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养老保险有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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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村养老保险有哪些政策
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划分及缴费标准
1、第1档(社平工资100%):月缴费873.48元,年预存10700元(含代理费);
2、第23档(社平工资60%):月缴费524.09元,年预存6500元(含代理费);
3、第24档(社平工资40%):月缴费349.40元,年预存4400元(含代理费);
4、其它缴费档次和缴费标准请参保人员到唐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业务大厅查询。
需要变更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请于即日起至9月30日,本人携带《养老保险参保协议书》、身份证到业务大厅办理档次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缴费标准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
特别提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必须当年完成,不允许跨年度缴费,请各位灵活就业参保者务必按规定时间存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及时到唐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停保手续;如因参保人员预存的养老保险费和代理费不足导致当年扣款不成功,按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将会中断。如参保人员明年还想继续缴费,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明年新缴费标准存款或来唐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缴费。
养老金7月初调整并扣缴差额
什么是社平工资?统计局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被称为社平工资,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以其作为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依据。所以,每年年中发布的社
平工资数据,会直接影响参加社会保险居民的个人缴费额度及待遇。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
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为52409元,比前一年的46239
元增长6170元。据此计算,核定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620.45元的(即月平均工资的60%),
按2620.45元核定;高于13102.26元的(即月平均工资的300%),按13102.26元核定。
今年新参保、异地转入等原因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照此计算,石家庄市养老保
险缴费基数调整为52409元,每月4367.42元。具体到个人,受影
响最为直接的是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
业人员。中金网6月24日同时,按照上年度河北省社平工资为缴费
基数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也将相应变化。目前,石家庄市社保局已经做好相关参数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将于
7月初进行调整并开始办理相关业务。石家庄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
介绍,核定参保单位及职工2016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同时补收今
年前几个月新旧基数的差额,也就意味着7月份个人和单位扣缴的
养老金将增加。
今年退休人员按新标准计发养老金
养老保险缴费高了,养老保险待遇也随之变化。河北省人社厅发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为52409元,比去年的46239元增长6170元,月均4367.42元;全省
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2232元,比去年的2043元增长189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比去年的28844元增长2351元。
今年7月起,社保部门将开始对2016年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
员使用新公布的数据计发养老金,并对上半年预发养老金人员重新
计发。今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发
放业务也将开始受理,其标准将随着社平工资的调整而调整。未退
休的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可到其原参保单位或档案保管机构申请
办理;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可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
站申请办理,仍由原参保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可到原单位申请办理。由于养老金待遇计发比较复杂,您如对养老保险待遇有疑问,可详询待遇领取地的县(市、区)社保局,或咨询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
河北养老险缴费额上涨
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一年多缴三百多元
石家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石家庄市社平工资。据此,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日前下发根据《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确定2016年度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52000元。也就是说,以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都将上涨;以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额度也将上涨。石家庄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新缴费标准自今年6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可留意自己的医疗保险缴费记录。
经河北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1月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从2016年起提高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960多万城乡老人将直接受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的要求,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进一步加快河北省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起继续提高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从2016年1月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元(中央财政按现行对河北省的补助标准负担70元,如中央对河北省的补助标准继续调整,则按中央对河北省的补助标准增量进一步调整河北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各市、县(市、区)可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加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
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本次提高的省级基础养老金,原则上不得冲
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金支付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承担
的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2009年,河北省启动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
险开始同步试点。2012年7月1日起,新农保和城居保并轨,统称
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2015年1月,基础养老金提高到
75年,今年1月1日起再提高到80元。这是河北省第三次为城乡
居民提高基础养老金。
《通知》还要求,从2016年1月起,各地要按提高后的标准,
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记者另悉,截至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共有
3440.32万人参保,参保率98.40%。其中,16-59周岁参保缴费人
数为2476.77万人,共为963.55万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城
乡居民发放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