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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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电厂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XX电规章〔2016〕第45号
《XX电厂《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已经于2016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长:
2016年3月28日
规章制度控制表
XX电厂《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促进生产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依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中电投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和《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电力板块事故障碍异常细则》的具体规定要求,结合我厂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我厂事故障碍异常细则,适用于全厂安全生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确定的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人身伤害、异常等,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吸取事故教训,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生产。各单位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尽快落实整改,并在《事件分析记录》中认真进行登记。
第二章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四条设备异常:设备异常厂部不考核,但各检修、发电分场要制定标准自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按月报安全与环境保护监督部(以下简称安环部)备查,对不认真进行分析考核的单位
(每月2次及以上)厂部将按设备二类障碍考核该二级单位。
第五条轻伤、重伤:轻伤、重伤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未遂:未构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者。
(一)一般人身未遂:一般人身未遂事故系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使从事生产工作的人员受到轻微的人身伤害(未构成轻伤)或发生可能引起较重伤害的一般险情。
(二)严重未遂:系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使人身伤亡的条件已完全具备,其过程已经发生或发展,只因遇到非事先有意识预防的偶然因素使事故得以意外幸免或很大程度地减轻的重大险情:如高处坠落过程中衣物偶然被障碍物挂住而未摔落在地,幸免死亡;车辆失控、容器爆炸而附近无人,未造成重大伤亡等。
(三)发生严重未遂事件,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向厂安环部报告,不得隐瞒和拖延。厂安环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蒙东能源集团安环部报告。
(四)发生一般人身未遂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当日将情况报安环部。
(五)对隐瞒和拖延报告严重人身未遂及一般人身未遂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考核。
第七条人身事故
(一)电力生产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定为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1、员工在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2、员工在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3、在我厂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在从事与发电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二)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
3、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设备事故
(一)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定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下列规定
1、特大设备事故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设备事故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的事故。
3、一般设备事故为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事故。
(二)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如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1、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发电厂升压变电所11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
3、发电厂200MW以上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的。
一般环保设施事故。
4、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排放浓度连续超标24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8小时。
5、机组正常运行中,SO2排放浓度连续超24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8小时。
6、机组正常运行中,循环流化床锅炉SNCR脱硝系统在脱硝温度窗口(旋风分离器烟温高于850℃)时,NOx排放浓度连续超标24小时以上或月度累计超标48小时。
7、机组正常运行中,烟尘、SO2和NOx不能在线连续准确监测48小时以上。
8、上传市环保局、自治区环保厅、东北电网公司、集团公司、蒙东能源的主要数据连续48小时以上不能准确上传。
第九条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设备一类障碍
电力生产性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如未构成设备事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一类障碍中除含有《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发电管理部事故障碍异常细则》对一类障碍的认定外,还包括我厂对一类障碍认定的补充。
(一)电力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二) 35-220千伏输变电设备强迫停运,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200MW以下的发电机组强迫停运,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三)发电设备和35千伏以上输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或供热中断。
(四)发电机组和35千伏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停运,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虽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电网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