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实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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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

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相对控股子公司,包括:(一)全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分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1、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超过其总股权份额的50%;2、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份额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或其他原因,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财务报表之中。

3、参股子公司按《公司法》及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程序,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最少为二级结构,机构设置必须完善,董事长(含副职)、总经理(含副职)、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各部门经理(含副职)为中级管理人员。

第死条集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须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同时应当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子公司设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理会),子公司经理会成员由集团公司直接任命。

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子公司应按时召开经营管理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经理会成员和会议记录人签字。

国有企业集团的财务总监委派制

国有企业集团的财务总监委派制

国有企业集团的财务总监委派制目前,我国许多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都实行了财务总监委派制。

这是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向下属全资和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

探讨这一制度在实施中的制度安排与存在问题,关于强化我国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操纵与治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是集团治理的重要部分企业集团委派到下属全资与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是指由集团母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对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全面治理和监控的高级治理人员。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公司制的差不多特点。

按照托付代理理论,“两权”分离可看作是一组托付代理契约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所有者为托付人,享有股东权益的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股东权益的最大化;经营者为治理层(或称内部人),享有经营权和劳动酬劳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力求获得尽可能多的薪酬、奖励、休假和荣誉等。

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效益目标的不一致,专门容易产生内部人以牺牲股东权益来实现个人效益的最大化问题。

“两权分离”的确切含义,应该是形成两权互相制约、促进、保证的关系。

在现代产权制度及公司制度条件下,国有公司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当的监管,这种监管要紧表达在两大环节上:一是对经营者的选择;二是对经营者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包括对国有资产调配与处置)的审定和制约。

对此,我国制定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治理条例》、《财务通则》、《财务制度》和相应的财务监督制度。

但从现实情形看,在两权关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并存。

经营者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约,必定会产生经营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独断专行等问题,使“两权分离”下对企业治理层的约束机制流于形式。

如此,国有企业集团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就难免显现上报财务信息失真、财务滥收乱支、经营治理失控、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情形来看,尽管具体的监督治理形式不同,但其宗旨差不多上通过所有权监督来制约经理人员的行为,并取得了比较显着的成效。

财务人员委派制度

财务人员委派制度

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同时为强化公司的财务控制能力,加强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公司对分、子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

委派管理办法如下:一、委派人员职权1.组织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与成本的管理工作;2.监督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3.组织编制分、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监督分、子公司预算的执行情况;4.保证母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在分、子公司得到落实;5.从财务角度向分、子公司提出改善经营管理工作的建议,向母公司提出改善分、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6.对分、子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母公司方针政策、制度的行为以及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必须向母公司书面报告;7.按月及时的向母公司财务部提供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成本费用对比分析表等。

季度会计报表还应提供财务分析报告(包括收入、支出、经营成果、资产负债比率、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及预算完成情况分析表。

二、委派人员人事劳动关系及工资福利委派人员人事劳动关系保留在母公司,并由母公司按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及工资福利制度执行相关待遇。

业务上由母公司财务部直接管理。

三、报告事项财务负责人应当向母公司报告的事项主要有:1.定期财务报告及预算执行报告;2.分、子公司投资、融资和其他重要经营活动;3.对分、子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方针政策、制度以及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制止或纠正无效的行为;4.公司出现重大财务异常的情况;5.其他重大事项。

四、业绩考核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终考核与任期考核。

由母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日常考核,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提出评定意见和结论;由母公司财务部、行政部及被委派单位组成专门的小组进行年终考核与任期考核。

五、轮岗母公司每年年初根据委派财务负责人年度任期考核结果提出轮岗意见。

子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管理制度

子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对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本制度部分用语释义(一)“公司”、“本公司”、“母公司”:指XX股份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境外有关法律,独资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制度依照持股比例及控制与否将其划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三类公司,见下文所述。

(三)“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四)“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1、绝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2、相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30%(含30%)但低于50%(含50%)。

但公司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该公司具有控制性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3、控制性影响,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低于30%,但公司派出的董事人数占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实际控制其经营与决策,或可通过其他方式对该公司实施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也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五)“参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不高于50%,且公司在该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关于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的实践与思考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是指将财务管理权限委派给集团子公司,实行统一规范的财务管理体制。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督和控制,并促进集团公司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在实践中,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和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

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有助于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

