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音乐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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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音乐素养”
在“标准”中,“音乐素养”已成为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关键词。关于什么是“音乐素养”,美国当代音乐教育哲学家戴维·埃里奥特在他的《关注音乐实践——新音乐教育哲学》(齐雪、赖达富译,上海音乐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中,给出了这样的定义:“音乐素养等同于音乐理解,而音乐素养(总是包括聆听素养)是多维的有效理解(或实践),而后者在本质上是程序性的和处于情境中的。也可这样来表述,艺术性的音乐制作和专业的音乐聆听涉及一种多维的、相关的、连贯的、生产的、开放的和可教育的认识,这就是音乐素养”(见该书67页)。这段文字对中国读者来说,显得有些深奥。如果将“音乐素养”理解为“音乐能力的总和,即音乐理解能力、音乐表现能力、音乐创造能力,以及与音乐相关的文化修养”。这些能力和修养的形态和内部关系,确实如埃里奥特所述,是“一种多维的、相关的”,获取这些能力和修养的渠道,是“开放的和可教育的”,全部产生自音乐艺术本体。
学校实施音乐教育的过程,即是学生音乐素养形成的过程。“标准”在“总目标”中对音乐素养的形成作出如下表述:“学习并掌握必要的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拓展文化视野,发展音乐听觉与欣赏能力、表现能力和创造能力,形成基本的音乐素养”。另在“课程设计思路”第三条中亦有与之近似的文字:“强调音乐知识、技能的学习和所应达到的标准,是发展学生审美体验、艺术表达和文化认知的基础,其本身就是学生音乐素养的组成部分”。在“课程基本理念”中,则强调“学生对音乐表现形式的整体把握,领会音乐要素在音乐表现中的作用,增进音乐素养”。对于获取音乐素养的渠道,“标准”明确提出:“通过音乐艺术实践,有效提高音乐素养”,突出音乐实践的重要性。
“标准”为何如此突出强调“音乐素养”呢?这应该从“音乐素养”与“音乐审美”密不可分的角度来认识。“以音乐审美为核心”是音乐课程最重要的基本理念,而“音乐审美”不是空洞、虚幻的目标或口号,其内涵是“对音乐艺术美感的体验、感悟、沟通、交流,以及对不同音乐文化语境和人文内涵的认知”。其中,“对音乐艺术美感的体验、感悟”,依靠的是建立在音乐听觉能力之上的对
音乐艺术的有效理解。“沟通”和“交流”离不开音乐听赏及以演唱、演奏为主要形式的音乐表演活动。“对不同音乐文化语境和人文内涵的认知”,则需有“与音乐相关的文化修养”。这一切,均属“音乐素养”范畴。音乐审美能力既是音乐素养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由音乐素养支撑的。这种同一性与二元性的重叠,构成了“音乐素养”与“音乐审美”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可以将“音乐素养”与“音乐审美能力”分开解释,那么,简而言之,“音乐素养”是形成“音乐审美能力”的根基。
遗憾的是,在音乐课程10年实验过程中,“实验稿”未能对“音乐素养”与“音乐审美能力”的关系,在文本内容上加以必要的阐述,忽略了对“音乐素养”本身应有的强调,客观上造成实践中“音乐审美”一度被架空的倾向,不利于有效音乐教育的实施。正因为从实践中认识到培育和发展学生“音乐素养”的重要性,“音乐素养”一词便成为“标准”文本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