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通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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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理》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宗旨是:以人为本,诚信、务实、高效。

第三条公司名称为:怀化市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在:怀化市怀化市怀黑黔路。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在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3个。名称住所如下:

股东姓名:住所:

舒象友湖南省溆浦县卢峰散水塘村5组22号

黄春花湖南省溆浦县江口镇江维镇408号

钟家海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桂花园村第14组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依本章程规定领取红利:

(四)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

(五)增资优先出资权:

(六)转让出资权;

(七)公司清盘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股东权利受到公司侵犯,股东可书面请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权活动,并补偿由被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如公司经法院或公司登记机关证实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内终止侵权活动,被侵权的股东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拥有的股份由其它股东协商购买。

第三章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形式

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形式:

舒象友¥320万元40% 货币

钟家海¥240万元30% 货币

黄春花¥240万元30% 货币

第十三条各股东所认缴出资额必须在2010年1月28日公司设立前足额投入,存入公司临时帐号。

第十四条公司登记成立后,按《公司法》规定,设置公司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五条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但是,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有关聘用人员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决定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法遵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须经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元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股东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一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并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节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成,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用或者解聘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第二十七条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它个人名义开设帐户存储。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会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办理。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的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可以提取百分之十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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