通过将财务管理的权力下放到子公司,可以使得决策更加灵活、迅速。

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和特点来制定财务管理的具体规范,不再受到集团公司的一刀切的限制。

集团公司也可以通过制定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标准和流程,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提高整个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可以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督和控制。

集团公司作为上级机构,可以通过制定财务管理政策和目标,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通过建立和完善财务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及时了解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集团公司还可以通过成立专门的财务审计部门,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有助于促进集团公司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在传统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模式中,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隔离,往往存在信息孤岛,导致决策的依据不准确,影响企业整体的业绩。

而通过财务委派制,可以使得每个部门的财务人员更加了解该部门的经营情况和特点,并及时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和报告,为决策提供支持和依据。

财务委派制也为各个部门之间的业务对接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促进了集团公司的协同发展。

在实践中,集团公司财务委派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解决。

需要解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整合问题。

由于集团公司涉及到多个子公司,各个子公司的财务信息不一定完全一致,如何对其进行整合和统一,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需要解决财务管理的一体化问题。

集团对子公司制度管理制度

集团对子公司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运作,保障集团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旗下所有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确保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战略指导下,实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构,对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及子公司投资计划,对子公司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集团公司监事会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和股东利益。

第七条集团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战略决策,对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管控原则第八条战略协同原则:子公司业务发展应服从集团公司总体战略,实现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协同发展。

第九条财务管控原则: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子公司财务稳健。

第十条风险管控原则:集团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子公司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预警,降低风险损失。

第十一条分级管理原则:集团公司实行三级法人管理体制,集团公司只负责管理二级法人单位,不直接干预三级法人单位。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制定年度经营计划,明确经营目标、任务和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定期向集团公司报送财务报表、经营报告等,接受集团公司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管理制度****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相对控股子公司,包括:(一)全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分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1、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超过其总股权份额的50%;2、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份额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或其他原因,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财务报表之中.3、参股子公司按《公司法》及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程序,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最少为二级结构,机构设置必须完善,董事长(含副职)、总经理(含副职)、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各部门经理(含副职)为中级管理人员.第死条集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须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同时应当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子公司设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理会),子公司经理会成员由集团公司直接任命。

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子公司应按时召开经营管理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经理会成员和会议记录人签字。

【精品】财务负责人任命与委派管理办法5

【精品】财务负责人任命与委派管理办法5

实行辖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委派制......................................................................................①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④会计委派制的暂行管理办法.............................................................................................⑥XXX公司财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 ....................................................................................⑩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 (14)实行辖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加强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与监督会计委派制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指在实行两权分离的企业中由资产所有者委任派遣主要会计人员,并对委派人员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等实行统一管理的一种管理制度。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会计委派制的形式之一,是适合于集团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的管理方式。

其主要特点是辖属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派,辖属单位的经营者不得干涉所委派的财务负责人的工作。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集团公司对辖属单位的财务控制与监督具有重大意义。

2010年底,集团公司公司在深入研究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在整个集团公司范围内实行了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变革,对辖属单位实行了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本文拟结合本公司实行委派制的实践,就集团公司内部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有关具体做法和实施的效果来进行论述。

一、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必要性1.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加强财务集权管理、维护整个集团公司利益的需要。

集团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委派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职责权利 (3)第三章委派财务人员的选拔及人事管理 (6)第四章委派财务人员的薪酬与考核 (7)第五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全资、控股子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降低风险,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人员委派的范围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的范围为全资、控股子公司。

委派的财务人员主要指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

第三条财务委派的原则(一)回避原则委派人员与派往公司经营层有亲属关系的,不得派至该公司任职。

(二)岗位轮换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在集团内部进行财务人员的定期轮换。

委派的财务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

离开任职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再担任该公司的委派财务人员。

第二章委派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职责权利第四条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一)能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思想品德素质较好,善于团结同志,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对集团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忠实执行集团的战略意图和经营决策,自觉维护集团的整体利益,具有正直、实事求是的品格;(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务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5年及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四)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具备组织协调能力;(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第五条财务人员的职责财务人员的职责包括财务监督及财务管理两个方面:(一)财务监督职责1、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基础管理水平,支持所在公司其他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2、监督所在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所在公司遵守集团制定的财务制度情况,对所在公司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集团资产保值情况承担相应责任;3、按照相关规定对投资、融资、资金、资产、收益分配、重大担保等重大事项向集团公司报批;4、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所在公司管理及重大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公司经营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事项;5、每月至少一次向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及财务部主任书面报告当月的主要财务工作;6、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委派管理办法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委派管理办法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财务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完善财务运行机制,强化对下属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对所属公司实行财务委派管理,范围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的主要公司、经费单位,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委派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任职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委派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作为下属公司出资人,为履行股东权益,向任职公司派出的负责该公司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经理、副经理。

