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秦汉时期的刑事侦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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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秦汉时期的刑事侦查制度
浅谈秦汉时期的刑事侦查制度
一、中国古代刑事侦查制度的内容
“士官”刑事侦查的主体,中国古代的刑事侦查可以说是伴随着犯罪而生,而最初尽管出现了具备刑侦职能的官吏,但还未形成独立的刑事侦查制度,因此中国古代刑事侦查中负责审案的官员也就是侦查官员。
1.具备刑侦职能官吏的源起—士官
随着原始氏族公社社会向奴隶制国家的转化,调整和约束氏族习惯和惯例也开始向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法律转变,原始的违犯禁忌演变为法律意义上的犯罪。
统治者为了对付这些不断出现的犯罪现象,在规定许多禁令和刑罚的同时不得不任命一些官吏维持社会秩序,进行某些社会管理职能的活动,在这些管理职能活动中,侦查职能开始萌芽,并出现了具有侦查职能的官吏——士官。
我国古代本文由收集整理关于司法官吏起源的传说甚多,但多不足信。
2.“纠举”:刑事侦查的程序
官纠举是指官吏和官府发现犯罪而启动的刑事侦查程序,包括官吏的举告和官府的纠劾两种形式。
官纠举成为刑事侦查程序起源于西周,据《周礼·秋官·司寇》记载,有“掌司斩杀戮”的“禁杀戮”官,其主要职责是“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诛之。
”其意为:凡伤害他人至于流血而被害人不提出告发的,或告发后故意不受理的,伤害
者利用恶势力迫使被害人不得提出告发的,禁杀戮官要查明事实,并由其向司寇提起诉讼启动刑侦程序。
二、“律”、“令”:刑事侦查的主要依据
中国古代刑事侦查依据的主要是刑典当中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汉代的律、令、科、比还是唐代的律、令、格、式,宋代的敕,明代的诰,清代的例都可起到一代刑典的作用,都可以成为司法官吏刑事侦查活动的依据。
但在侦查实践当中,律、令是刑事侦查的“主要”依据。
如:“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但“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
三、刑讯在侦审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侦审合一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带来了古代审讯策略方法的繁荣,但这种繁荣却严重受制于整个古代广为盛行的刑讯逼供制度,审讯方法呈现的是一种两极偏向的发展态势。
在原始社会,对侵害氏族或部落内部的行为进行复仇。
当这些原始习俗演变为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的习惯法时,就成了刑罚。
因此,滥施刑罚就成为整个侦查案件中经常使用的手段和方法,也是统治阶级维护皇权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四、我国古代侦查方法对当代侦查活动的影响
1.常规侦查方法与古代大体相同
现场勘查、司法鉴定、辨认、侦查实验、讯问、通缉等侦查措施在古代侦查活动中都有体现,这些常规的侦查方法的运用与古代大体一样,只是在规则方面更加严格和具体,但是在解决案件方面发挥的
作用都是一样的,在古代和当代的侦查活动中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
2.重视言词证据,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在常规方法中,讯问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也是最受侦查人员青睐的侦查措施,讯问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认为是“证据之王”。
侦查人员往往只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而忽略其它证据和信息的搜集。
更加注重对现场勘查方法上的研究,不注重程序上的规范。
五、总结
一个时期的侦查体制与方法必然有着时代的烙印,反映着时代的需求,在当时是有促进作用和积极意义的一个在今天看来落后的体制或方法,在古代的时代背景下是有合理性和必然性的。
我们要正视侦查的发展历史,多一些理解和包容,对前人在侦查制度方面取得的成果要予以肯定,而不是盲目地批判。
在侦查体制与方法的改革方面,我们应当在继承与保留前人优秀智慧结晶的基础上,从现实问题入手,认识到体制和方法的缺陷,以及缺陷出现的原因。
要不断提高侦查体制和方法适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努力改革和尝试,同时兼顾当今社会的价值观念,探索适合中国侦查制度发展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