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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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7年迎峰度夏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7年迎峰度夏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7年迎峰度夏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7年迎峰度夏期间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吉林省能源局,交通运输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推进煤炭去产能、电力市场化改革等重点工作,促进了煤电油气运要素生产供应平稳有序。

随着迎峰度夏的即将到来,煤电油气运需求将大幅增加,局部地区高峰时段仍存在保障压力,并且运行保障还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确保2017年迎峰度夏形势平稳,统筹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为十九大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经济运行态势,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

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经济运行特别是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高耗能行业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大宗商品价格等指标变化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上下游行业变化对煤电油气运供需关系带来的影响,灵活运用各种调节手段,稳定市场供应;加强对本地区煤电油气运重点企业生产、销售、库存等方面情况监测,督促企业借鉴以往经验和新形势新变化做好市场需求压力测试,加强调度,保持合理库存水平,确保迎峰度夏期间煤电油气运供应。

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565号)

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565号)

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565号)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XX]565号)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XX]565号)20XX-04-2500:00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能源[20XX]5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近年来,受经济进入新常态和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我国用电量增速趋缓,电力供需总体宽松。

煤电行业面临利用小时数逐年下降、规划建设规模较电力需求偏大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引导地方及发电企业有序推进煤电项目规划建设,促进煤电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各地“十三五”电力供需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一)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

为指导各地和发电企业有序规划建设煤电项目,综合考虑未来3年煤电项目经济性、电力装机冗余程度、环保及政策约束等因素,国家将建立煤电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定期对外发布分省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提示。

引导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以及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为煤电项目办理核准及开工建设所需支持性文件、发放贷款时,根据风险预警提示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二)结合风险预警适时调整相关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变化趋势,结合煤电风险预警提示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用电需求增长情况加强监测分析,发生重大偏离时,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二、严控煤电总量规模(三)强化规划引领约束作用。

加强全国电力规划的指导性,保证国家规划和省级规划有序衔接、协调统一。

根据国家“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将明确的各省(区、市)规划期内燃煤电站(含抽凝热电机组和燃煤自备电站)总量控制目标,各省(区、市)电力发展相关规划优化布局本地区规划期内的燃煤电站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

政策动向Policies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的重要意义(一)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是贯彻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完善政府公益性调节性服务功能的重要举措。

优先发电是实现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保障性收购,确保核电、大型水电等清洁能源按基荷满发和安全运行,促进调峰调频等调节性电源稳定运行的有效方式。

优先购电是为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重点用电提供保障性服务,确保民生用电安全可靠的必要措施。

优先发电、优先购电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的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保障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意义重大。

(二)各地政府部门、各电力企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 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44号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总结开展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工作的经验,强化落实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加快构建与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新型电力运行管理模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1•【文号】发改运行[2011]832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832号)北京市、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信委(经信委、工信厅、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吉林省、江西省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做好有序用电工作,我委制定了《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社会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依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有序用电工作遵循安全稳定、有保有限、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网企业是有序用电工作的重要实施主体;电力用户应支持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1.18•【文号】发改体改〔2022〕118号•【施行日期】2022.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多元竞争主体格局初步形成,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作用明显增强,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大幅提升。

同时,电力市场还存在体系不完整、功能不完善、交易规则不统一、跨省跨区交易存在市场壁垒等问题。

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提升电力系统稳定性和灵活调节能力,推动形成适合中国国情、有更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电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适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新要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电力市场总体设计,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统一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破除市场壁垒,推进适应能源结构转型的电力市场机制建设,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发改运行〔2019〕144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的重要意义(一)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是贯彻落实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完善政府公益性调节性服务功能的重要举措。

优先发电是实现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保障性收购,确保核电、大型水电等清洁能源按基荷满发和安全运行,促进调峰调频等调节性电源稳定运行的有效方式。

优先购电是为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重点用电提供保障性服务,确保民生用电安全可靠的必要措施。

优先发电、优先购电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的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保障电力系统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运行,意义重大。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各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分布式发电就近利用清洁能源资源,能源生产和消费就近完成,具有能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低等优点,代表了能源发展的新方向和新形态。

目前,分布式发电已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受到市场化程度低、公共服务滞后、管理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

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遵循《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决定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

