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工程款拖欠)律师拟定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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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2 页 律 师 函

(20XX )XX 律函字第 号

成都XXXXXXXXX 产业有限公司:

广东XX 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XXXXX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贵司担保的工程款拖欠事宜。

根据委托人陈述及提供的资料显示,委托人于20XX 年XX 月承包了郑州XXXXX 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成都XXXXX 儿童乐园空调和热水工程,并签订了《空调及热水暖通工程施工合同》,后来又以补充协议(传真形式签订)确定最终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X 元,工程于20XX 年XX 月份完工,按约定该公司应该于20XX 年XX 月底向委托人付清合同全款,但该公司一直疏于履行付款义务,截止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贵司拖欠委托人工程款共计人民币XXX 元,贵司为该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自20XX 年XX 月XX 日起为该公司的未付款按1%/月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资金成本,委托人一直催促贵司支付工程款,但贵司一直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已经严重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等相关规定,如委托人陈述属实,本律师认为贵司与委托人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贵司不予支付委托人工程款余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已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贵司应承担相应的连带给付义务。为此本律师特函告贵司如下:

一、限贵司在收到此函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XXX 元(XXX 元整),并按拖欠期间未付款部分月利息1%支付委托人,不得拖延。

二、若贵司在收到本函件未对上述事宜进行有效处理,委托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方式等以维护合法权益。届时贵司将面临名下账户冻结查封及承担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巨额赔偿。

三、为避免媒体出现对贵司有负面影响的报道或同行业对贵司负面认知等其它有损贵司商业声誉的情形,请贵司在本函件所述限期内对上述案件予以有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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