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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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631~637—2012)(以下简称《新标准》)包括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堤防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水力机械辅助设备系统安装工程,自2012年12月开始实施。
《新标准》中改变了原标准中质量检验项目分类,统一规定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单元工程质量等级标准是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基本尺度。由于工程类别不一样,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的内容、项目的名称和合格率标准等也不一样。单元工程具体评定标准可参见《新标准》中相关规定。
(二)填写《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注意事项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是检验与评定施工质量的基础资料,也是进行工程维修和事故处理的重要参考。《评定表》也是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备查资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评定表》归档长期保存。因此,对《评定表》的填写,作如下基本规定:
1.单元(工序)工程完工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评定其质量等级,并按现场检验结果,客观真实地填写《评定表》。
2.现场检验应遵守随机布点与监理工程师现场指定区位相结合的原则,检验方法及数量应符合《新标准》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若手笔填写,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若计算机打印,输入内容的字体应与表格固定内容不同,以示区别,字号可以相同或相近,匀称为宜。质量意见和质量结论及签字部分(包括日期)不可打印。
4.验收评定表与备查资料的制备规格采用国际标准A4(210mm×297mm)。
5.数字要使用阿拉伯数字(1、2、3…、9、0),单位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以规定的符号表示(如:MPa、m、m3、t等)。数据与数据之间用逗号(,)隔开,小数点要用圆点(.)。合格率用百分数表示,小数点后保留1位,如果恰为整数,则小数点后以0表示。例:95.0%。
6.修改错误时,将错误部分用斜线划掉,再在其右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数字,禁止使用改正液、贴纸重写、橡皮擦、刀片刮或用墨水涂黑等不标准方法。
7.表头填写:①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名称,按项目划分确定的名称填写。②单元工程名称、部位:填写该单元工程名称(中文名称或编号),部位可用桩号、高程、到轴线(中心线)距离表示,原则是使该单元从空间(三维)上受控,必要时附示意图。③施工单位:填写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全称。④单元工程量:填写本单元主要工程量。⑤检验(评定)日期:年—填写4位数,月—填写实际月份(1~12月),日—填写实际日期(1~31日)。
8.质量标准中,凡有“符合设计要求”者,应注明设计具体要求(如内容较多,可附页说明);凡有“符合规范要求”者,应标出所执行的规范名称及编号。凡在质量标准中只做定性描述的检验项目,则在检查(检测)结果中亦作定性描述,不参与质量结论中的合格率计算。
9.检查(检验、检测)记录应真实、准确,设计值按施工图填写,实测值填写实际检测数据(可打印),而不是偏差值。当实测数据较多时,可填写实测组数、实测值范围(最大值至最小值)和合格数,但实测值应作表格附件备查。
10.监理人员(须持监理工程师证的)复核质量等级时,如对施工单位填写的质量检验资料有不同意见,可写入“质量等级”栏内或另附页说明,并在质量等级栏内填写出正确的等级。
11.《评定表》中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验栏用斜线“/”表示。
12.《评定表》表1~7从表头至评定意见栏均由施工单位经“三检”合格后填写,“质量等级”栏由复核质量的监理人员填写。
13.单元(工序)工程表尾填写:
(1)施工单位由负责终验的人员签字。如果该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单元(31序)工程表尾由分包施工单位的终验人员填写分包单位全称,并签字。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当分包单位自检合格后,总包单位应参加联合小组核定其质量等级。
(2)建设、监理单位,实行了监理制的工程,由负责该项目的监理人员复核质量等级并签字。未实行监理制的工程,由建设单位专职质检人员签字。
(3)表尾所有签字人员,必须由本人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签字,不得使用化名,也不得由其他人代为签名。签名时应填写填表日期。
14.表尾填写:××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现场派出机构,若须加盖公章,则加盖该单位的现场派出机构的公章。
(三)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由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
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
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
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不少于7人。
5.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
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6.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
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7.阶段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