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工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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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工伤事故率,并使工伤管理有依可循,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员工。

3.职责

3.1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3.2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负责对本单位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负责工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善后工作、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月、度工伤事故报表。

3.3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对已发生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4人力资源是公司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按时为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负责工伤事故的治疗、定性和申报;办理员工工伤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

3.6公司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对各单位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组织调查及监督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3.3安环科负责由火灾、爆炸事故及治安事件、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建设项目施工等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7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4.工伤事故认定及范围:

4.1定义: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

4.2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4.2.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

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a)故意犯罪;

b)醉酒或者吸毒;

c)自残或者自杀;

d)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工伤事故分类:

a)记录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三个工作日(含

3个工作日),且估计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下、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b)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

力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歇工在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上且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上者,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通常是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一节,脚指轧断二只以下;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轻微骨折,轻微脑振荡,轻度灼伤、烫伤。

c)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无死亡的事故,一

般能引起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d)死亡:是指因工遭受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不良或者违章操作导致员工当场致命伤害,

经抢救无效死亡。

e)职业病:是指从事公司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

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4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前12个月平均月实际收入工资。本人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5责任性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4.6非责任性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的事故。

4.7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五、工伤事故处理

(一)、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持现场并在30分钟内通知公司安全员、行政部部长及部门领导,由行政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重伤送往“塘下人民医院”或“瑞安市人民医院”,小皮伤如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的在车间办公室进行包扎处理。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三)、公司专职安全员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并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交行政部。注意字迹工整、清晰,

事故发生经过的叙述要准确、简洁、明晰,备注一栏中要填好3名以上证明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四)、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天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

(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完成所有的申报程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据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

30天内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认定(重大事故3天内填写上报)。

(六)、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行政部负责,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七)、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进行治疗。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

指定的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八)、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即时上报行政部(以

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部询问结果。并配合行政部办理所有工伤结案

手续。

(九)工伤认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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