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承包商约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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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承包商约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公司及下属单位外委业务及承包商安全、环保、质量监督管理,明确承包商约谈内容、形式,有效发挥警示作用,建立承包商管理长效机制,依据《集团电力业务外委承包商评价及黑名单管理办法》(电〔2016〕733号文)《承包商安全管理子系统》(电力公司(GHFD-19S)),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公司及下属单位对承包商约谈活动,涵盖在各单位生产、基建和以及非生产区域作业的所有承包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制度负责人:由电力公司监察部业务经理担任,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并收集分析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修订建议,定期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保证规定的有效性。
第五条制度执行人:由电力公司下属单位监察部负责人担任,组织本规定的执行与检查,负责收集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修订建议,并定期报送至制度负责人。
第三章执行程序及管理要求
第六条约谈形式
按照分级管控约谈的原则分为公司级、电厂级两级约谈。
按照约谈类别分为定期约谈、违章约谈两类。
第七条电厂级约谈启动及对象
由各单位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组织启动,约谈所属承包商项目部上
一级管理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承包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承包商使用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
第八条公司级约谈启动及对象
由电力公司组织,视启动条件由公司安建环监察部或生产技术部、工程建设部启动,约谈所属承包商总公司法人或授权代理人,承包商使用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公司相关领导、安建环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工程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九条定期约谈
(一)电厂级定期约谈启动条件:
1.新入厂承包商项目首次开工前;
2.每半年对所使用承包商约谈一次。
(二)公司级定期约谈启动条件:
公司范围内项目达到三家及以上单位的承包商每年定期约谈一次。
第十条违章约谈
(一)电厂级违章约谈启动条件:
当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电厂级约谈程序:
1.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各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制度、规范,且不服从生产指挥,不按要求整改时;
2.发生由于承包商自主管理失效而导致的重复性、频发性等不安全事件;
3.发生承包商人员的人身轻伤事件;
4.发生承包商负主要责任的一般设备损坏事故;
5.发生承包商负主要责任的环保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发生承包商负主要责任的工作进度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
7.发生以下情况的诚信危机事件:
(1)实际履约能力低,明显无法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时;
(2)项目的主要质量指标未达到双方开工前确定的标准,且不能让步接受时;
(3)承包商人员流失较严重,人员素质和技能不满足合同要求。
8.发生劳资纠纷、治安保卫、食物中毒等群体性事件,不能及时、妥善解决时。
9.在安全、质量、环保大检查时被检查组认定存在严重管理问题且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10.承包商年度评价中出现降级情况;
11.各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二)公司级违章约谈启动条件:
当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公司级约谈程序:
1.电厂级约谈未达到预期效果;
2.被集团公司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通报,造成不良影响;
3.发生负主要责任的较大不安全事件;
4.发生劳资纠纷、治安保卫、食物中毒等群体性突发事件;
5.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定期约谈内容
(一)承包商自主管理情况(当前管理现状、存在问题、需协调问题)、后续管控措施;
(二)公司、承包商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对所使用承包商管理情况
的评价(安全投入、合同履约、教育培训、违章统计等);
(三)公司或承包商使用单位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等;
(四)承包商对商定的后续管控措施的意见、承诺;
第十二条违章约谈内容
(五)视实际需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一)承包商对存在问题的分析整改情况;
(二)公司、承包商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对责任承包商管理情况的评价;
(三)公司或承包商使用单位有关部门的管理要求等;
(四)承包商对商定的后续管控措施的意见、承诺;
(五)视实际需要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当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责任单位制定约谈方案后通知被约谈承包商开展约谈工作,约谈期间的参加人员、约谈记录等有关影像记录资料由启动约谈单位保存。
第十四条约谈结束后,启动约谈单位应将约谈内容整理汇总,形成会议纪要,并对约谈中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形成问题清单,经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下发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承包商落实整改。
第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对违章约谈承包商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终止承包商的工作,限期整改,经发包单位验收合格方可复工。约谈后始终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承包商,将被确认为不合格承包商,依级别列入“承包商黑名单”;或者直接清退,重新选择具有合格资质和业绩的承包商。
第十六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承包商,按有关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对各单位约谈工作和存在的问题不定期进行抽查监督。
第四章检查与评价
第十八条制度执行人每年按照检查评价子系统(GHFD-28)要求对本制度的依从性进行检查、评价。
第十九条制度执行人每年12月10日前把检查与评价的结果及改进本规定的修订建议报送至制度负责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电力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