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医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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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医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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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医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大学医学院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和厦门大学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院的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四条物资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分为市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学院自行采购。
第五条市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由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的,纳入厦门市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统一实行集中采购。未列入目录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非集中采购。
第六条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学校物资采购专职机构对在上述三种采购组织形式所编制确定并下达的集中采购项目之外,但达到下列1、2、限额标准及3范围的内所组织和实施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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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台套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指人民币,下同)及同类货物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汽车)。
(2)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材料(含化学药品)
(3)压缩气体剧毒化学试剂放射性元素等危禁物品。
第七条学院自行采购是指学院内自行组织的、在上述采购方式规定的采购限额、采购范围之外的,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采购活动(例如:解剖教学的人体标本、专业性比较强的国内外仪器设备或者委托研制生产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院成立物资采购和修缮工程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同),由主管的院长或副院长负责,与各部门(指各系、部、中心等,下同)和学院办公室的负责人共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和厦门市物资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
(2)审定学院物资采购的规章制度;
(3)审定学院物资采购计划、合同和年度总结;
(4)审定物资采购项目的标书及相关文件;
(5)参与物资集中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6)对学院物资采购活动进行领导和监督,对纠纷进行调处。
第九条学院物资采购和修缮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学院办公室、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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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学院物资采购计划,并负责组织和实施;
(2)负责学院物资采购标书、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制作;
(3)代表学院与供货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4)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督促供货方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5)对拟确定的供货商进行资信、技术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调查;
(6)完成学院物资采购和修善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学院对采购的各类物资设备实行项目负责制。申购单位的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申购设备的使用及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市政府采购”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校集中采购”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自行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方式实施。
第十二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所列的项目,达到如下限额标准之一的,应该由市采购办统一安排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1)单台套价值十万元以上的货物。
(2)同类商品价值二十万元(含)以上的货物。
(3)合同价值二十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项目。
(4)合同价值二十万元(含)以上的租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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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价值二十万元(含)以上一百万元(含)以下的修缮工程。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采购办批准,能够采用竞争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投标的;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而无法按招标方式采购的;
(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6)市财政局或市采购办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五条竞争谈判采购时,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当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比较,确保竞争性。
第十六条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市采购办批准,能够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询价采购时,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应当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确保竞争性。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采购办批准,能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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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合适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4)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补充的;
(5)采购单位有充分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满足需求的;
(6)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7)市财政局或市采购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八条定点定向采购等采购方式由市采购办统一安排(如电脑等)。
第四章采购论证及程序
第十九条各部门应根据学院经费预算,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在经过内部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的采购意见,于每学期初的第一个月内编制本部门的<物资采购计划>,并如实填写<厦门大学医学院物资采购申购单>后,向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
第二十条学院申购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集中组织论证和审批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下,学院每季度组织论证和审批一次。
第二十一条学院资产管理办公室收到采购申请,并确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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