现将有关要求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发电交易的项目规模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

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安装储能设施,提升供电灵活性和稳定性。

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

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二、市场交易模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机制是: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电网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企业,以下同)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并配合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过网费”。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标准 , 其 中能源标 准 ( N B ) 3 4项 、 电力 标准 ( D L) 3 9项 、 石油 标准 ( S Y) 8 6项 , 现 予 以发布 。
上 述标 准 中电 力领域 标 准 由中 国电力 m版社 出版及 中 国计 划 出版社 发 行 , 煤 炭 领域 标准 由煤 炭 工业 出版社 出 版 发行 , 石 油天 然气 、 页 岩气 领域标 准 由石 油工 业 出版社 出版 发行 , 锅 炉压 力容器 标 准 由新 华 出版社 版发 行 。
( 摘 自: 中 国 能 源报 )
放 开用 电计 划 的通 知 》 , 要 求逐 步减 少既 有 燃煤 发 电 企
业计 划 电量 。2 0
国家能源局公告
2 0 1 7年 第 6号
依 据《 国家 能源 局关 于 印发< 能 源领域 行业 标 准化 管理 办法 ( 试行 ) > 及实 施 细则 的通知 》 ( 国能 局科技 [ 2 0 0 9 ] 5 2 号) 有 关 规定 , 经 审查 , 国家 能源 局批 准 《 页 岩气 储 层 改造 第 2部分 : 工 厂化 压 裂作业 技 术 规 范》 等 1 5 9项 行 业
核 电、 风电 、 太 阳能 发 电等 清 洁 能 源 发 电 , 以及 网对 网 送 受 清洁 能源 的地 方 政 府协 议 .通 过 优 先发 电计 划 予 以重 点保 障 优 先发 电计 划 电量 不 低 于上 年 实 际水 平 或 多 年平 均水 平 。参 与市 场 交 易 的 电力用 户 不再 执 行 目录 电价 。除 优先 购 电 、 优先 发 电 对应 的 电量 外 , 发 电 企 业其 他上 网电量 价格 主要 由用 户 、售 电主 体与 发 电 4月 1 0 E t 国家发 改 委官 网正 式发 布 了 《 关 于有 序 企业 通 过 自主协 商 、 市 场竞 价等 方式 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银东直流跨区部分送受电计划的复函-发改运行[2016]44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银东直流跨区部分送受电计划的复函-发改运行[2016]44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银东直流跨区部分送受电计划的复函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银东直流跨区部分送受电计划的复函发改运行[2016]441号国家电网公司:转来《关于放开部分银东直流跨区送受电计划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商国家能源局,山东、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发电企业,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放开部分银东直流跨区送受电计划为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发挥交易平台的作用,探索建立跨省跨区送受电新机制,努力促进送受电双方互利共赢,根据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同意在依照相关规定承担优先购电计划的前提下,放开部分银东直流跨区送受电计划,作为跨省跨区送受电市场化试点。

有关方面加快推进,促进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开展业务。

二、放开部分银东直流跨区送受电计划的原则(一)兼顾各方利益,稳妥有序放开。

目前银东直流送受电中,既有规划确定的宁夏3个配套电源电量,也有西部甘肃、陕西、宁夏等省区发电企业电量;既有煤电,也有可再生能源发电。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在用电增长放缓形势下,放开银东直流送受电计划,既要考虑受端山东省的接受能力,也要考虑送端有关地区的要求和企业困难,兼顾各方利益,暂时安排部分电量进行市场化改革探索。

(二)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

目前银东直流送受电中,可再生能源比例较小,而西北地区甘肃、宁夏等弃风弃光矛盾特别突出。

放开部分银东直流跨区送受电计划,增加可再生能源送出,鼓励可再生能源扩大消纳范围,既是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的需要。

