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中深度镇静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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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深度镇静治疗工作规程编号:MA-71(02)

颁布部门医务部审核日期2012年4月20日批准人夏慧敏首次发布日期2012年5月18日回顾/修改日期2012年6月14日生效日期2012年7月9日1.目的

实行医疗行为规范化管理,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

2.标准

2.1人员资格要求:

2.1.1 医生资格要求:为病人提供中深度镇静治疗的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镇静治疗的

技能,掌握中深度镇静治疗过程中监控及生命支持技术,能正确处理并发症及使用镇静拮抗剂。我院规定为病人提供中深度镇静治疗的医生必须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麻醉医生及经医

院授权的ICU病区医生,且ICU医生只允许进行中度镇静治疗。对儿童病人的中深度镇静

治疗的麻醉医生及ICU医生要有儿科中深度镇静治疗的授权,且ICU医生也只允许进行儿

童病人的中度镇静治疗。

2.1.2 恢复室护士资格要求:具有护士执业证及注册证,掌握镇静治疗过程中监护及生

命支持技术,能处理简单的并发症,且经护理部资格认定的本院护士。护理部对具有恢复室工作资格的护士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恢复室工作能力的培训及考核,考核结果要有记录。

2.2 中、深度镇静的地点:

手术室、妇科门诊及病房手术室、门诊手术室、内窥镜检查室、ICU病区、介入手术室、门诊镇静苏醒室。因病情,需要在上述地点以外实施中深度镇静治疗时,必须上报医务部,

医务部负责审核其必要性及安全性,只有获得医务部同意后方可执行,且人员资格、物品的配备、镇静的程序、镇静后的复苏等工作要严格按照此规程的要求执行。

2.3 物品的配备:中深度镇静治疗时必须配备或准备有:多功能监护仪(心电图、血压、血氧饱和度)、氧气、吸引器、口咽通气管、简易呼吸器、听诊器、喉镜、气管导管、牙垫、

吸痰管和常用的抢救药品(抢救车)。镇静对象为儿童时,需有符合儿童镇静治疗要求的设

备。

2.4 镇静药物:ICU医生一般只允许使用咪唑安定等中度镇静剂。

2.5 术前准备:

2.5.1 对于非急诊病例,主管医生根据患者情况和麻醉方法,决定术前禁食时间:

①小儿检查前一日及检查当日嘱患儿少食少喝。

②成人患者禁食8小时,禁水4小时以上。

2.5.2 当未按要求禁食或急诊时,须权衡镇静深浅的利弊,选择能达到有效镇静的最低

剂量;对急症患者,给镇静药前,须保护气道(插管),防止误吸。

2.5.3 根据要求建立有效的静脉通道,备氧。

2.5.4 由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完成术前评估并记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⑴病史和体检;⑵术前诊断;⑶禁食状况;⑷过敏史;⑸过去给镇静药时发生的不良反

应史;⑹张口度;⑺心、肺、气道情况⑻“美国麻醉医师协会”身体状况分级;⑼拟用镇静方

法和药物;⑽与患者/家属讨论麻醉风险、利弊及镇静/麻醉选择,签镇静同意书。

正式麻醉前对患者进行再次评估。

2.6 术中监护要求:

2.6.1 由专门的经中深度镇(MDS)监护培训后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对患者进行持续的

监护,监护人员须能识别相关并发症。由专人监护处于深度镇静的患者时,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当监护中度镇静患者时,监护人员可以协助一些次要的工作。

2.6.2 对所有处于中度镇静的患者,应全程监护其脉搏和血氧饱和度,根据不同的麻醉

分级按照标准予以监护并记录。

2.6.3 所有实行镇静后的患者,持续监测脉搏血氧饱和度和心率,15分钟监测一次血压,15分钟记录一次生命体征;如患儿病情发生变化,则随时记录以上监测结果;必要时完善