第四条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市管国有企业加快推进财务总监委派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可分行业设置一名或多名行业财务总监,加强对各行业内重点业务、重点区域、重点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行业财务总监由从事财务及相关工作的集团中层领导人员兼任,负责对分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分管公司落实集团有关财务工作要求,以及对分管公司财务委派人员进行考核等。

第六条对于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财务经理等- 1 -集团中层领导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相关业务管理,其培养、选拔、任用、薪酬等按照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集团公司计财部组织集团财务委派管理工作,制定财务委派管理办法;主持财务委派工作会,听取工作汇报;对财务委派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方案进行研究等。

第八条集团对财务委派人员的劳动关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转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第九条**人力公司设置财务委派人员管理部,配置专职人员。

集团公司计财部委托财务委派人员管理部负责组织财务委派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离任交接、重大事项报告、人员信息统计、财务委派工作会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协助做好人员选拔、调配等工作。

财务委派人员的岗位编制根据集团财务委派工作需要进行设置,不纳入**人力公司岗位总编制中。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委派运行机制,加强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评价,充分发挥委派财务人员职责作用,根据《**市市管企业委派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市国资监管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派财务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作为所属单位出资人或管理主体,为履行股东权益、强化内部管控,向所属单位派出的负责该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委派财务人员,范围包括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平台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经费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四条委派财务人员要以聚焦经营、强化管理、降本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关键岗位分权制衡、强化派驻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维护财务数据统计真实性为重点,以提升派驻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岗位职责、加快财务数字化转型、推动业财融合、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为手段,为派驻单位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强化财务管控约束,提高集团公司资本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随着集团公司板块化改革的推进、所属企业股权结构和管理层级的进一步明晰,集团公司将逐步向派驻单位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对于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派驻单位,原则上不再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委派财务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质,敢于坚持原则,具有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不怕得罪人。

第七条按照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任职的有关要求,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委派财务人员属于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如下: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2.具有财务或审计相关工作8年以上从业经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3.现任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累计工作3年以上;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工作满1年,并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5.具备会计系列、审计系列或经济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等资格。

财务人员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更好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部)会计人员定岗定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

对各公司、事业部会计工作岗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被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1、各公司、事业部财务负责人,包括财务经理、主管会计;2、一般财务人员,包括稽核会计、核算会计和出纳员;3、各单位认为需要委派的其他会计人员.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一、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务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2、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4、具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5、熟悉财务软件操作,熟悉计算机操作;6、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二、财会负责人(财务经理、主管会计)的任职资格:1、符合上述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2、五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独立主管工贸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4、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5、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组织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是会计委派制的管理机构,负责会计委派具体事务的日常管理.1、负责核定各公司的会计工作岗位。

财务管控管理办法

财务管控管理办法

财务管控管理办法(财务条线制度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力度,适应公司对子公司、分公司业务管理架构的调整,提高集团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和统一会计核算,有效维护公司对外投资的资金资产安全性,满足集团内部企业条线管理的要求,有效规避财务风险。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说明:在行政区域内,股份公司依据相关要求成立的针对项目开发的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分公司、承包制项目公司。

特别说明,本办法所涉及的子公司不包含公司本部直接参与项目开发管理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子公司”,具体含义:1、“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投资的,单独持有该公司注册资本(或股份)的100%,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投资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1)公司单独持有或与所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持有该公司注册资本(或股份)总额≥50%的;(2)公司单独持有或与所控制子公司合并持有该公司注册资本(或股份)比例虽未达到50%,但公司出资额已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派出的人员担任的;(3)公司派出的董事占该公司董事会多数,并实际控制该公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