(三)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交易平台作用。

分布式能源政策汇总

分布式能源政策汇总
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并为分布式发电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
2014.10.23
发改能源
《关于印发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充分考虑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在节能减排方面的优势和特点,优化和简化审核程序,加快审核办理进度,并网申报、审核和批准过程原则上应不超过60个工作日。
2015.11.30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
《关于推进售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2)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可向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冷、热、电的特许经营,允许分布式能源企业在该区域内享受供电、供热、供冷经营权利,与用户分享节能效益。
2015.3.15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1)发布打响了电力体制改革的枪声;
(2)改文件并未明确售电主体资质、批准权限等方面的内容
2016.7.27
国家能源局
《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
将售电企业列为市场主体之一,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指出要按照市场竞价、平等竞争的原则推进直接交易,为京津冀电力市场开展现货交易做好准备。
2016.10.8
国家发改委、能源局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1)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国能发规划〔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核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华润集团、中煤集团、中广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24年12月底前函告我局(发展规划司)。

国家能源局2024年3月18日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十分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全局与局部、能源开发和节约利用等关系,着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深化能源改革创新,着力提高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4•【文号】国办函〔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5月14日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年来,我国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发展成效显著,装机规模稳居全球首位,发电量占比稳步提升,成本快速下降,已基本进入平价无补贴发展的新阶段。

同时,新能源开发利用仍存在电力系统对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接网和消纳的适应性不足、土地资源约束明显等制约因素。

要实现到2030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目标,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更好发挥新能源在能源保供增供方面的作用,助力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一)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

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在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协调指导,提高审批效率。

按照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的要求,鼓励煤电企业与新能源企业开展实质性联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10.08•【文号】发改能源[2015]2236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体的电力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确保电力项目(本通知指火电、电网项目,下同)核准权限下放后“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强化”,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电力规划指导作用(一)统筹国家和地方电力发展规划。

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确定各地区规划期内电力需求预测水平、非化石能源开发目标、省(区)间电力送受能力、火电(含自备电站)建设规模及布局、电网发展总体方针及重点建设任务等。

其中,燃煤电站明确分年度总量控制目标和结构调整目标,电网发展明确跨区输电通道和配套外送电力规模、区域电网主网架、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任务。

省级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要在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指导下制定。

电源方面重点明确本地区规划期内燃气电站、燃煤背压电站(含自备电站)的建设规模,以及燃煤、燃气、非化石能源电站的重点布局。

电网方面重点提出330/220千伏及以下城乡电网建设任务,并对本地区750/500千伏电网建设任务进行补充完善。

省级电力发展规划要统筹地市级(县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编制的城市热电联产规划、计划单列市编制的电力发展规划。

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思维导图(2013-2017)

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思维导图(2013-2017)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201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2017年)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交易试点的通知》(2017年)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2017年)
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概览(2013-2017)
《中共中央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
中央全年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2014年)
《国务院转批发展改革委 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2014年)
《中共中央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9号文)
附件
1.《新能源微电网技术条件》 2.《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参考大纲》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办法》(2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2016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关于请报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2017年)
附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第一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2016年) 国调中心、北京交易中心《跨区域省间富裕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试点规则(试行)》(201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201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

12 EPEM 2018.8政策动向Policies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2018年要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大幅提高市场化交易比重。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继续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直接交易机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一)各地要总结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经验,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放开发用电计划,加快放开无议价能力用户以外的电力用户参与交易,扩大市场主体范围,构建多方参与的电力市场,大幅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统筹协调好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和放开发用电计划。

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设计发用电计划改革路径。

(二)各地应结合实际,统筹发用电侧放开节奏,做好供需总量平衡,进一步明确放开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明确放开比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等市场主体准入标准、准入程序和退出机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要取消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鼓励电网企业根据供需状况、清洁能源配额完成情况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首先鼓励跨省跨区网对网、网对点的直接交易,对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支持点对网、点对点直接交易,促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5.28•【文号】发改能源规〔2020〕816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核电力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加强电力统筹规划,强化电网投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依据能源电力规划等相关规定,对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电网规划统筹协调与实施(一)深化电网规划编制内容要求电网规划是电力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电网规划应实现对输配电服务所需各类电网项目的合理覆盖,包括电网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基建项目是指为提供输配电服务而实施的新建(含扩建)资产类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对原有输配电服务资产的技术改造类项目。

电网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均包含输变电工程项目(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区域和省级主网架、配电网等)、电网安全与服务项目(通信、信息化、智能化、客户服务等)、电网生产辅助设施项目(运营场所、生产工器具等)。

(二)深化电网规划编制的技术经济论证要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测算规划总投资和新增输配电量,评估规划实施后对输配电价格的影响。