心电图,呼吸等全部监测,随时记录结果。

2.6.4 记录所有参与诊疗操作的人员。

2.6.5 使用镇静药前,要对患者进行镇静前的Aldetet 评分。

2.7 复苏监护要求:

2.7.1 患者镇静后须由拥有CPR证书或可维持气道通畅的人员转运和持续监护。

2.7.2 复苏评估应于检查结束后5分钟内开始,并记录以下内容:

①生命体征,包括氧饱和度和意识水平;

②任何意外情况或镇静后并发症及这些情况相应的处理措施;

③责任护士签名和麻醉医生签名及签名时间。

2.7.3 根据患者病情进行镇静后评估,并至少每15分钟记录一次。

2.7.4 用PACU评分标准对患者进行评分,评分9分或9分以上或评分大于或等于镇静前评分,且呼吸平稳者可转至门诊观察室或病房,参照PACU评分标准见本制度三之规定。

2.7.5 最后一次静脉给药后至少监护30分钟或最后一次肌注或口服镇静药后至少监护

60分钟。

2.8 质量改进:收集中度及深度镇静患者麻醉结果的资料,集中分析,不断改进质量。

2.9 ASA身体状况分级

2.9.1 定义:ASA身体状况分级是由“美国麻醉医师协会”设计的用来描述患者全身状况的一个分级系统。它用来评估患者是否适合作镇静和/或麻醉。需请麻醉科会诊的术前患者,由麻醉医生对患者进行ASA分级,并记录在术前麻醉评估记录单。作镇静镇痛诊疗操作的

患者,由临床医生在操作前对患者进行ASA分级,并记录在“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镇静镇痛记录单”;如患者的ASA分级大于或等于3级,则须考虑请麻醉医师会诊。

2.9.2 分级标准:

分级标准举例麻醉合适性

I 正常健康完全适合

II

有轻度的系统疾病活动轻度受限的心脏病,原发性

高血压,糖尿病,贫血,肥胖,

慢性气管炎等

适合

III

有严重系统疾病,日常活动受

限,但尚未丧失工作能力活动受限的心脏疾病和慢性肺部

疾病,难以控制的高血压,有心

血管并发症的糖尿病,心绞痛,

心梗等

风险增加一需权衡

利弊

IV 有严重系统疾病,已丧失工作能力,且经常面临生命危险充血性心衰,不稳定性心绞痛,

严重的肺部疾病和肝/肾疾病

麻醉和手术风险很

V 不论手术与否,生命难以维持24小时的濒死患者腹主动脉瘤破裂,重型颅脑损伤,

大面积肺栓塞等极差

2.10 PACU评分标准

2.10.1定义:PACU评分是一种用来判断麻醉后或镇静后患者能否转门诊观察室(ASU)或病房的方法。

2.10.2 该标准包含以下5个方面的评估:

观察指标/评分O 1 2 肌力无肢体活动能活动两个肢体和有

限的抬头

能活动四肢与抬头呼吸需辅助呼吸能保持呼吸道通畅能正常地呼吸与咳嗽

循环(与镇静前相比) BP>±50ramHg BP±20—50mmHg BP<±20 ITII'[1Hg Sp02 辅助吸氧下<90%辅助吸氧下>90%吸入空气时>92%

神志无任何反应嗜睡清醒,对刺激有反应

2.11 镇静后转出标准和程序

2.11.1 镇静后患者转至镇静恢复室后,继续观察呼吸、循环、氧饱和度、意识及按指令

活动,根据麻醉镇静后出院前评分标准(Aldrete评分)进行评分,大于或等于9分或大于或等于镇静前评分即为符合出室或出院标准:

观察指标/评分O 1 2

呼吸呼吸暂停呼吸困难、过度呼吸或阻

塞性呼吸

自主深呼吸

循环心率改变在术前基础值

的50%及50%以上或

更严重血压和脉搏波动在术前基

础值的20—40%

心率改变在术前基础值

的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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