3、“参股子公司”指公司参与投资,但出资比例达不到该公司最大股东地位,在该公司董事会中,派出的董事不占多数,并且不掌握该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四条财务管控原则子公司及财务独立运行的分公司需参照母公司现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子公司运营管控暂行管理办法》等,在不突破母公司财务及运营管理制度框架体系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配套管理制度。

非项目开发类子公司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五条:全资子公司资金管控全资子公司的资金调拨和使用由股份公司资金管控小组把控,同时应严格按照股份公司下发的《子公司运营管控暂行管理办法》资金管控及综合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即:随着全资子公司自身资金平衡的逐步落实及风险可控程度的提升,管控方式依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集团公司财务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制度集团公司财务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

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各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九条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企业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对发现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控制度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控制度

集团公司对各下属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公司开展壮大,标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本钱,进一步完善集团管控体系,防范财务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万盟盛世集团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虽无股权关系但实际受控万盟盛世集团的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

第一章管理原则第一条集团公司管理定位于战略规划中心、投融资决策中心、业务指导中心、信息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效劳支持中心,对下属公司实行"统分结合、弹性授权〞的管理原则,即在监管约束有效的前提下对下属公司充分授权。

第二条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授权关系将按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开展阶段等不同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第三条建立多层次治理管控体系,实现"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行权有度〞;突出集团规模优势,提高管控复制能力和协同增效,凸显总部核心价值;建立"预算、结算、核算〞三算合一的战略财务管控体系。

强化财务管控,通过管理制度输出的方式对下属公司财务的运作进展有效地边界控制和指导;建立风险导向的内控体系,实现风险实时监控;第二章下属公司设立第四条对有必要进展公司化股权运作的,由董事会拟定相关执行方案,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成立下属公司,具体筹建工作由下属公司总经理负责,各中心配合执行。

第五条下属公司变更注册名称、地址或办公地址需上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三章财务管理根本原则第六条为了促进企业集团战略管理中的各项活动顺利进展和协调开展,应构建合理有效、制度化的集团战略管控体系。

企业集团战略管控体系是指企业集团中,母子公司之间、各下属公司之间在战略管理工作中的分工与合作关系的体制与机制。

主要包括集团母子公司关于战略分析、战略决策和战略实施与控制工作中的权责划分、沟通协同和控制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集团战略管控体系中战略管理过程的分工、实施控制内容通过集团预算管理过程表达,战略分析工作通过集团企业业绩评价工作表达。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XXX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XXX、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X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第三条团体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团体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1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团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团体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团体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集团财务对子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财务对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管理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控,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集团整体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其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为集团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四条财务计划与预算管理(一)子公司应根据集团总体发展战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报集团财务部门审批。

(二)子公司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务预算,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成本费用管理(一)子公司应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明确成本费用控制目标,加强成本费用核算与分析。

(二)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成本费用预算,合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第六条资金管理(一)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二)子公司应加强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

第七条内部审计与监督(一)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子公司应加强财务监督,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集团财务对子公司管控第八条财务报告制度(一)子公司应定期向集团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二)集团财务部门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资金审批制度(一)子公司重大资金支出、融资等事项,应经集团财务部门审批。

(二)集团财务部门对子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十条财务风险控制(一)集团财务部门对子公司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二)子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财务安全。

第四章奖惩与责任第十一条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集团将对相关负责人和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

集团公司实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制

集团公司实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制

第章集团公司实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制第一节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目的加强集团财务管理,规范和统一会计核算,明确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权利与工作关系,保证其能有效行使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能,使集团各项财务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第一条任职资格、职责与责任一、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1、必须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一般要求财经管理类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职称,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同职工作经验),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二、必须具有优秀的职业能力:1)能合理组织会计核算,为股东及经营管理决策层提供真实会计信息;2)能有效利用企业资源筹集资金,合理组织资金投放、资金筹集和资金管理;3)能综合组织财务管理活动和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4)能完成资本经营和税收筹划工作;5)能有效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风险控制。

三、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1)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2)思路清晰、思维活跃,能独立思考,分析能力强,善于调查研究和逻辑判断,尤其是具有解决问题和预防风险的能力;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理解和认同企业文化,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严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一、负责制定并监督和执行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审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分析报告并与子公司总经理共同签署上报;参与子公司经济合同、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的拟订和审查。

二、监督和检查子公司财务运作,监控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并与子公司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经营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对于超越授权权限、违反管理制度的经济行为应当给予提醒和制止。