原则上,对于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基建项目,规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安排,对于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等其余基建项目,应明确建设规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8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8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名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按照《关于推进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5〕265号),经组织专家对各地区报送的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方案进行审核,确定了一批示范项目。

现将示范项目名单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重点在于技术集成应用和运营管理模式、市场化交易机制创新。

本批示范项目的主要审核条件为:新能源微电网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渗透率(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微电网内峰值负荷)应不低于50%;清洁能源电量自给率(清洁能源发电量/园区总用电量)应不低于50%;微电网与主网单一并网点交换功率不得超过与大电网连接交电站的单台变压器容量等。

经对有关省(区、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共28个项目,具体项目名单见附件。

二、请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项目建设内容一次性整体备案,微电网内部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建成后接程序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范围,执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

三、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由单一的投资经营主体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地方政府与微电网项目投资经营主体采用PPP模式,共同承担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新能源微电网示范项目投资经营主体负责新能源微电网范围内用户的供电、供冷、供热等能源服务,在政府监督指导下,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区域特性在其服务范围内用能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同类用户的用能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3.29•【文号】发改运行〔2017〕294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要求,现就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组织发电企业与购电主体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

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尽快组织发电企业特别是燃煤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及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发购电协议(合同)。

签订的发购电协议(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汇总和确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燃煤发电企业只要不超过当地省域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最高上限,由电网企业保障执行。

各地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的最高上限,综合考虑可再生能源消纳、电网安全、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等情况统筹测算,由调度机构商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逐年减少既有燃煤发电企业计划电量。

2017年,在优先支持已实行市场交易电量的基础上,其他煤电机组安排计划电量不高于上年火电计划小时的80%,属于节能环保机组及自行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超出上年火电计划利用小时数50%的企业,比例可适当上调,但不超过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
配套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15.11.26
•【文号】发改经体[2015]2752号
•【施行日期】2015.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
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5]27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并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通过的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2.《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3.《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4.《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
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1月26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6.05.27•【文号】发改能源[2016]1150号•【施行日期】2016.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核、中广核、中国节能集团公司: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综合考虑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现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详见附表)。

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将根据新能源并网运行、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以及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相关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安排发电计划,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以最高优先等级优先发电。

已安排2016年度发电计划的省(区、市)须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对发电计划及时进行调整。

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中关于优先发电顺序的要求,严禁对保障范围内的电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向煤电等其他电源支付费用的方式来获取发电权,妥善处理好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调峰机组优先发电和辅助服务市场之间的关系,并与电力交易方案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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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7〕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要求,现就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组织发电企业与购电主体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
)。

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尽快组织发电企业特别是燃煤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及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发购电协议(合同)。

签订的发购电协议(合同)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汇总和确认,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燃煤发电企业只要不超过当地省域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最高上限,由电网企业保障执行。

各地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的最高上限,综合考虑可再生能源消纳、电网安全、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等情况统筹测算,由调度机构商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备案。

二、逐年减少既有燃煤发电企业计划电量。

2017年,在优先支持已实行市场交易电量的基础上,其他煤电机组安排计划电量不高于上年火电计划小时的80%,属于节能环保机组及自行签订发购电协议(合同)超出上年火电计划利用小时数50%的企业,比例可适当上调,但不超过85%。

2018年以后计划发电量比例,配合用电量放开进展逐年减小。

上年度计划利用小时数不宜作为基数的地区,可由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相关精神适当调整确定基数。

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计划电量按照《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试行办法》(发改运行[2016]1558号)有关要求安排。

除优先发电计划外,其他电量均通过市场化交易实现,如因发用电计划放开不同步产生电费结算盈亏,计入本地输配电价平衡账户,可用于政策性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用等。

三、新核准发电机组积极参与市场交易。

对中发[2015]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原则上不再安排发电计划,不再执行政府定价,投产后一律纳入市场化交易和由市场形成价格,但签约交易电量亦不应超过当地年度燃煤机组发电小时数最高上限。

新核准的水电、核电等机组除根据相关政策安排一定优先发电计划外,应积极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市场形成价格。

四、规范和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价格调整机制。

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及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发购电协议(合同),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

