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分局关于办理吸毒案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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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公安分局关于办理吸毒案件的暂行规定

宝鸡市公安局关于转发《陈仓公安分局关于办理吸毒案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宝公通字[2008]190号

各县(区)公安(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全市贯彻落实《禁毒法》会议之后,各县(区)公安(分)局分别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陈仓公安分局结合执法实际,出台了《关于办理吸毒案件的暂行规定》,从吸毒人员的五种处理情形以及办理吸毒案件的受案和传唤、询问和查证、证据文书制作、裁决和执行、社区戒毒人员转强制隔离戒毒的主要证据以及案卷归档等六个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内容有特点,操作性强,是加强基层规范执法保障的有益尝试。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执法实际予以借鉴,把贯彻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大决战、大竞赛、大推进”活动推向高潮。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陈仓分局关于办理吸毒案件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法律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吸毒案件办理,分局法制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送审稿)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办案实际,对吸毒案件的办理程序和证据暂作初步规定,请各执法单位在今后办理吸毒案件中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法制科联系。

第一、对吸毒人员的五种处理情形

一、只登记,不予处理

吸毒人员,在公安机关未发现其吸毒违法行为时,本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并如实陈述吸毒情况的,应形成笔录,并在全国禁毒管理系统进行登记,不予处理。对吸毒人员,每发现一次,均应在全国禁毒管理系统登记一次。

二、治安管理处罚

对吸毒未成瘾人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72条3项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象是公安机关第一次发现查获的吸毒人员,并且本人对毒品没有依赖性的。

三、社区戒毒

1、社区戒毒的对象。对有下列六项情形之一的吸毒成瘾人员,可以依据《禁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所谓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对毒品产生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依赖性,经常吸毒,尿检呈阳性。)

(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处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理解为吸毒被初次查获,但已有毒瘾而需要戒毒的人员;有固定住处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家庭成员可以监督其不再吸毒并戒除毒瘾。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理解为:一是正在怀孕的妇女;二是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

(三)不满十六周岁的;

(四)七十周岁以上的;

(五)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理解为其患有的疾病或者残疾,导致其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这一项的理解上,把握为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但没法收进戒毒所执行的其他吸毒成瘾人员。

对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社区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决定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同意,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

2、社区戒毒的程序

对符合上列六个条件之一的吸毒成瘾人员,各办案单位按照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办结案件后,报分局法制科审核、决定,制作《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六份(起至时间空白,由镇政府从社区戒毒人员报道之日起填),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案单位送达本人,然后在三日内由办案单位将《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执行地所在的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将《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戒毒人员的单位和家属及分局治安科。社区戒毒人员在接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后的七日内到社区戒毒所在地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道。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社区戒毒人员报道后,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包括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具体实施社区戒毒工作,并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对于戒毒的执行地,以户籍地戒毒为基本方式,当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地点,且戒毒人员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正常生活、学习在现居住地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戒毒。社区戒毒的时间自社区戒毒人员到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道之日起计算。社区戒毒人员变更社区戒毒的地点,符合社区戒毒协议各项规定的,社区戒毒时间合并连续计算。

四、强制隔离戒毒

1、强制隔离戒毒的对象。共三类八种。

第一类是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必须符合四项法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一至四项规定,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理解为不同意社区戒毒,或者在接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七日后未到执行地报到和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指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是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二是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三是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三种情形中存在一种就认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二类是指对吸毒严重成瘾人员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直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一)2008年6月1日前因吸毒曾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等的人员;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擅自离开戒毒场所后被查获的;是指戒毒对象是戒毒期间擅自离开戒毒场所的,抓获后不论其是否还在吸毒,都要重新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

第三类是指对吸毒成瘾人员,在公安机关未发现其吸毒的前提下,依据本人申请,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其申请书上签字同意后盖章,留存申请书复印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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