三、参与集团公司对所派驻单位考核方案的制定,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

四、拟订子公司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资产(债务)重组方案和增资扩股方案,审定子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对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企业重大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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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集团公司实行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制
第一节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目的
加强集团财务管理,规范和统一会计核算,明确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权利与工作关系,保证其能有效行使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能,使集团各项财务制度得以贯彻执行。

第一条任职资格、职责与责任
一、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必须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一般要求财经管理类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职称,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同职工作经验),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二、必须具有优秀的职业能力:
1)能合理组织会计核算,为股东及经营管理决策层提供真实会计信息;
2)能有效利用企业资源筹集资金,合理组织资金投放、资金筹集和资金管理;
3)能综合组织财务管理活动和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
4)能完成资本经营和税收筹划工作;
5)能有效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风险控制。

三、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1)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具有较好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2)思路清晰、思维活跃,能独立思考,分析能力强,善于调查研究和逻辑判断,尤其是具有解决问题和预防风险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理解和认同企业文化,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能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严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监督和执行子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审核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分析报告并与子公司总经理共同签署上报;参与子公司经济合同、薪酬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的拟订和审查。

二、监督和检查子公司财务运作,监控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并与子公司总经理联合审批规定限额范围内的经营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对于超越授权权限、违反管理制度的经济行为应当给予提醒和制止。

三、参与集团公司对所派驻单位考核方案的制定,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

四、拟订子公司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资产(债务)重组
方案和增资扩股方案,审定子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融资计划,对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企业重大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在子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下负责企业资本经营和税收筹划工作,负责子公司审计工作的协调与配合。

六、负责子公司财务人员的任用、奖惩和绩效考核;组织财会人员培训,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

第三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子公司签署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分析报告的真实性与总经理承担共同责任。

二、对子公司预算与决算报告编制的真实性、客观性、及时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对子公司各项资产的保全承担监督责任。

四、对子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承担监督责任。

五、对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集团公司各项制度的行为承担监督责任。

六、对子公司的内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七、对其他职权范围内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工作原则、工作关系、业务管理和人事管理
第一条独立性原则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原则,在人事关系、经济关系与监控职责上与所属公司保持独立。

一、人事关系独立。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任命,按集团的相关制度进行聘任(所属公司总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该企业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进行直接管理,所属公司无权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二、经济关系独立。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由集团按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决定。

财务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所发生的交通差旅费等管理费用按派驻企业的制度在派驻企业开支。

第二条工作管理关系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接受“双重管理”,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的直接管理与领导,行政上接受所派驻企业总经理的管理与领导,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工作。

其与派驻企业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工作关系如下:
一、与派驻企业的关系:
(一)为派驻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二)行使业务监督与管理职能时独立于派驻企业总经理;
(三)行政上接受派驻企业总经理的领导;
二、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关系:
(一)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日常管理机构;
(二)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指导与监督;
(三)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审计监督;
第三节工作报告与述职
第一条定期工作报告内容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下述定期工作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
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三、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经营风险、税务风险和政策风险的预警报告;
四、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定期报告。

第二条重大事项及专项报告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重大事项及专项报告:
一、对超出公司授权权限的各项经营活动及时报告;
二、对企业经营方向的重大调整、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要人事变动及时报告;
三、对企业重大法律纠纷和诉讼、涉税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及时报告;
四、对经公司批准的企业重大计划和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专题报告;
五、对集团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及时报告。

第三条定期项财务管理中心述职内容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需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定期进行工作述职
一、定期工作述职分为月度、季度和年终述职。

述职工作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安排,财务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上报述职报告及相关材料。

工作述职必须采用书面报告形式,按相关制度规定的报告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如计划与总结、财务会计报告等,没有格式规定的由报告人选择合适的格式,将事情清楚、明了、完整、准确的表述即可。

二、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所派驻企业当月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其他主要事项。

三、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所派驻企业当季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分析和建议等。

四、每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所派驻企业当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分析、说明和建议等。

五、述职报告内容必须反映派驻企业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有无虚假;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潜亏,有无呆坏账发生的可能;经营过程中存在
的主要问题及可能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重大政策性变化及可能产生的影响;企业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有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是否有账外资金、体外循环、滥发奖金、截留隐匿收入、乱挤乱摊成本;对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或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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