件的格式和要求;•规划设计文件的编制和要求;•规划和设计图纸的比例和标注要求;•建筑设计师的资格和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要求;•城市建筑遗产保护的标准和评价指标。

5. 规定的程序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建筑设计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城市建筑遗产保护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是为了有效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而制定的技术规范。

下面是一个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范本,共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核、批准、实施、监督等。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民主参与、公众信息和公正审查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利用规划、城市交通、公共设施等因素,协调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密切沟通和合作,形成协同发展、互相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发展需要,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范围和时限。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包括城市总体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交通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内容。

第八条分区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各个区域的发展定位、产业布局、人口规模等内容。

第九条详细规划应根据分区规划,对具体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包括用地规模、建筑布局、景观设计等。

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应注重参与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听证、征求意见等形式,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城市规划审核和批准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审核和批准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审核过程中应认真分析各项规划的技术性、经济性、社会性和可行性,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批准应由具有规划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进行,对审核完备、合理合法的规划项目进行批准。

第四章城市规划实施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编制规划项目的时间和内容,逐步进行,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规划,确保规划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最新整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最新整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最新整理[x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x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x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

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

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经济、社会、环境和文化的协调发展,合理布局城市空间。

第六条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规划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共参与程度。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发展的基本方向、发展目标、空间结构、用地布局、城市建设控制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功能区划应当明确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合理划分城市不同功能区。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城市交通网络,确保城市交通的安全、高效和便利。

第十一条城市生态环境规划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第十二条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和传承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提高城市文化内涵。

第十三条城市灾害防治规划应当防范和减轻城市灾害风险,提高城市抗灾能力。

第十四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保证公众参与和知情权。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西安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注重专业、科学、规范和创新。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加强项目管控,确保规划的实施效果。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城市用地性质、建筑用途、建筑规模和高度的,责令改正,并可能给予罚款。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注重合理用地,防止过度占用耕地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保障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四章规划监督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监督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76页)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76页)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第三条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1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四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详见附录B附表B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B附表B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附录B附表B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的确定:1、凡沿城市道路的,皆应规划到道路红线;沿小区及小区以下道路的,应规划到道路中心线;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

2、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第十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2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地块开发,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应以30—100公顷为规划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5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后3年内没有实施的,原规划应当作废。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范本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范本

大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结合大理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大理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大理市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的名城、名镇、名村和名街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规范。

大理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应当采用1994年大理城建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本市规划区根据经批准的《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本市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镇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镇规划标准》执行。

(一)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分为10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用地(E)。

(二)镇的建设用地分为9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生产设施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工程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他用地(E)。

第六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层次规划和本规范执行。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____条、第____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____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____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____度至南偏东____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____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____米以下(含____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____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____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____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____米以下的不少于____米,建筑高度在____米以上的不少于____米。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82页)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82页)

1 总则1.0.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是与《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为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独立建制镇、口岸、独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可参照本规定。

1.0.3 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工程规划建设适用本规定。

1.0.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涉及到城市规划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2 术语2.0.1 建筑基地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使用场地。

(简称“基地”)2.0.2 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

2.0.3 建筑面积指一个建筑中首层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其余各层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含墙体)面积总和。

2.0.4 基地面积指用于某一项目建设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2.0.5 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

2.0.6 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2.0.7 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10m以上(含10m)、小于24m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六层。

2.0.8 中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24m以上(含24m)、小于50m的建筑,中高层居住建筑为七层至九层。

2.0.9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50m以上(含50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

2.0.10 条式建筑指与生活居住建筑正面相邻的建筑面长度大于30m(含30m)的各类建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doc
48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强度
第十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具体分类和代码按照《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附表2-1)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武汉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2)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规划确定的“五线”(红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控制用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等用地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在保证功能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复合利用。

第十三条为实施建设强度管理,将本市主城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生态景观控制区和五级强度分区,具体分区按照《武汉市主城区强度分区区划图》(附图2-1)确定。

编制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用地所在强度分区,参照《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建设强度指标控制表》(附表2-3)的基准容积率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总量,主城区以外的区域参照主城区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单个建设项目的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容积率调整系数表》(附表2-4)中交通区位、用地规模、场地朝向的调整系数进行综合测算和论证后确定。

工业用地的建设强度还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附表2-5)要求,居住用地的建设强度还应符合《居住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附表2-6)要求。

第十五条混合类型用地的建设强度指标,按不同用地性质比例分类测算;混合建筑的建设强度指标,按不同建筑功能的建筑面积比例分类测算。

第十六条城市重要节点、轨道站点周边开发、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特殊建设项目实施需要,居住用地强度确需突破《居住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可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予以论证,论证可行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居住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为8000平方米;其它用地的最小开发单元,参照居住用地的要求并结合相关技术规范确定。

除下列情形外,单个建设项目应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
(一)因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建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
(二)因街区内邻近用地实施特殊功能控制(如市政公用、公益设施等),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
(三)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在保证原址、原高度、原建筑面积的前提下进行拆除重建的;
(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
(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第十八条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在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按原批准可开发建筑规模不变的原则,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将相应建筑规模转移到剩余用地上。

第十九条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因上位
规划调整造成净用地面积增加的,应优先考虑在增加用地上安排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开放空间等,经论证具备开发条件的,可适当增加建筑规模。

建设项目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将零星用地纳入统一规划并适当增加建筑规模。

第二十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鼓励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应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相邻用地权属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地块之间可以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二条鼓励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内建设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

经批准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开发项目,在项目用地内,无偿提供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前提下,可按附表2-7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公共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二十三条建筑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以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涉及消防、人防、抗震、环保、节能、绿化、交通、防洪、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设计文件:
(一)总平面规划图。

应当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1∶500地形图上进行设计;
(二)建筑单体设计图。

图纸内容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
(三)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含技术经济指标校核报告)、三维数字地图或三维效果图等。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施工图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设计文件:
(一)总平面设计施工图。

应当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1∶500地形图上进行设计;
(二)建筑设计施工图。

图纸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彩设计以及重要部位的装修装饰设计;
(三)全套建筑设计说明。

第二十六条临城市规划道路布置的重要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图报审时应当一并提交其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景观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景观工程规划应当满足人流疏散、消防、场地排水、无障碍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并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