燃煤发电企业的协议(合同)期限应与电煤中长期合同挂钩,发售电价格建立与电煤价格联动的调整机制,调整周期充分考虑电煤中长期合同的调整周期;有集中竞价的地区鼓励建立价格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法由双方在协议(合同)中明确。

煤电以外的市场化电量也应建立价格调整机制,鼓励建立与集中竞价相衔接的调整机制。

五、有序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

跨省跨区送受电逐步过渡到优先发电计划和有序实现直接交易相结合,根据电源规划、电源类别和核准投运时间,分类推进送受电计划改革。

国家规划内的既有大型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以及网对网送受清洁能源的地方政府协议,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优先发电计划电量不低于上年实际水平或多年平均水平,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有关精神,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在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价格,鼓励通过签订中长期合同的方式予以落实;优先发电计划电量以外部分参加受电地区市场化竞价。

国家规划内的既有煤电机组,鼓励签订中长期协议(合同)。

采取点对网或类似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送(分)电的,视同受电地区发电机组,参与电力电量平衡,根据受电地区煤电机组发用电计划放开情况同步推进市场化。

历史形成统一分配电量的煤电机组,发电计划放开比例为受电地区放开比例的一半。

国家规划内且在中发[2015]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清洁能源发电机组,在落实优先发电计划过程中,市场化方式
形成价格部分的比例应逐步扩大。

国家规划内且在中发[2015]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煤电机组,不再保留现有的电力电量或分电比例,发电计划放
开比例为受电地区放开比例的一半。

六、认真制定优先发电计划。

各地按照中发[2015]9号文及配套文件精神制定优先发电计划,以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调峰机组等保障性电源发电需要。

省(区、市)内消纳的规划内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等机组在保障性收购小时以内的电量,水电兼顾资源等条件、历史均值和综合利用要求的优先发电量,热电联产机组供热期以热定电的发电量,以及调峰调频电量,由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办法,确定为优先发电计划,由电网企业保障执行。

优先发电计划可以执行政府定价,也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根据电源特性和供需形势等因素确定比例。

落实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政策确实存在困难的地区,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同意后,研究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小时数逐年增加,直至达到国家制定的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标准。

跨省跨区送受电的优先发电计划在受电地区优先消纳。

七、允许优先发电计划指标有条件市场化转让。

属于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优先发电计划,如不能实现签约,指标可市场化转让给其他优先发电机组。

优先发电计划指标市场化转让可在本地进行,也可以跨省跨区开展。

如指标无法转让,则由电网企业参考本地区同类型机组平均购电价格购买,产生的结算盈余计入本地输配电价平衡账户。

对规划以外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程序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按规定不允许并网运行。

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是否符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程序,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能源局派出机构进行核查。

核查确定为违规机组,还要纳入电力行业信用监管黑名单。

八、在保障无议价能力用户正常用电基础
上引导其他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各地要按照中发[2015]9号文及配套文件精神明确优先购电范围,制定优先购电计划,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用电需要。

优先购电计划执行政府定价,由电网公司予以保障。

各地要加快放开无议价能力用户以外的电力用户等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引导发电侧放开规模与需求侧相匹配。

参与直接交易的购电主体,原则上应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市场化交易的电量,政府相关部门将不再下达用电计划。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扩大电力用户放开范围,不受电压等级限制。

积极培育售电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视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

中小用户无法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新增大工业用户原则上应通过签订电力直接交易协议(合同)保障供电,鼓励其他新增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签订中长期协议(合同)。

要加强对电力用户参与市场意识的培育,大力发展电能服务产业,帮助用户了解用电曲线,提高市场化意识。

争取在两年内,初步实现电力直接交易双方发用电曲线实时对应。

九、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凡是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

除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对应的电量外,发电企业其他上网电量价格主要由用户、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确定。

电力市场体系比较健全时,全部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电量以外的销售电价。

已参加市场交易的用户又退出的,在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

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倍执行。

保底价格具体水平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上述原则确定。

十、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

2017年起,各地上年末要按照要求,结合电力生产和消费实际,测算本地区本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保障范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本地区本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建议;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按照要求,每年底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次年度跨省跨区送受电优先发电计划建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上报情况,与有关部门、地方和电力企业协商,确定各地及跨省跨区送受电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纳入年度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部分重点领域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供需适当调整。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7年3月29日原文地址:/news/106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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