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安全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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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安全检查要点

第一节特种作业

一、特种作业的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二、特种作业的种类

目前,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

作业等16+1(省定的“冲压剪切作业”)共17大类的作业,属特种作业。

国家安监总局2005年下半年有一个讨论稿,拟调整

特种作业为7+1=8大类53种(电工6种、焊工9种、制冷工4种、

高处作业工2种、矿工13种、危化工12种、烟火爆竹工7种)。

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5月10日,以安监总厅培训函[2006]114号发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特种作业范围(征求意见稿)》,拟调整为19大类48种,即:

1、电工4种;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种;

3、企业

内机动车辆作业4种;4、高处作业2种;5、制冷与空调作业2种;

6、爆破作业3种;

7、矿山安全作业7种;

8、矿山应急救护作业;

9、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4种;10、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1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2种;12、锅炉作业2种;13、压力容器作业2种;14、起重机械作业4种;15、电梯作业2种;16、客运索道作业2种;17、大型游乐设施作业2种;18、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19、经国家安监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作业。

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条件

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

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经过

教育培训,并经理论和实际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无证上岗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

国家还规定从事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应掌握紧急救护法。

第二节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是以预防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安全措施。对于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的危险,可以采用安全装置来加以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一、防护装置

指屏蔽或其它方法与生产过程的危险因素隔离的装置,如防护罩、防护帘、防护网、围栏、挡板、双手按纽、光电或红外线自动保护装置等。

二、保险装置

指机器设备工作发生异常或人有不安全行为时,能自动防止事故发生的装置,如自动开关、熔断器、漏电保护装置、触电保护器、限位器、缓冲器、安全阀、爆破片等。

三、自动监控装置

指能自动监测、控制机器设备或工作场所的工作参数、工作状态、发生异常情况时能自动报警和消除危险的装置,如振动监控仪、温控报警仪、锅炉水位控制装置、火情自动报警灭火装置、煤气报警仪等。

第三节警告装置

警告装置是用声、光、颜色、文字符号,警告人们预防危险的装置。这些装置不能消除危险,只能提醒人们注意避开危险,

一、信号装置

如道路上的信号灯等。

二、安全标志

如道路上的地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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