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第章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与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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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与运作模式教案
基本要求:近年来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发生深刻变化,重塑了投资银行发展的新格局。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掌握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新趋势和
监管体制的新变革。
重点与难点:重点是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新趋势和监管体制的新变革。难点是传统的混合经营与目前国际上混合发展趋势的联系和区别。
第1节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
本节主要讲授投资银行监管主体、我国投资银行监管体系、以及投资银行的资格和业务监管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投资银行的监管主体
综观世界各国对投资银行业的监管方式,一般分为以政府主导型的外部监管和市场自律管理两个层次。其一般架构如图3—1所示。所谓外部监管主要是通过政府设立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国市场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方式是带有强制性。
图3—1 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架构
授课中注意突出投资银行业协会和投资公司协会的自律性质
(一)以政府机构为主导的外部监管模式
目前世界主要的外部监管模式
1.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为最高管理层的监管主体。
它直属于美国总统,不受中央银行和财政部管辖,主要任务就是监督并实施美国的证券法律,具有立法和执法权。
2.以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作为最高的监管主体。
德国强调对投资银行的自律管理,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法律,各州政府负责法律的实施与监督。
3.以英国金融服务局为投资银行业的最高监管机构。
1998年6月1日,金融服务局成立,对英国的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原来较为松散的自律管理格局逐步被集中监管的格局所替代。
4.以日本金融监督局为主要监管主体的政府监管模式。
授课中注重分析美国监管体制的特征
(二)以行业协会与交易所为主的自律管理模式
除了政府机构实行外部监管以外,各国投资银行一般都成立行业协会与证券交易所一起对市场实行自律监督管理,并且交易所的自我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在此从微观层面讲清以下3个问题
一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二是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和公开。不同投资者的身份不影响他们在市场交易地位,包括信息获得、市场准入等方面。
三是降低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二、我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体系
我国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历史沿革
目前的投资银行业监管模式(如图3—2所示)。
图3—2 中国投资银行监管模式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期期市场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管的国务院直属单位。证监会设发行部负责我国证券发行监管事宜。
(二)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
1998年,中国证监会将地方证券管理部门收归证监会直接管理,并将原来的35家机构缩减为9家大区派出机构。此外,在北京和重庆等地还设立了直属派出机构。在大区派出机构下,再设立了25家地方特派机构。这些地方特派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协助证监会和大区派
出机构进行监管。
(三)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法进行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它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证券交易所
作为自律性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会员进行监管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讲授中简要分析我国证券业监管体系形成的历史背景
三、对投资银行的资格监管
●投资银行设立的特许制与注册制的含义
注册制是指投资银行只要符合有关设立标准的规定,只需要在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和交易部门注册登记,便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采用这种方式的大多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典型代表是美国
特许制是指投资银行在设立之前必须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监管机构核准以后才能设立。采用这种方式的典型国家是日本。
●中国目前对投资银行的资格管理采用特许制。
(一)中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审批,统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证券自营、网上证券经纪、资产管理和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须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单项业务资格。
讲课中,注意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特许制与注册制的比较
四、投资银行的业务监管
(一)投资银行业务管理的一般内容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分为发行与承销业务、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资产管理等。这是证券监管部门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重点所在。
1.在发行与承销业务方面,各国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主要着眼于要求投资银行以诚信为本,禁止欺诈、舞弊、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
据例说明(比如我国新股发行中的成都红光、琼民源事件等)
2.在自营业务方面,主要从防止投资银行在交易中操纵证券价格、将自营业务与经纪业
务合并经营而侵犯客户利益以及限制投资银行的风险等方面进行监控。
3.在经纪业务方面,各国监管部门要求投资银行的行为以保护客户利益和保证市场公正为基础,禁止投资银行在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为了自己的利益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我国对投资银行的业务监管
主要从我国投资银行业实践角度来分析,要求学生大概了解即可
1.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和谈话提醒制度。
2.证券公司必须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
3.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子公司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4.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子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进行公开信息披露。
5.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子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定安全保密措施,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防止资料、数据丢失和泄密。严禁篡改资料和数据。
6.证券公司须遵守有关的财务风险监管指标。
第2节投资银行运作模式
本节主要讲授投资银行得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和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对策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
●美国分业经营产生的历史背景
1927年《麦克法顿法》进一步放松了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权力,使商业银行大规模地进人证券市场。而当时的联邦政府对证券市场采取放任自流的政策,致使恶性投机行为不断加重,最终导致1929年10月的股市大崩溃,美国经济乃至整个世界经济遭受了惨重的损失。
在经历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后,《1933年证券法》、《1933年银行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以后的《1935年公用事业持股公司法》、《1938年马伦耐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相继问世,美国证监会也于1934年正式组建。一系列法律和监管组织的建立把美国的证券业与银行业彻底分开,开始了世界金融史上最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这一经营模式对世界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设计产生了重大影响。
●《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与分业经营
其中,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最先在法律上确立了分业经营型投资银行运作模式。《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除了可以进行投资代理、经营指定的政府债券、用自有资本有限制地购买某些股票和债券三类证券业务之外,不能经营证券投资业务,而经营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也不能经营吸收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