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名为借条实为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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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名为借条实为债权转让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渝五中民终字第391号
上诉人宁结
委托代理人党建
被上诉人严肃
委托代理人陈天
上诉人宁结与被上诉人严肃债权转让纠纷一案,重庆市
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XX年11月29日作出渡民初字第2772
号民事判决,宁结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宁结委托代理人党建,严肃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严肃欲承揽巫山县南三路装饰工
程项目,后找到重庆永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由永徽公司出
面与重庆市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XX年5月25日
就该装饰工程项目签订协议,由严肃与宁结负责该装饰项目
的具体运作,直至该工程完结。XX年12月24日,宁结出具
借条一份,确认其借严肃3XX0元,以对双方的装饰工程合作项目做个了断,宁结还承诺了具体的还款方式及日期。XX 年12月25日,严肃书面委托宁结处理该工程及财务问题,并声明其“从即日起不再以任何理由处理工程及财务问题,宁结有权自由支配该工程资金”。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对宁结位于重庆市大渡口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555号19- 11号住房进行了查
封。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虽然宁结出具借条给严肃,但由于双方之前的合伙关系存在,依法认定该份借条系二人就此前合伙关系的了结,即双方约定由宁结付款3XX0元给严肃,由宁结继续处理该工程项目的工程及财务问题,双方的合伙关系就此解除。同时,该借条客观上表现为严肃和宁结之间形成的一个新的3XX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鉴于宁结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该借条有效,严肃对宁结享有3XX0元的债权。因借条没有给付逾期利息的内容,且严肃并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曾向宁结主张该项债权并遭到其拒绝的情况,故对严肃提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宁结辩称在重庆文丰公司没有得到工程款,无法履行给付义务,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遂判决:一、宁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严肃借款3XX0元;二、驳回严肃的其他诉讼请求。
宁结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严肃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因借条明确了3XX0元所谓借款系严肃挂靠永徽公司项目的工程结算款;并明确了严肃委托宁结收取该工程款。现从文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永徽公司授权严肃签订合同的委托书都证明严肃无权委托宁结收取前述工程款。其次,严肃除“借条”夕卜,未举示双方发生实际借贷关系的证据。
被上诉人严肃答辩称:宁结在承揽合同中向我借款3XX0 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宁结上诉的理由不是事实,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XX年5月25日,胡佳代表甲方重庆市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重庆永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严肃签订了工程地点在巫山县南三路的建筑装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宁结作为乙方的现场代表。XX 年6月5日,重庆永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严肃代表该公司负责巫山县装饰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及办理各项申报事宜。
XX年12月24日,宁结向严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严肃人民币32万元,该款系严肃与宁结就巫山文丰公司装饰工程项目结算支付金额。至此双方就此项目不再有任何经济关系。并且严肃全权授权宁结代表永徽公司处理其工程结算事宜,并全权处理工程款的支配。原所有协议全部作废,并确立了还款期限。
XX年10月8日,重庆市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载明:XX年12月底,宁结持严肃开具的授权委托书来我公司办理永徽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工程决
算收取工程款,但经我公司审核后发现以下问题:1、永徽
公司给予严肃的授权书中并无工程决算及工程款收取的相
关委托;2、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所属工程款项不能
直接给予私人;3、永徽装饰公司未提供有关工程决算的其他有关合法有效的手续。鉴于此,我公司至今未与宁结就永徽装饰公司所属工程项目办理工程决算,更未支付工程结算款给宁结。
本院认为,从严肃主张权利提供的证据“借条”看,系
名为借条,实为债权转让,借条上提到的32万元系严肃与
宁结就巫山文丰公司装饰工程项目结算支付金额,严肃授权宁结代表永徽公司处理该工程结算事宜,并全权处理工程款的支配。而文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永徽公司给严肃的授权书中无工程决算委托,故严肃委托宁结代表永徽公司处理工程结算事宜是无效的。严肃和宁结均无权收取文丰公司的工程款。因此,严肃无权转让巫山文丰公司装饰工程项目
之债权,且宁
宁结并未收到该工程款。现严肃乂未举示向宁结支付32 万元借款的证据,因此严肃以借条为据要求宁结给付32万
元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白五十三条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渡民初字第2772民
事判决
二、驳回严肃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310元,其他诉讼费672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5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10元,其他诉讼费3360元,合计10670元。一、二审诉讼费共计25720
元由严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蓉
审判员汪和平
代理审判员潘小美二。。七年八月五日书记员黄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