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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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旅游法》
一、立法背景和框架
(一)立法背景
1982年国家旅游局曾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旅游法列入立法规划,199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出旅游法草案。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2012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旅游法》框架
(1)规定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宗旨和原则; (2)规定政府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能;
(3)规定各类旅游企业的行为准则; (4)规定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5)规定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原则; (6)规定国际旅游原则;
(7)规定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 (8)规定法律责任。
二、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
(一)立法目的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立法原则
第一个就是采取综合立法的原则。
第二个就是注重旅游者权益的保障原则。
第三个是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原则。
第四个是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的原则。
(四)《旅游法》基本原则
1、国家保护原则。
2、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3、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方式的原则
4、旅游业和旅游经营者的经营原则。
三、《旅游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二)主要法律制度
1、旅游综合管理制度
(1)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
(2)确立了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旅游业发展和管理的职能;
(3)整合投诉受理机构、投诉部门间转办、处理结果告知的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制度。
2、旅游者权益保护制度
3、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制度
(1)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提出要求,并明确了资金用途;
(2)规定政府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扶持政策;
(3)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4)政府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5)建立统一的旅游形象宣传推广;
(6)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
4、资源保护与旅游利用制度
5、旅游服务合同制度
6、规范旅游市场,提高服务质量制度
7、旅游安全保障制度
(三)旅游法律责任(参照具体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